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381007/2025-00141 | 发文时间 | 2025-10-21 |
| 发布机构 | 青铜峡市司法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青政复决字(2025)第62号 | ||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青政复决字(2025)第62号
申请人:孙*,女,**年*月*日出生,*族,住**,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嘉宝路。
负责人:何立国,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本机关于2025年9月30日收到申请人孙*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22日作出的《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责令被申请人恢复工伤认定程序,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受理申请人孙*的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的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仅是其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的一个程序性行为,没有对申请人孙*申请工伤认定的事项作出结论性处理决定,该中止通知书本身并未实际侵犯申请人孙*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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