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81007/2025-00135 发文时间 2025-12-08
发布机构 青铜峡市司法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青政复决字(2025)第55号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青政复决字(2025)第55号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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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男,**日出生,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张**,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王**,女,**日出生,族,**,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张**,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青铜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青铜峡市利民街67号。

负责人:张亮,该局局长。

申请人刘**王**不服被申请人青铜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571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青住建〔2025〕第003号)本机关于2025918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于924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25718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青住建〔2025〕第003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对未予公开内容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申请人购买位于青铜峡市的黄河外滩酒店式公寓(以下称涉案项目)。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支付了购房款。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涉案项目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202571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青住建〔2025〕第003号)。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述申请事项均属于被申请人依法承担行政职责、应公开的文件。

关于建设用地批准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修订)》第二十二条(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0修订)》第二十一条以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后,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由此可知,建设用地批准书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批准用地的许可文件,它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被申请人作为原审批部门,应当在履职过程中获取了以上文件。

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四)严格规范商品房用地出让行为。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七)加强土地开发利用动态监测。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将每一宗土地的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通过网络在线上报,经部统一配号后方可作为正式文本签订,并将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电子监管号作为土地登记的要件。(十)加强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管理。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房地产企业土地开发利用诚信档案,对招拍挂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开竣工的,要依法依规处理,向社会公示,记入诚信档案,作为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的依据,并入网上传部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体系,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可知,国家要求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相关条款,且出让合同要报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故被申请人作为原审批部门理应在履职过程中获取了以上文件。

关于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工作的通知》,权籍调查是不动产登记的前提和基础,系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是政府及其职能管理部门为取得土地权属和利用状况等基本权籍资料而组织的一项系统性社会调查工作。目的在于弄清不动产的基本状况,并把它们反映到权籍调查表中和地籍图上,形成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而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因此,不动产权籍调查的主管部门(原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承担的行政职责明显不同,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和不动产登记信息也不能一概而论,该文件系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应予公开。

关于涉及该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书;不动产分割变更登记审核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第四十条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动产分割变更登记审核意见产生于对土地分割、合并等事项的行政审批环节,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条件、用地标准等作出的专业审查意见,属于行政审批文件。该文件系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应予公开。若该项目不存在分割变更的情况,或虽然存在分割变更但未向被申请人申请,则应明确答复不存在。被申请人对于规划设计条件书及相应的变更证明文件依法承担行政职责,被申请人答复本机关不掌握不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由本单位出具的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及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应当制作或获取了上述文件,故仅答复本机关不掌握不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界图。根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0修订)》第九条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并应附具下列材料:(一)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当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二)由建设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三)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四)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五)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应当制作或获取了上述文件,故仅答复本机关不掌握不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行政区域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第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应当制作或获取了上述文件,故仅答复本机关不掌握不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现势地形图,现势地形图是报审项目建筑设计方案所需提供的材料,而报审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又是房地产开发报批报建的重要环节。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应当制作或获取了上述文件,故被申请人答复本机关不掌握不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用地红线图。首先,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用地红线图系房地产开发商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必须提交的资料,能反映涉案项目商品房的建设情况,申请人作为业主,对自己购买房屋所在建设项目的地形图享有知情权,本身就有知情的规范基础,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获知此信息是正当的。其次,申请人申请公开涉案项目的红线图,是出于查验自身信息的民生角度,且请求的信息也是房地产开发商自行制作的信息。故被申请人的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是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由相关部门或机构对建设工程的放线情况进行检验后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用以确认建设工程的位置、尺寸等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该文件是建设工程后续办理竣工验收、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之一,只有验线合格,相关部门才会受理后续的审批事项。据此可知,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是办理项目后续审批手续的前置文件,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应当制作或获取了上述文件,故被申请人仅答复本机关不掌握不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图、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土地核验意见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修正)》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系建设工程项目竣工时核验是否符合规划的证明文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时反映是否需要整改的通知文件,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图为开发商申请规划核实所提交的材料,土地核验表为开发商申请竣工验收涉及的测绘文件,以上文件均系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故被申请人答复本机关不掌握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青铜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上述申请文件的主管部门,依法承担上述文件相关的行政职责。故根据现有情形,除非被申请人在该建设项目的监管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失职行为,否则其应当制作或保存了案涉建设项目的相关文件。

申请人刘**王**与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依约支付购房款后,却在项目运行过程中遭遇诸多问题。案涉项目存在违法售后返租、分割拆零销售等一系列乱象,使得申请人在内的二十几户业主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申请人为全面了解项目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只能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取项目的关键行政文件信息,以此来判断项目开发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操作,但被申请人未能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严重阻碍了申请人对自身权益的有效维护,迫使申请人不得不通过行政复议乃至行政诉讼途径寻求救济。另外,申请人提起本次行政复议,目的不仅在于恳请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复议决定,更期望借助司法调解及协调机制,推动职能部门、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展开有效对话,针对相关问题进行妥善协商。在此,申请人恳切希望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积极促成双方的沟通与协商,以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向青铜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如下: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青住建〔2025〕第003号)复印件1份;2.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2份;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2)复印件各1份;4.邮件轨迹截图打印件1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于202571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青住建[2025]003号)已履行法定职责,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不存在撤销的理由。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刘**王**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逐项核实,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中,部分档案资料现存于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已于2025718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青铜峡市黄河外滩酒店式公寓的下列材料发送给申请人黄河外滩酒店式公寓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及附图)、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各层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1/500总平面设计图、分层面积表、建筑施工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有关计划批准文件、设计条件或规划设计方案审批意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报告。其中,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施工图纸,因其电子数据文件体量巨大,无法通过常规电子邮件稳定、完整传输,为保障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被申请人已在答复中明确告知申请人可前往我局现场调阅,此举已依法履行了法定告知和提供义务,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使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不存在撤销的理由。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自然资源部门(原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核发和存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住建局在审批社会建设项目时,主要用于确认建设项目用地的合法性及土地用途等,不直接留存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故答复申请人不掌握前述材料。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主要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其成果主要用于不动产登记发证等后续工作,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留存作为登记档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我局不直接留存不动产权籍调查报告,故答复申请人不掌握前述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使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不存在撤销的理由。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涉及该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书、不动产分割变更登记审核意见、由本单位出具的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及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测图、行政区域所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现势地形图、用地红线图、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图、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土地核验意见表为规划主管部门制作、获取、留存文件,2019年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将市住建局规划职责划分至市自然资源局,涉及规划资料及人员均已移交、划归市自然资源局,故答复申请人不掌握前述材料。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青铜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申请人刘**王**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经作出答复,已履行职责,复议申请不能成立,请复议机构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如下:1.《关于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部分行政职权划入自然资源系统的通知》(宁编办发202053)及附件照片打印件1份;2.《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铜峡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926)照片打印件1份;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青住建2025〕第003)复印件1份;4.《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复印件1份;5.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宗地图复印件1份;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2011011号)复印件1份;7.一层平面图复印件1份;8.三层给排水及消火栓平面图复印件1份;9.四至十一层给排水及消火栓平面图复印件1份;10.五至十二层自动喷水平面图;11.青铜峡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许可申请表复印件1份;12.青铜峡市黄河外滩大酒店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13.黄河外滩国际大酒店10-12层房屋面积明细表;1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2013033号)复印件1份;15.青铜峡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复印件1份;16.《关于变更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黄河外滩国际大酒店项目名称的通知》(青发改2013499)复印件1份;17.《关于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黄河外滩国际大酒店项目核准的批复》复印件1份。

本机关查明:被申请人青铜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573日收到申请人刘**王**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份。202571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青住建2025003号),并通过163邮箱电子方式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73日收到申请人刘**王**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份,申请表中载明其信息指定的提供方式为纸质、电子邮件选择其一,获取信息方式为邮寄、电子邮件选择其一。被申请人于202571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青住建〔2025〕第003号)并通过163邮箱电子方式送达申请人,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之规定,本案被申请人在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青住建2025003号)中未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并未区分申请人所申请政府信息是否全部属于被申请人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予公开情形,以及是否需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的情形,笼统本机关不掌握进行答复,且并未说明理由。本机关不掌握的表述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情形。如不属于前述情形,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应按照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青住建〔2025〕第003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正确适用依据,依法应当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青铜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青住建〔2025〕第003号),责令被申请人青铜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程序规定重新作出答复。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应当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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