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381007/2025-00146 | 发文时间 | 2025-11-05 |
| 发布机构 | 青铜峡市司法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青政复决字(2025)第68号 | ||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青政复决字(2025)第68号
申请人:张*,男,**年*月*日出生,*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青铜峡市利民街1号。
负责人:李金川,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2日收到申请人张*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青市监〔2025〕第91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处理。经审查,本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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