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81023/2023-00014 | 发文时间 | 2023-07-19 |
发布机构 | 青铜峡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青铜峡市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行政执法救济渠道公示 |
一、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不服有关行政决定,可以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铜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
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青铜峡市人民法院起诉(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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