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642102MB16764834/2023-00009 发文时间 2023-07-17
发布机构 青铜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青铜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青铜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为了保证我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我局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幅度内可以合理适用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的权限。

三、坚持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反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四、本制度适用于对行政违法行为确定处罚种类和实施罚款处罚的建议、审查、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六、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三)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不同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不同,可以根据情况同时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给予处罚。但不得重复适用处罚种类。

七、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和从轻处罚适用。

八、行政执法相对人有以下情形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在主观上有故意违法的;

(二)被处罚单位或个人经教育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或屡教不改,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社会危害大、群众投诉多的从重处罚的罚款额度不得高于法定最高罚款权限。

九、行政执法相对人有以下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一)被处罚单位或个人配合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且有立功表现的;

(二)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在主观上没有故意违法的;

(三)被处罚单位或个人事后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害并经核实的;

(四)从轻处罚的罚款额度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权限。

十、对于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的,或行政执法相对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酌情减轻处罚或不作处罚。

十一、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可以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行使建议权,提出拟作出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办案人员应当在案件处理意见(重大案件为案件调查报告)中充分阐述行使裁量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十二、有从轻或者从重处罚情形的,办案部门、核审部门等审批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对应的裁量权确定处罚额度。

十三、有减轻处罚或免于处罚情形的,应当报请主管领导决定,必要时由主管领导提请领导办公会讨论决定。

  

  

  

  青铜峡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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