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381009/2023-00010 | 发文时间 | 2023-06-17 |
| 发布机构 |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 ||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裁量基准细化表》的规定,结合我市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行为的执法,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证据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力。
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及监督制约的原则。
第五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应当遵循上位法优先的原则;同一机关制定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遵循新法优先,特别法优先的原则,并依据本规定附件《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裁量权基准细化表》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依法减轻处罚的,在原情节的处罚细化标准下一档处罚细化标准内实施;依法从轻处罚的,在原情节的处罚细化标准内实施。
第八条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执法操作规范实施行政处罚,做到执法全过程记录,结果及时公开。
涉及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提交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应当向当事人书面告知所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或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投诉、申诉或者举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认真调查,并将处理情况告知具名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发现未按规定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或适用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不满、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实际,及时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进行补充、修订、调整和完善。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裁量权基准细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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