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381001/2024-00172 | 发文时间 | 2024-09-24 |
| 发布机构 | 青铜峡市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铜峡市用水权有偿使用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各镇、街道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事企业单位,工业园区、库区管理局,驻青区属、吴属单位:
《青铜峡市用水权有偿使用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铜峡市用水权有偿使用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用水权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建立完善的用水权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收储交易管理办法》以及《关于落实水资源“四定”原则 深入推进用水权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青铜峡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青铜峡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用水权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用水权有偿使用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用水权,是指水资源的使用权。用水权有偿使用费是指为体现水资源的价值,维护市场公平,由政府无偿配置用水权的用水户向政府缴纳的获得水资源使用权的规费。
第五条 生产用水实行有偿取得。青铜峡市坚持资源有价、使用有偿的原则,实行用水户有偿取得用水权,不免除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义务。
从事工农业生产的用水户由政府配置用水权的,应按照用水权价值基准缴纳用水权有偿使用费。农户种植及养殖业等用水权有偿使用费暂缓征收,暂缓征收期限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超出行业用水权管控指标的农业、工业和规模化养殖业项目应通过市场化交易获得用水权。
用水权价值基准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价值基准(试行)》中明确的基准价。
第二章收缴使用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负责用水权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工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对用水权基准价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财政部门负责用水权有偿使用费的资金监管;审计部门负责用水权有偿使用费收入和支出的审计监督。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用水权有偿使用费缴纳金额后,应当向用水单位或个人送达用水权有偿使用费缴纳通知单,用水单位或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办理缴纳手续。
第七条 政府无偿配置用水权的工业企业按照自治区用水权基准价分年度缴纳用水权有偿使用费。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的自建供水设施单位,按取水许可水量,分年度缴纳工业用水权有偿使用费。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年取水量大于或等于1万立方米的确权工业企业按照确权量缴纳工业用水权有偿使用费。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年用水量小于1万立方米未确权的工业企业按照实际用水量缴纳工业用水权有偿使用费。
设施农业、供外蔬菜、露地蔬菜等经营性农业企业(合作社)或规模达到300亩及以上由政府依据自治区相应种植定额和自治区年度配水指标,配置年度灌溉用水量,除超定额累进加价外其他费用收缴执行自治区相关规定。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征收的用水权有偿使用费重点用于用水权收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水资源管理与保护、节水改造与奖励等水利发展投入。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用水权有偿使用费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2‰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用水权使用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缴纳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条 用水权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用水权有偿使用费,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青铜峡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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