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381007/2025-00133 | 发文时间 | 2025-11-24 |
| 发布机构 | 青铜峡市司法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青政复决字(2025)第53号 | ||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青政复决字(2025)第53号
申请人:万**,男,**年*月*日出生,*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李**,女,系万**妻子,**年*月*日出生,*族,住**,公民身份号码**,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青铜峡市财政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银河街9号。
负责人:夏建军,系青铜峡市财政局局长。
申请人万**不服被申请人青铜峡市财政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9月11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9月15日决定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书面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
申请人称:1975年10月,申请人参加工作。1983年1月转为国家固定工且一直在原单位青铜峡市**公司上班。1992年原单位筹建商办企业(**)后改为**有限公司,职工共26名,后来又新招聘21名合同制工人与其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关系。由于生产设备资金因素的制约,试生产了一年多停产。2001年,公司改制按照改制的相关文件及有关该改制文件的相关事宜,对职工进行工龄买断补偿,且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将解除劳动协议送交市人事劳动局备案。由于历史遗留问题,申请人早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至今(近70岁)无法退休。
2024年12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青铜峡市财政局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以书面形式公开其下属单位青铜峡市众和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2001年万**同王**,罗**,白**等20多名原商业系统食品公司职工进行改制解散,万**分流到市塑料制品厂,其他人均分流到生猪购销服务中心的改制文件及有关改制文件的相关事宜。因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应当予以公开,但被申请人滥用职权拒绝信息公开。申请人不服向青铜峡市人民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因组织双方协商调解终止行政复议,因双方调解未达成协议继续恢复行政复议程序。2025年7月16日,青铜峡市人民政府作出青政复决字(2025)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申请人青铜峡市财政局作出的《关于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青铜峡市财政局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对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书》重新做出处理。2025年8月6日,被申请人青铜峡市财政局以该信息是在2001年企业改制时形成的,被申请人未参与食品公司改制方案的制定且不是该信息制作或保存的主体,再次错误的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显然滥用职权拒绝信息公开。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存在认定事实错误,混淆法律关系,程序违法,不思悔改,不作为,慢作为,相互推诿扯皮,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撤销且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的决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望贵政府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盼!
申请人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时,提交的证据如下:1.《信息公开申请书》复印件1份;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1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青铜峡市财政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万**申请公开的“青铜峡市众和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01年万**同王**、罗**、白**等20多名原商业系统食品公司职工在公司改制解散时,万**分流到市塑料制品厂,其他人均分流到市生猪购销服务中心的改制文件及有关该改制文件的相关事宜”,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1日收到青政复决字(2025)第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后,组织工作人员在本单位档案室及市档案馆进行检索。经检索,未找到万**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仅在市档案馆检索到的《青铜峡市人民政府**通知》(第36号),要求“商业总公司尽快制定改制方案报市体改委审批”,及《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1·第5号)会议决定“市商业总公司下属企业食品公司商业用房因广场建设被拆迁,同意对其现有职工进行安置…”两份文件,再检索“体改委”时未找到承接其职能的相关文件资料。故万**申请公开的信息是2001年市体改委、商业总公司主导改制工作过程中产生的,不是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的信息,上述单位亦未向被申请人移交改制相关资料,因此被申请人不是该信息制作或保存的主体。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
二、青铜峡市财政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1日收到青政复决字(2025)第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25年8月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当面送达申请人,符合复议决定要求的期限,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
三、青铜峡市财政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被申请人按期向申请人万**作出政府信息公开书面答复并说明该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理由,因无法确定负责公开的行政机关,被申请人未予告知,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请求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如下: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1份;2.《青铜峡市人民政府**通知》(第36号)复印件1份;3.《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1·第5号)复印件1份;4.照片打印件3张;5.青铜峡市财政局介绍信(存根)复印件1份。
在本机关听取申请人意见时其补充陈述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与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无关,被申请人现在管理青铜峡市众和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就应当由被申请人负责公开。
本机关查明:2024年12月16日,申请人万**向被申请人青铜峡市财政局书面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青铜峡市众和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01年万**同王**、罗**、白**等20多名原商业系统食品公司职工在公司改制解散时,万**分流到市塑料制品厂,其他人均分流到市生猪购销服务中心的改制文件及有关该改制文件的相关事宜”。2025年1月6日,被申请人以“青铜峡市众和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01年万**同王**、罗**、白**等20多名原商业系统食品公司职工在公司改制解散时,万**分流到市塑料制品厂,其他人均分流到市生猪购销服务中心的改制文件及有关该改制文件的相关事宜”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作出《关于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并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于2025年1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1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3月21日向本机关提交书面中止审理申请,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同意中止审理本案。2025年7月15日,因行政复议中止原因已经消除,本机关决定恢复审理,经审理认为“国企改制文件”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取决于改制系企业自主决策还是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因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径直作出不属于政府信息的答复,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机关于7月16日作出青政复决字(2025)第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青铜峡市财政局作出的《关于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责令青铜峡市财政局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对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书》重新作出处理。”并于7月21日送达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5年8月6日,被申请人以其不是该信息制作或保存的主体”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8月7日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改制文件及有关该改制文件的相关事宜”,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青铜峡市人民政府**通知》(第36号)内容“望尽快制定具体改制方案上报市体改委审批”,该企业若形成改制方案需经市体改委审批,属于政府信息的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十条的规定,该政府信息应由审批单位进行公开,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告知申请人其不作为该信息公开的主体,并说明了理由,本机关予以认可。对于“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经被申请人检索,无法确定承接“体改委”职责的行政机关,其未予告知并无不当。
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1日收到本机关作出的青政复决字(2025)第3号《青铜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于8月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8月7日送达申请人,期限符合复议决定履行期限。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青铜峡市财政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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