索 引 号 | 640381023/2023-00012 | 发文时间 | 2023-06-17 |
发布机构 | 青铜峡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青铜峡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音像记录事项清单 |
执法类别 | 执法事项 | 记录事项 | 记录场所 | 执法 部门 | 记录人 | 记录过程 | 备注 |
行政 处罚 | 现场检查 | 进入检查现场、表明身份、出示证件、实地核查过程、调查询问过程、调取证据资料、证人证言采集 | 执法现场 | 局相关执法室 | 执法人员 | 执法记录仪、照摄像机 | |
调查取证 | 进入调查取证场所、表明身份、出示证件、调查询问过程、调取证据资料、证人证言采集 | 执法现场、 办公场所 | 执法人员 | 执法记录仪、照摄像机 | |||
陈述、申辩 | 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过程 | 陈述、申辩现场 | 执法人员 | 执法记录仪 | |||
对责令改正情况的现场核查 | 对改正情况进行的核查过程 | 核查现场 | 执法人员 | 执法记录仪、照摄像机 | |||
执法事项 | 记录内容 | 记录场合 | 执法人员 | 执法记录方式 | |||
证据物品登记保存 | 对证据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或地址、单位等相关情况 | 取证现场 | 执法人员 | 照相机、执法记录仪 | |||
作出处罚决定 | 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理由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等环节 | 执法现场 | 执法人员 | 执法记录仪 | |||
当事人拒绝调查、不配合调查取证 | 进入检查现场、表明身份、出示证件、当事人拒绝检查不予以配合等相关情况 | 执法现场 | 执法人员 | 执法记录仪 | |||
行政 检查 | 进入检查现场 | 进入检查现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权利义务 | 检查现场 | 执法人员 | 执法记录仪 | ||
发现违法行为 | 检查中对违法行为、违法现象进行全程记录 | 检查现场 | 执法人员 | 执法记录仪、照摄像机 | |||
责令整改 回访、复查 | 对违法行为提出责令整改意见、期限及整改后的回访、复查等环节 | 检查现场 | 执法人员 | 执法记录仪、照摄像机 | |||
现场处罚 | 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理由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 检查现场 | 执法人员 | 执法记录仪 | |||
当事人拒绝检查在检查中掩盖事实不予以配合的 | 对当事人拒绝检查、不予以配合的进行全过程记录 | 检查现场 | 执法人员 | 执法记录仪 | |||
送达 环节 | 留置送达 | 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无理拒绝接受文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写明受送达人拒收的事实,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取证人签名或盖章,然后,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处所等环节 | 送达现场 | 执法人员 | 执法记录仪 | ||
公告送达 | 对发布公告的报纸、网站等载体及送达凭证、送达结果等环节 | 办公场所 | 执法人员 | 照相机 | |||
委托送达 | 直接送达有困难,需委托送达时进行全过程记录 | 办公场所、 送达现场 | 执法人员 | 执法记录仪、 照相机 | |||
转交送达 | 不便或不宜直接送达时的转交送达环节 | 送达现场 | 执法人员 | 执法记录仪、 照相机 |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主办: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承办: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青铜峡市网络和信息化办公室
宁ICP备17001306号 网站标识码:6403810007 宁公网安备640381020000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