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81032/2023-00028 发文时间 2023-03-02
发布机构 小坝镇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小坝镇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小坝镇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乡镇综合执法机构执法行为,严明法律责任,提高执法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界定行政执法职责,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明确行政执法标准,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活动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的综合制度,是对行政执法责任进行明确、分解、落实、考核和兑现的制度体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乡镇综合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

第四条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做到:执法主体合法,执法依据明确,执法岗位配置科学,执法职责和标准明晰,执法程序严密,执法责任落实,执法行为规范,执法水平和效率提高。

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主要领导负责制与执法人员岗位责任制相结合,执法责任与执法监督相结合,执法奖励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全县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县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各乡镇应成立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乡(镇)长是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全面责任;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对本乡镇的行政执法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并对乡(镇)长负责。

第三章 职责确定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小坝镇执法事项清单,结合本乡镇实际,梳理乡镇执法事项清单并依法公布。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定期梳理执法依据,根据自身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情况,分解执法职权,明确执法岗位职责,确定执法责任,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并应当将确认后的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职权、行政执法岗位、行政执法标准、行政执法程序、监督举报方式等汇编成册并采取设置公告栏或者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与所属综合执法机构、综合执法机构与执法人员应当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明确执法责任。

第四章 执法程序

第十一条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均以乡镇人民政府的名义进行。

第十二条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重大行政执法事项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报告乡(镇)长,由乡(镇)长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乡镇人民政府的职权范围;

(二)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确凿的证据证明;

(三)符合行政执法程序;

(四)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现行有效;

(五)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且给予其陈述、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时,应当依法告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期限和途径。

第十五条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对属于本乡镇职责范围的执法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本乡镇职责范围的执法事项,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办理。


第五章  实施要求

第十六条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活动及其制定的具体业务措施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第十七条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活动应当严格按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应当表明执法人员身份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八条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职责,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使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第十九条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努力提高自身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执法工作能力和水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政治理论、职业道德、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等的培训和考核。

第二十条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对行政执法立案、调查、处理等有关材料立卷归档保管。案卷立卷归档后,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减少案卷材料。

第二十一条 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文书立卷、归档和统计工作。

第六章 评议考核

第二十二条 乡镇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制度,对所属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定期进行评议考核。

第二十 对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分为对执法主体的考核及对执法人员的考核两部分。

第二十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评议考核评为优秀的乡镇和个人,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评议考核评为不合格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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