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81012/2025-00022 发文时间 2025-06-26
发布机构 青铜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青铜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表
青铜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表

青铜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表

  

序号

行政执法部门

检查事项

名称

检查依据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时间

备注

1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的行业监管,对重要燃气设施和燃气重大危险源进行重点监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燃气安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

《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燃气经营企业、燃气加油站

1.调阅有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

2.检查并纠正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要求的行为;

3.检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并督导进行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4.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督导各地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及时进行处理。

1月-12月


2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22修正)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排水户分级分类情况,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测;(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出示排水许可证;(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四)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或者委托排水监测机构等技术服务单位为排水许可监督检查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受委托的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建立排水监测档案。

生活污水处理厂

1.污水处理厂进水样品检测;

2.污水处理厂出水样品检测;

3.污水处理厂日常运行监督检查;

4.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转运等工作台账。

1月-12月


3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对处置企业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修正)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规定的责任,并应当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企业、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建筑垃圾处置企业

1. 检查环卫企业运行管理、制度建设、信息公开等情况;

2.生活垃圾企业安全生产、相关制度落实情况;

3.施工企业城市建筑垃圾排放、运输、消纳等环节的备案管理登记情况。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4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城市供水水质的监督检查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56号)

第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检查和督察制度,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供水企业

1.供水厂出水水质检测;

2.供水管网水水质检测;

3.居民住宅加压调蓄设施供水水质检测;

4.供水运营企业水质监测管理、应急能力建设、供水服务水平等情况。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5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使用和民用建筑节能情况的监督检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第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新型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设计、施工、监理的行为。

《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2021年修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民用建筑运行能耗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依法公开。

工程建设企业及参与项目的实施单位

1.建筑节能;查各市县(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及制定有关配套政策情况。包括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工作推进情况。

2.绿色建筑:查各市县(区)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落实情况,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保障性住房及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情况,地方相关配套政策法规制定实施情况。

3.装配式建筑建设情况:查各市县(区)装配式建筑政策文件落实情况。重点核查“十四五”期间各市(县、区)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国家及自治区政策执行情况、本级相关配套政策制定及执行情况,2022年至2025年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制定和落实情况。

4.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情况和统计信息报送情况。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6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预售资金的监督检查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22年第三次修正)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

1.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

2.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情况

  

5月

11月


7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修正)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发布)

第二十八条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中介机构

1.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

2.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情况

3.房产中介机构行为

5月

11月


8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施工专项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住建部令第5号)

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4年住建部令第17号)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住建部令第5号)

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房建市政工程项目涉及建设施工单位及工地、房建市政工程进场材料

1.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2.扬尘治理情况。

3.建筑起重机械管理。

4.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因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违法发包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

5.施工过程质量行为、现场质量实体、材料抽测情况;

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7.房建市政工程进场材料质量抽查

春季开复工、暑期汛期、五一节前、中秋国庆节前、冬季停工前等


9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七部委令30号)

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

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自治区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第四十六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处理投诉,有权调取、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处理投诉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1.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

2.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3.招标代理机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健全;

4.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及执业行为。

第四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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