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381011/2026-00016 | 发文时间 | 2026-01-15 |
| 发布机构 | 吴忠市生态环境局青铜峡分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铜峡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 ||
各镇人民政府、裕民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工业园区管委会:
《青铜峡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方案》已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5日
青铜峡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方案
为深入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持续改善辖区环境空气质量,巩固大气污染防治成效,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年)》等有关规定,现就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制定本方案。
一、划定原则
(一)统一划定、分步实施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统一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在划定区域内组织开展清洁能源改造、燃煤替代等相关工作。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以淘汰中心城区燃煤锅炉为重点,统筹推进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淘汰工作。加快中心城区集中供热、天然气等基础设施建设,为禁燃区建设工作提供保障。
(三)结合发展、适时调整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产业结构、能源结构、环境质量变化等情况,适时对禁燃区范围、管控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二、禁燃区划定范围
按照《吴忠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青铜峡市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24-2035年)》,划定城市建成区内的全部区域为禁燃区。具体范围为东至京藏高速公路、滨河大道,西至109国道,南至纬九路,北至大古铁路。主要涵盖裕民街道、陈袁滩镇韵欣苑社区、黄河楼社区,城区周边部分村庄及嘉宝工业园区(禁燃区分布图见附图)。
三、禁燃区分类
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Ⅰ类禁燃区(一般)、Ⅱ类禁燃区(较严)、Ⅲ类禁燃区(严格)。
(一)Ⅰ类禁燃区(一般):一是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禁止燃用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二是禁止燃用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Ⅱ类禁燃区(较严):一是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二是禁止燃用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Ⅲ类禁燃区(严格):一是禁止燃用煤炭及其制品。二是禁止燃用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三是禁止燃用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按照青铜峡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供热供暖规划及生产实际情况,确定青铜峡市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为Ⅲ类。
四、禁燃区管控措施
(一)严禁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严禁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对已建成的此类设施,需限期完成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力等清洁能源替代改造。
(二)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严禁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需限期逐步拆除。管网未覆盖区域,由住建部门牵头,推进集中供热、天然气管网铺设,同步落实清洁取暖改造。
(三)各单位及个人须主动落实管控要求,减少高污染燃料使用。任何主体有权对禁燃区内违规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向相关部门检举控告。
(四)对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等规定予以查处。
(五)各镇、裕民街道牵头,联合工业园区及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发改、工信、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按职责分工推广清洁能源,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与管护,引导辖区单位、个人主动淘汰高污染燃料,依法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行为。
(六)住建、供电等部门加大天然气管网、电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供稳定、可靠、安全的清洁能源供应保障服务,满足禁燃区需求。
本方案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2月28日,原《青铜峡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方案》(2018年4月4日)同步废止。本方案执行中如遇国家、自治区、吴忠市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附图:青铜峡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范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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