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642102MB16764834/2024-00004 | 发文时间 | 2024-11-19 |
| 发布机构 | 青铜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青铜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11月19日动态调整) | ||
| 青铜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备注 |
| 1 | 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8月5日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788号令 第五十七条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 | 长期办理 | |
| 2 | 对冒领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等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8月5日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788号令 第五十八条 抚恤优待对象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违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二)伪造残情、伤情、病情骗取医药费等费用或者相关抚恤优待待遇的;(三)出具虚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抚恤优待待遇的。 | 抚恤优待对象及相关单位 | 长期办理 | |
| 3 | 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24年9月27日国务院令第791号第三次修订) 第六十条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 | 长期办理 | |
| 4 | 对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等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军人安置任务。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应当接受安置。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任务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退役军人安置条例》(2024年8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7号)第七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军军人退役工作。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含履行政治工作职责的部门,下同)负责本单位军人退役工作。地方各级有关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全军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和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士移交工作,配合安置地做好安置工作;配合做好退休军官、军士以及以安排工作、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移交工作。 第八十七条 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国家政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的;(二)未按照规定确定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三)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文件的;(四)挪用、截留、私分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经费的;(五)在退役军人安置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六)有其他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行为的。第八十八条 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的;(二)在国家政策之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的;(三)将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编制截留、挪用的;(四)未按照规定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五)未依法与退役军人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六)违法与残疾退役军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七)有其他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行为的。对干扰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损害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 安置退役军人的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 长期办理 | |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主办: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承办: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青铜峡市网络和信息化办公室
宁ICP备17001306号 网站标识码:6403810007
宁公网安备640381020000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