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81007/2025-00136 发文时间 2025-11-28
发布机构 青铜峡市司法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青政复决字(2025)第56号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青政复决字(2025)第56号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青政复决字(2025)第56

申请人:王**,男**日出生,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青铜峡市公安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汉坝东街1号。

负责人:汤传宁,青铜峡市公安局局长。

申请人王**不服被申请人青铜峡市公安局作出的青公(朔光)行罚决字2025307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59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青铜峡市公安局作出青公(朔光)行罚决字2025307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819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青公(朔光)行罚决字(2025307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该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处罚过重。

一、被申请人在决定书中认定的事实与客观情况严重不符,存在重大偏颇。

(一)遗漏重要事实,未认定受害人(韩**)的重大过错。决定书仅描述了申请人殴打韩**的结果,但对事件的起因和韩**的挑衅行为只字未提。事实是,2025811日,韩**作为护林员,在执法过程中沟通方式简单粗暴,并非劝说,而是带有命令和指责性质。其子更是在未经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对申请人进行近距离拍摄录像,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肖像权和隐私权。申请人多次要求其停止拍摄未果,并遭到韩**长时间的言语辱骂,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韩**的上述挑衅和侵权行为是导致冲突爆发的直接原因,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然而,被申请人在办案过程中完全忽略了这一关键情节,导致事实认定片面、不完整。

(二)关于左侧门牙牙齿被打掉的认定证据不足。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导致韩**左侧门牙牙齿被打掉。但事发过程中,申请人挥手仅是出于阻止对方拍摄,接触部位是对方的胳膊,并未击打其面部。申请人对其牙齿脱落的原因及是否与本次冲突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表示严重质疑。该伤情认定主要依据韩**的单方面陈述,缺乏客观、独立的医学鉴定证明其牙齿脱落系由申请人本次行为直接造成,且无法排除其自身原有伤病或其他原因的可能性。被申请人将此结果完全归责于申请人,属于证据不足。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二百元)与事实情节不相适应,处罚过重。即使认定申请人存在过错,在量罚时也应充分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原则。

(一)未考虑事件起因。本次纠纷系因民间纠纷引发,且韩**存在明显过错。

(二)未考虑情节轻微。冲突短暂,造成的后果相对较轻。

(三)处罚结果显失公正。被申请人在未全面调查清楚事实、未充分考虑韩**过错的前提下,即对申请人处以拘留八日的行政处罚,未考虑到王**已经63岁的高龄。而未适用情节较轻的条款,该处罚决定明显过重,不符合过罚相当的原则,显失公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青公(朔光)行罚决字(2025307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量罚过重,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申请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恳请贵府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时,提交的证据如下:1.青公(朔光)行罚决字(2025307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2.照片打印件1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对王**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和证据2025811日,在青铜峡市大坝镇**村南侧果园王**自建房空地,王**在堆放树枝时被青铜峡市大坝镇**村护林员韩**发现并制止,因环境整治乱堆树枝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王**韩**拍照的手机未果,遂对韩**进行殴打,致使韩**头部、面部、肩膀和腰部等地方不同程度受损,左侧门牙义齿被打掉。综上,王**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以上事实有王**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录像视频等证据证实。

二、对王**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王**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三、对申请人王**申请理由的答辩。

(一)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在决定书中认定事实与客观情况严重不符,存在重大偏颇

1.该案件在调查中,我局朔光派出所在对青铜峡市大坝镇**村书记白**的询问笔录第23页中(问:韩**是不是村上委派去王**家附近的湿地处理堆放树枝的事情?答:是我安排韩**去处理这个事情的。问:韩**的主要职责是什么?答:主要看护树木和湿地,防止在湿地和林带周围倾倒垃圾。问:202581119时许,韩**王**殴打一事你知道不?答:知道呢,我当时不在场,当天1941分,我接到村上的网格员给我打电话说王**又在他家门口附近的湿地上准备堆放树枝,我当时因为有事走不开,我就让网格员联系护林员韩**去处理,到了2006分的时候,我接到韩**的电话,韩**给我说被王**打伤了,我就立即报警并赶往现场。)20241月,朔光派出所联合大坝镇**村干部,曾多次向王**指出其所居住的房屋存在火灾及其他安全隐患。202469日傍晚,王**家中因院内堆放的大量易燃杂物起火,引起王**的住房及周边辅助用房、木棚起火,导致住宅房屋的门窗、木梁等全部起火受损,房屋变成危房,万幸未造成人员伤亡事故。69日当晚韩**朱**两人被村委会指派到王**家外做好看护工作,防止被扑灭的大火复燃,同时防止有人误入现场造成其他事故或损失。但6103时许,王**在无任何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不听韩**朱**的劝阻,并与韩**发生争吵后,强行进入火灾现场搬运部分物品。根据韩**的询问笔录第3页中(问:你和王**之间是否有什么矛盾或者纠纷?答:我是**村部的护林员,在这次打架之前,八月初的时候我在村部值班有人打电话说王**家前空地在卸树枝子,我就过去拦着了,那次也打电话报警了,当时树枝子已经卸到地上,就给王**通知让第二天就要清理掉呢,那次事情我没当回事,但是这次感觉他好像是因为这个事情。)朔光派出所同时接到村干部报警到现场予以处置。

2025811日,因环境整治工作需要,韩****村村委会书记指派,前往王**家制止王**不按规定堆放可燃树枝的行为,为避免再次发生上述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韩**与其儿子韩**到达现场后,韩**未下车,韩**下车后立即开展工作,口头制止王**的不当行为,引起王**不满,便出手将韩**打伤。当韩**发现王**韩**实施殴打时,便下车拿出手机拍摄取证,并非王**所称近距离拍摄录像以及侵犯王**肖像权和隐私权,故王**所表述与事实不符。由此可见,王**对于防范火灾或其他安全事故的意识明显不足,对他人的劝解不予理睬,我行我素、思想顽固。可以印证韩**前往王**家开展的相关工作属于正常工作范畴。综上所述,韩**作为大坝镇**村聘用的护林员,其开展工作的行为属于履行正常职责,韩**前往王**家开展的相关工作属于正常工作范畴,也并非韩**的个人挑衅行为。

2.申请人称关于左侧门牙牙齿被打掉的认定证据不足。首先我局朔光派出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陈述的事实是左侧门牙义齿被打掉,并非申请人所称的左侧门牙牙齿被打掉,我局朔光派出所认为申请人在混淆概念、无中生有,其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陈述的门牙义齿被打掉是依据在场人员的询问笔录和韩**向我局朔光派出所提供的青铜峡市人民医院出具的临床诊断证明书作出的,并非申请人所称的认定证据不足。

王**陈述:问:那韩**的牙是怎么掉的,嘴是怎么烂的?答:我不清楚。问:你说一下你和韩**具体是怎么推搡?答:我不让韩**拍照,我用双手推韩**示意他离开,他不离开,他也用手推我,我大概用手也推到他的肩膀上了。王**询问笔录第4页)。

韩**陈述:问:现场有人受伤吗?答:我看到我父亲韩**左脸被打肿了,嘴角也流血了,我父亲的一颗假牙也被打掉了,王**没有受伤。问:你父亲韩**的假牙是什么时间装的?答:我不清楚,上体门牙侧边的,具体位置我说不上,什么材质的我说不上。韩**询问笔录第4页)。

(二)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与事实情节不相适应,处罚过重

经查,2025811日,王**在青铜峡市大坝镇**村南侧果园空地堆放树枝时被网格员发现,因**正在整治环境,青铜峡市大坝镇**村书记白**指派村护林员韩**到场进行制止,因王**乱堆放树枝、极不配合环境整治工作与韩**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抢韩**拍照的手机未果后,遂对韩**进行殴打,致使韩**头部、面部、肩膀和腰部等地方不同程度受损,左侧门牙义齿被打掉,以上事实有王**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综上,王**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给予王**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四、案件调查及处理情况

(一)询问调查情况。我局朔光派出所办案民警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当事人韩**韩**王**、李桂申、何学磊等人进行了询问。

1.韩**陈述:问:你为什么要阻止王**家前空地卸树枝子?答:因为这有一部分是我的工作职责,我工作职责里面就有防盗采、防火,他们家空地周围就有很多杂草和芦苇荡,容易引起火灾,王**家去年就发生过火灾,是我们重点看护对象,而且最近在环境整治,环保上要求了不让乱堆乱放。(详见韩**询问笔录第3页)。

2.韩**陈述:问:你父亲韩**是干什么工作的?为什么不让王**卸树枝子?答:我父亲是大坝镇**村的护林员,因为村上的环境整治,杂草杂物不得乱堆乱放,王**家之前就着过火,我父亲就上前拍照留证制止王**不让乱堆乱放,防止发生火灾事故。问:你父亲是怎样劝王**的?答:我父亲到现场用手机拍了照片,因为铲车声音较大,我父亲向铲车的司机王**边挥手边喊:老王。老王看见之后就停车下来了就开始打我父亲。问:你父亲还手了吗?答:没有的。问:现场还有谁在?答:我、我父亲、王**和板车司机(不认识)。问:王**为什么下车就打你父亲韩**?答:王**嫌我父亲拍照了。(详见韩**询问笔录第34页)。

3.王**陈述:问:韩**具体是干什么工作的?答:韩**说他是大坝镇**村的护林员,具体是干什么的我不知道。问:你和韩**之前是否有矛盾?答:平时韩**在巡护林子的时候我觉得他对我不公平,没有个人恩怨。(详见王**询问笔录第5页)。

4.李桂申陈述:问:你和王**是什么关系?答:王**和我是亲戚关系,王**算雇着我干活,我就在他家住着呢。问:王**和拿手机拍照的那个男子之间是否存在什么矛盾或者纠纷?答:我不认识那个拍照的男子,但是我见过拍照男子和王**一见面两个人就不对眼,都看不上对方,具体什么原因我不知道。问:你是否知道王**和那个男子为什么打起来?答:因为那个男子当时在拿手机拍照,王**不让那个男子拍上去抢手机,抢着两人就撕扯起来了,然后就打起来了。(详见李桂申询问笔录第3页)。

5.何学磊陈述:问:老王卸树枝的地方是否有安全隐患?答:不安全,空地旁边到处都是草、芦苇草,上面还有高压电线。问:你是否知道老王和那个男子之间是否存在什么矛盾或者纠纷?答:我不知道。问:老王为什么要打那个男子?答:我不知道,当时话都没有说完就上去打那个男子了,今天18时许有一个骑着电动三轮车男子过来和我说这里不让卸,我给老王说了之后,老王没管开着铲车去卸树枝。问:你讲一下老王具体是怎么打那个男子的?答:老王下铲车后不等那个男子话说完就抓着那个男子的衣服领子用拳头在那个身上打了两三拳。问:那个男子是否还手打老王?答:没有的。问:当时还有什么人在场?答:当时皮卡车后面下来的年轻男子、矮个子老汉、还有我都在现场。(详见何学磊询问笔录第34页)问:当时那个男子过来阻拦老王卸树枝时话语是否特别冲?答:没有特别冲,说话挺和蔼的。(详见何学磊第二次询问笔录第2页)

(二)办理案件情况。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第二款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第二款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该案于2025811日受理,于2025821日依法对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案办案时限符合法定要求。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结合案件调查,王**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被申请人对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准确,请求青铜峡市人民政府维持原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如下:1.人民警察证复印件2份;2.立案登记表复印件1份;3.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复印件1份;4.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5.传唤证复印件1份;6.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复印件1份;7.阳光告知卡复印件3份;8.王**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复印件及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9.白**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复印件及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10.韩**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复印件及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11.李桂申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复印件及询问笔录复印件2份;12.韩**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复印件及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13.何学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复印件及询问笔录复印件2份;14.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复印件3份;15.收据复印件1份;16.临床诊断证明书复印件2份;17.受伤照片复印件3张;18.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复印件1份;19.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20.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复印件1份;21.王**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22.送达回执复印件2份;23.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复印件1份;24.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复印件1份;25.行政处罚审批表复印件1份;26.视听光盘4张。

本机关听取申请人意见时,其补充陈述称:

一、关于事实认定的补充意见:韩**存在重大过错,被申请人认定事实片面。

(一)韩**违法取证,是引发冲突的直接诱因。虽然王**家之前着火,是因为其家庭困难,生活条件有限,配套设施不完备造成的,与此次距离自建房较远的单独院子暂时存放木材无关。王**家堆放木材的地方,四周均有隔离带,且用铁丝网制作了围栏,在临近路面有个门。韩**在未征得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进入王**院内,近距离对王**进行拍摄。而且王**多次口头劝诫不要拍摄韩**并未理会。王**院子周围空旷无遮挡,韩**完全可院外完成拍摄取证。但韩**近距离的拍摄,客观上对申请人构成了刺激,侵犯了其肖像权与隐私权。韩**的违法取证是双方冲突爆发的关键导火索,被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中对此未予充分评价,未能全面反映事件因果。王**没有要殴打韩**的故意,只是要制止韩**的不当行为,属于自我保护。从韩**提供的视频来看,王**韩**之间的追逐并不是殴打,因为多次口头制止,韩**并未理会。王**并没有的想要对韩**的身份造成伤害。

(二)关于韩**伤情的质疑,特别是假牙脱落的因果关系认定证据不足。

被申请人认定韩**头部、面部、肩膀和腰部等地方不同程度受损。申请人始终坚持,其行为仅是挥手阻止拍摄,接触部位为韩**胳膊,并未击打其面部。王**在询问笔录陈述:我不清楚(韩**的牙是怎么掉的)我用双手推韩**示意他离开我大概用手也推到他的肩膀上了。韩**儿子韩**手机拍摄到的视频显示,王**没有殴打韩**面部,韩**一直躲闪,并没有摔倒,而且双方没有身体的直接接触。对于韩**左侧门牙义齿被打掉这一关键伤情,目前证据主要依赖韩**本人及其子韩**的陈述,以及医院诊断证明。但诊断证明仅能证明义齿脱落的现状,无法直接、唯一地证明该脱落系由申请人本次挥手推搡行为直接造成。且村里其他村民证明,当天韩**并没有佩戴义齿。被申请人对此情况并没有调查,附卷的照片虽然显示韩**没有牙的情况,不仅没有拍摄时间,也没有拍摄地点,更没有拍摄义齿掉落的位置。鉴于义齿本身具有特殊性,其安装牢固度、原有状况以及冲突中可能的其他因素(如摔倒、自身触碰等)均可能导致脱落。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以排除合理怀疑,确凿证明脱落与申请人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将此结果完全归责于申请人,依据尚显薄弱。

二、关于本案证据达不到证明标准的补充意见:询问笔录各方表述存在冲突,唯一的视频无法证实王**殴打韩**,附卷照片无拍摄时间、地点无法证实与案件有关。

(一)在场人员身份关系情况。韩**韩**的儿子,李桂申在王**家帮忙。只有何学磊属于真正的案外人,与双方没有亲属关系

(二)韩**第一次询问笔录自述被王**打得很惨,如果其描述属实,估计不会是附卷里照片的样子。另外,如果韩**真如其表述一致,其儿子韩勇的第一反应是拍照而不是冲上去拉架保护其父亲,明显违背人伦常理。

(三)李桂申第一次询问笔录第2页倒数第4当时我离得远没有看清楚说明李桂申不在案发现场。第二次询问笔录第211当时我哥王**和那个男子打架时两个人一起倒地了,具体是怎么倒的我没有看清楚。李桂申两次笔录都表示没有看清楚。

(四)韩**询问笔录第2页、第3页,一致表述向其父亲面部打了三、四拳头,与韩**表述的十几拳存在冲突。韩**作为韩**的儿子,看到自己父亲被打,没有上前拉架,而是用手机拍照,足以说明现在没有发生殴打事实。

(五)何学磊第一次询问笔录第3空地旁边到处都是草、芦苇草、上面还有高压电线明显与事实不符,王**堆放木材的地方空旷无人,距离自己家还有五米宽的隔离带。被申请人未对案发现场进行现场勘察,没有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第4页第一行用拳头在那个身上打了两三。第二次询问笔录第2老王打那个男子的时候,将那个男子打倒在地时跟着一起倒下了这种表述明显违背常理。被申请人在制作询问笔录时具有明显的倾向性,记录对王**不利的内容。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证据需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即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本案各方当事人询问笔录之间存在冲突,双方各执一词,仅有何学磊一人的证言无法还原案件事实。另外,韩**提供的视频,仅能证明双方存在追逐行为,没有殴打行为。附卷的照片没有拍摄时间和拍摄地点,义齿也没有拍照。被申请人定案的证据并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达到不法定的证明标准。

三、关于法律适用与处罚幅度的补充意见:处罚畸重,未体现过罚相当原则。

(一)本案属民间纠纷引发,韩**有明显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十九条的相关精神,处理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综合考虑案件起因、当事人过错程度。本案源于环境整治工作中的分歧,韩**的拍照行为及可能的言语冲突(申请人主张遭辱骂)对矛盾升级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申请人在量罚时未充分考虑此情节,将冲突责任几乎全部归于申请人,有失公允。

(二)申请人行为情节应属较轻。从冲突过程看(综合各证人笔录),冲突时间短暂,视频显示,王**韩**的追逐并未有殴打行为。相较于无端滋事、结伙斗殴等恶劣情节,本案事出有因,未造成危害后果。

(三)处罚结果与情节严重程度不相适应。被申请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接近该条款一般情节的上限。考虑到申请人王**年事已高(63岁),且在冲突中自身亦声称受伤,其家庭经济困难,如此处罚对其个人及家庭影响巨大。该处罚决定未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以及过罚相当的原则,属于量罚过重。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事实认定上未能全面客观反映韩**的过错及伤情因果关系的疑点,在法律适用和处罚幅度上未能充分考虑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韩**有明显过错、情节较轻等具体情况,导致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够清楚、证据不够确凿充分,且量罚过重。恳请复议机关依法查明事实,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青公(朔光)行罚决字2025307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公正与温度。

本机关查明:2025811日,因环境整治工作需要,青铜峡市大坝镇**村护林员韩**前往**村南侧果园王**自建房空地制止王**不按规定堆放可燃树枝的行为王**韩**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王**韩**拍照的手机未果,遂对韩**进行殴打,致使韩**头部、面部、肩膀和腰部等地方不同程度受损,左侧门牙义齿被打掉。韩**儿子韩**报警,青铜峡市公安局朔光派出所出警处置警情,于当日受案进行调查处理。2025811日、812日、814日、817日、818日、819日,青铜峡市公安局朔光派出所在告知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后先后对何学磊、韩**王**、李桂申、白**韩**进行询问,并分别制作了《询问笔录》。2025819日,青铜峡市公安局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向王**进行了告知。王**提出陈述和申辩,当日青铜峡市公安局对申请人王**提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了复核,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对相关事实进行了核实。2025820日青铜峡市公安局作出青公(朔光)行罚决字(2025307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王**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二条、第七条及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青铜峡市公安局具有作出本案处罚决定的行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韩**作为护林员,是在受**村村委会主任白**指派前往的申请人王**家中空地,拍摄照片也是在其履行职责时进行,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王**的《询问笔录》,其陈述韩**和他的儿子韩**下车之后二人就对着我堆放木头的地方进行拍照,结合其他在场人员的《询问笔录》可知,韩**并无辱骂挑衅、近距离对申请人进行拍摄的行为,申请人所提出的韩**存在重大过错,本机关不予采信。对于申请人认为其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及《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对于殴打他人的规定,本案因环境整治问题,申请人王**韩**拍摄照片与其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抢韩**拍照的手机未果,对韩**进行殴打。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询问笔录》《临床诊断证明书》《受伤照片》可以证实韩**受伤情况,申请人殴打他人的行为不符合情节较轻的情形。本案发生时间系2025811日晚间,812017分的《临床诊断证明》记载的诊断情况与事件发生时间有连续性,本机关予以认可。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811日立案,在办理过程中,依法履行了受案审批、调查取证、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处罚前告知等程序,经审批后于2025820日作出青公(朔光)行罚决字(2025307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办案期限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青公(朔光)行罚决字(2025307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青铜峡市公安局作出的青公(朔光)行罚决字(2025307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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