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381038/2024-00008 | 发文时间 | 2024-09-25 |
| 发布机构 | 青铜峡市科技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青铜峡市科技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青铜峡市科技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备注 |
1 |
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青铜峡市科学技术局 | 青铜峡市科学技术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修正)第四十六条: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由组织实施项目的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承担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未依照本法规定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
企业法人 |
30日 | |
2 |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青铜峡市科学技术局 | 青铜峡市科学技术局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
企业法人 |
30日 | |
3 |
对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科普基地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青铜峡市科学技术局 | 青铜峡市科学技术局 | 【法律】依据 1.《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00年11月17日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0年11月17日公布,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科普工作。第五项工作:实施同级人民政府有关科普的表彰奖励工作。 2.自治区科技厅、宣传部、科协3部门下发的《年度全区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科普基地的通知》第二项评选程序:各县(市、区)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科技局、宣传部、科协会商确定后推荐给地级市科技局,推荐数量不低于所分配名额的2倍;经各地级市科技局会同宣传部、科协进行审查、筛选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按照所分配名额1.5倍的比例将推荐材料报科技厅;区直各单位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推荐材料报科技厅;优秀科普基地由基地所属单位填写推荐表报科技厅。由自治区科技厅会同宣传部、科协组成评审组,对各类奖励材料进行审核,共同评选出符合条件的全区年度科普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科普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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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 |
30日 | |
4 | 科技金融专项补贴 | 其他类 | 青铜峡市科学技术局 | 青铜峡市科学技术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修订)第八十五条:国家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并制定产业、金融、税收、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二条: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投资等方面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促进新技术应用。 3.《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年修订)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支持科技创新的财政投入机制,将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保险费补贴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支出。 |
企业法人 |
30日 | |
5 | 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立项确认 | 行政确认 | 青铜峡市科学技术局 | 青铜峡市科学技术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修订)第八十五条:国家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并制定产业、金融、税收、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二条: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投资等方面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促进新技术应用。 |
企业法人 |
30日 | |
6 | 科技特派员的认定 | 其他类 | 青铜峡市科学技术局 | 青铜峡市科学技术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修订)第八十五条:国家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并制定产业、金融、税收、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二条: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投资等方面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促进新技术应用。 3.参照2020年出台的《关于坚持和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的意见》和《自治区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项目管理办法》实行。 |
企业法人 |
30日 | |
7 | 科技金融风险补偿项目审核 | 其他类
| 青铜峡市科学技术局 | 青铜峡市科学技术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修订)第八十五条:国家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并制定产业、金融、税收、政府采购等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推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持续稳定增长。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二条: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投资等方面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促进新技术应用。 3.《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2018年修订)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稳定支持科技创新的财政投入机制,将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保险费补贴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支出。 |
企业法人 |
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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