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81001/2024-00045 发文时间 2018-05-24
发布机构 青铜峡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铜峡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铜峡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青铜峡大米”证明商标的使用和管理,科学合理指导全市大米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维护和提高“青铜峡大米”在国内外市场的信誉和知名度,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铜峡大米”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青铜峡大米”的特定品质和原产地域范围。

第三条  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是“青铜峡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要求申请使用“青铜峡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青铜峡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许可方可使用。

第五条  市农牧和科学技术局是青铜峡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主管部门,该中心具体负责日常管理事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铜峡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印制、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使用条件

第七条  使用“青铜峡大米”证明商标产品的生产地域范围为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行政区所辖:青铜峡镇、峡口镇、大坝镇、小坝镇、陈袁滩镇、叶盛镇、瞿靖镇、邵岗镇及树新林场和良繁场。
    第八条  使用“青铜峡大米”证明商标产品品质特征是:米粒饱满,晶莹半透明,表面光亮,脱水性好;米饭棉软略粘,饭粒表面有油光,食味清淡略甜,具体量化指标见《青铜峡市大米生产企业标准》。
    第九条  使用“青铜峡大米”证明商标的产品在加工制造过程中,必须达到《青铜峡大米生产企业标准》中规定的加工标准。
    第十条  同时符合以上使用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青铜峡大米”证明商标。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青铜峡大米”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向青铜峡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递交《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十二条  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30天内对申请人的产品产地进行实地考察,并对产品进行检测和综合审查后,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符合“青铜峡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
    (一)填写“青铜峡大米”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提供使用者营业执照等生产经营证明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提供有效的产品商标注册证;

(四)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依据原产地域的产品标准判定,并出具一年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五)与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签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六)申请人领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
    (七)申请人领取“青铜峡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十四条  申请人未获准使用“青铜峡大米”证明商标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30天内,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诉,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应尊重市场监管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十五条  “青铜峡大米”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3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30天内向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提出续签合同申请,逾期未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   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青铜峡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

(一)在其产品或包装上使用该商标;

(二)使用“青铜峡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第十七条  “青铜峡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

(一)维护“青铜峡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特有品质、质量和市场信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二)接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证明商标使用者产品品质的不定期检测和每年的商标标识使用核查,支持质量检测、监督人员的工作;

(三)“青铜峡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证明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青铜峡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青铜峡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青铜峡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五章  商标的管理

第十八条  成立“青铜峡大米”地理标志管理领导小组,主要实施以下工作:

(一)负责《青铜峡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制定和实施;

(二)组织、监督企业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三)负责对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产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

(四)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五)维护“青铜峡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

(六)对经营者商标规范使用进行行政指导;

(七)依法调查处理商标侵权、假冒案件;

第十九条  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与“青铜峡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签定的许可使用合同,送交(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存查。

第二十条  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与“青铜峡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签定的许可使用人名录,送交(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青铜峡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要接受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的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使用“青铜峡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消费者的投诉。

第六章  商标的保护

第二十二条  对未经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许可擅自使用与“青铜峡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青铜峡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办法及如下情形之一者,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有权收回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并责令上交已领取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终止与使用者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可提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一)使用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对“青铜峡大米”公用品牌造成损害的;

(二)产品不符合《青铜峡大米行业标准》质量标准的;

(三)使用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情形的;

(四)使用者擅自转让、出售、馈赠“青铜峡大米”证明商标标识的;

(五)其他侵害“青铜峡大米”证明商标注册人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权益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市农牧和科学技术局将定期组织相关执法部门开展标志管理检查专项行动,必要时可公开曝光不遵守本管理办法的生产加工企业,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对举报侵害“青铜峡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将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大米“地理标志”管理办法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青铜峡市大米“地理标志”管理办法领导小组

2.宁夏青铜峡大米行业标准 Q/QTXDM0001S--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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