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381032/2025-00005 | 发文时间 | 2025-07-11 |
| 发布机构 | 小坝镇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小坝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 小坝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现有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 填报单位:(公章)小坝镇人民政府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备注 |
| 1 |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小坝镇人民政府 | 小坝镇便民服务中心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 公民 | ||
| 2 | 对遵守爱国卫生规范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小坝镇人民政府 | 小坝镇便民服务中心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2022年修订) 第三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检查辖区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 公民、法人、组织 | ||
| 3 | 农民负担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小坝镇人民政府 | 小坝镇财经服务中心 | 【行政法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92号) 第三条 乡人民政府主管本乡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有关农民负担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协助有关机关处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培训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 | 法人、组织 | ||
| 4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 过 程 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 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小坝镇人民政府 | 小坝镇农业服务中心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 年建设部令第 24 号修正)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 环境卫生)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 处以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组织 | ||
| 5 |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小坝镇人民政府 | 小坝镇农业服务中心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第六十四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 | 公民、法人、组织 | ||
| 6 | 对损坏村镇房屋、公共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小坝镇人民政府 | 小坝镇农业服务中心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 公民、法人、组织 | ||
| 7 | 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小坝镇人民政府 | 小坝镇农业服务中心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 公民、法人、组织 | ||
| 8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小坝镇人民政府 | 小坝镇农业服务中心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 公民、法人、组织 | ||
| 9 | 对在禁牧区域内放牧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小坝镇人民政府 | 小坝镇农业服务中心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201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 第九条 在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活动:(一)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在禁牧区域内放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每个羊单位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对林木造成毁坏的,除依法赔偿损失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 公民、法人、组织 | ||
| 10 | 对破坏、擅自移动禁牧标志、围栏设施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小坝镇人民政府 | 小坝镇农业服务中心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201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 第九条 在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活动:(二)破坏、盗窃、擅自移动禁牧的标志、围栏设施……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破坏、擅自移动禁牧标志、围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恢复的,由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公民、法人、组织 | ||
| 11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 | 小坝镇人民政府 | 小坝镇农业服务中心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 第五十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拆除。 | 公民、法人、组织 | ||
| 12 |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限期拆除期满仍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 | 小坝镇人民政府 | 小坝镇农业服务中心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 公民、法人、组织 | ||
| 13 | 水工程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小坝镇人民政府 | 小坝镇农业服务中心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2021年修正) 第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下列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十)水利部门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水利建设工程以及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牵头负责河道采砂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和堤防安全。 | 公民、法人、组织 | ||
| 14 | 对抗旱责任制落实、抗旱预案编制、抗旱设施建设和维护、抗旱物资储备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小坝镇人民政府 | 小坝镇农业服务中心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2号)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抗旱责任制落实、抗旱预案编制、抗旱设施建设和维护、抗旱物资储备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处理。 | 法人、组织 | ||
| 15 | 对禁牧封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小坝镇人民政府 | 小坝镇农业服务中心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201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禁牧区域的巡查制度、举报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加强对禁牧封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公民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受理查处。 第二十条 农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并可以进行查阅或者复制;(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草原、林地权属等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勘验;(四)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五)实施行政处罚。 | 公民、法人、组织 | ||
| 16 | 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小坝镇人民政府 | 小坝镇农业服务中心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21年修正)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 公民、法人、组织 | ||
| 17 | 对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拂鼻涕、便溺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小坝镇人民政府 | 小坝镇农业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 |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 年国务院令第 676 号修正)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 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 随地吐痰、便溺, 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 等废弃物的;( 二)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 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 的时间、地点、方式, 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 理垃圾和粪便的; ( 六) 运输液体、 散装货物不作密封、 包扎、 覆盖, 造成泄漏、 遗撒的;( 七) 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 年第四次修正) 第三十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换鼻涕、便溺 ;( 二)在公共 场所乱扔烟头、纸屑、果皮( 核 )、口 香糖、饮料瓶、废旧电池和一次性餐具、塑料等废弃物;( 三) 在 街巷和居住区焚烧垃圾、枯枝树叶和冥纸或者抛撒冥纸;( 四) 乱倒垃圾、污水、渣土、粪便等污物;( 五) 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 六) 在街道两 侧从事经营性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 七) 影响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处罚:(一)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换鼻涕、便溺,给予警告,并可处五元至五十元的罚款;(二)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 公民、法人、组织 | ||
| 18 |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小坝镇人民政府 | 小坝镇经济发展办公室 |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 年建设部令第 139 号)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并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 200 元以下罚款。 | 公民、法人、组织 | ||
| 19 | 对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小坝镇人民政府 | 小坝镇农业服务中心 |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 年建设部令第 139 号) 第二十三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 法人、组织 | ||
| 20 | 对禁牧期和禁 牧区域放牧或 者休牧期、轮 牧区抢 牧、滥 牧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小坝镇人民政府 | 小坝镇农业服务中心、综合执法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2005 年修订)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在草原禁牧期和禁牧区域放牧牲畜的, 或者在休牧期、轮牧区抢牧、滥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每个羊单位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无法确定放牧羊单位的数量的, 处以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公民、法人、组织 | ||
| 21 | 对占用、堵塞、封闭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小坝镇人民政府 | 小坝镇综合执法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 年修正) 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 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强制执行, 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地方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个体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2022 年修正) 第二十二条个体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 公民、法人、组织 | ||
| 22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小坝镇人民政府 | 小坝镇综合执法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22年修订) 第四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村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2021年自治区政府令第117号修正)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自治区政府令第109号)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三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并按照计划确定的监督检查对象、范围和方法进行监督检查。 | 公民、法人、组织 | ||
| 23 | 消防安全监督检 | 行政检查 | 小坝镇人民政府 | 小坝镇综合执法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 公民、法人、组织 | ||
| 24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强制铲除 | 行政强制 | 小坝镇人民政府 | 小坝镇综治中心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九号)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公民、法人、组织 | ||
| 25 | 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小坝镇人民政府 | 小坝镇综治中心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正)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0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1号)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物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保、价格、规划、公安、民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指导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工作。 | 法人、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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