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81002/2025-00011 发文时间 2025-06-26
发布机构 青铜峡市发展和改革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青铜峡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检查事项清单
青铜峡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检查事项清单
青铜峡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检查事项清单
编制单位:青铜峡市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人: 马晓慧
序号执法类型事项名称执法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主体)执法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
1行政检查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维护进行的行政监督检查青铜峡市发展和改革局青铜峡市发展和改革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修正)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对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5年修正):
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人民防空战术、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7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4号)
第二十七条 人防工程的投资者和承租人应当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二)对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检查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遵守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保护规定,保证人防工程防空效能。
(三)定期对人防工程的开发利用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健全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安全管理等制度,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法予以处理。
公民、法人依据法定办理期限
2行政检查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青铜峡市发展和改革局青铜峡市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0号修订)
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
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
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
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
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粮食收购备案企业依据法定办理期限
3行政检查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监管青铜峡市发展和改革局青铜峡市发展和改革局【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经贸〔2012〕1520号)
第五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出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承储企库履行出库义务,并及时协调处理直属库移交的本地区非直属库出库纠纷。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6〕12号)
(三)强化监督指导。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中储粮直属库和农发行分支机构切实加强粮食出库管理,建立经常性巡查制度,及时受理投诉、协调纠纷,争取把各类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
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依据法定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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