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81007/2025-00132 发文时间 2025-11-07
发布机构 青铜峡市司法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青政复决字(2025)第52号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青政复决字(2025)第52号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青政复决字(2025)第52

申请人:白**,男,**日出生,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青铜峡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青铜峡市裕民街道利民西街23

负责人:刘自金青铜峡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请人白**不服被申请人青铜峡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关于协查政府信息公开调查答复意见的函》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9月5日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9月8日决定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15日作出的《关于协查政府信息公开调查答复意见的函》,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叶盛黄河公路大桥工程建设用地涉及叶盛镇蒋滩村的勘测定界图。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青铜峡市叶盛镇蒋滩村拥有房屋,因叶盛黄河公路大桥工程涉及申请人的房屋,为核实该项目的征收范围,申请人于2025年6月20日向被申请人邮寄《青铜峡市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书面公开叶盛黄河公路大桥工程建设用地涉及叶盛镇蒋滩村的勘测定界图(即该项目的征收范围图)。2025年7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协查政府信息公开调查答复意见的函》,称该项目建设用地涉及叶盛镇蒋滩村的勘测定界信息真实有效,但勘测定界图信息不予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认为,勘测定界图系确定征收范围的政府信息,被申人应当予以公开,原《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号)第三条也明确将勘测定界图列为公开内容,被申请人不予公开,确有错误;被申请人仅告知不予公开,未说明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前述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违法,严重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现依法向贵单位申请复议,请求予以撤销并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时,提交的证据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复印件2份;2.《宁夏回族自治区村镇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复印件2份;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及居民死亡殡葬证复印件1份;4.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古城镇党家河湾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照片打印件1份;5.照片打印件3份;6.青铜峡市自然资源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1份;7.邮件交寄单(收据)复印件1份;8.邮件轨迹查询截图打印件1份;9.《关于协查政府信息公开调查答复意见的函》复印件1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5年6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来的《关于协助查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函》转办件后,经调查查档于7月15日向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复函,说明了白**反映的叶盛黄河大桥项目征地涉及蒋滩村的勘测定界信息真实有效存在,但勘测定界信息不可以公开的函,并提供了勘测定界复印件一份,按照保密规定,有些信息不可以公开已作答复;7月17日又以邮寄的形式,向申请人白**作了答复,说明了该宗地在2009年之前属青铜峡市乡镇企业局所有,未办理过征收,叶盛镇镇政府也作了调查确认,依据征收土地的相关规定,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信息予以公开,查档自己的勘测定界可以公开,其他及别人的不予公开,对属于个人的勘测定界可以公开。综上,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证据如下:1.邮政EMS邮寄信封照片打印件1份;2.邮件轨迹查询截图打印件1份。

本机关向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调取证据如下:1.青铜峡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份;2.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协助查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函》1份;3.青铜峡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青政公开办〔2025〕第60号1份;4.邮政EMS邮寄单据1份。以上证据均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在本机关听取申请人意见时,申请人称其系宁夏鑫德粮油工贸有限公司股东,因修路造成地基下陷、厂房开裂、机组错位无法生产,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新修公路比公司路基高,造成雨水流入厂区,小麦大面积淹坏。公司地址和公路安全距离不达标,所以申请公开勘测图。

本机关查明:2025年6月20日,申请人白**向被申请人青铜峡市自然资源局邮寄一份《青铜峡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书面公开叶盛黄河公路大桥工程建设用地涉及叶盛镇蒋滩村的勘测定界图(即该项目的征收范围图),邮件轨迹显示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21日签收。2025年7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协查政府信息公开调查答复意见的函》,并于7月17日通过邮政EMS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申请人就“叶盛黄河公路大桥工程建设用地涉及叶盛镇蒋滩村的勘测定界图”向青铜峡市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5年6月23日收到,于6月26日作出《关于协助查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函》函询被申请人,于7月9日作出《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向青铜峡市自然资源局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之规定,本案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协查政府信息公开调查答复意见的函》,从其行文格式及内容来看,并不是针对申请人邮寄的《青铜峡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答复。其内容“于2025年6月29日收到政府办交来《关于协助查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函》”的表述是因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5年6月23日收到申请人《青铜峡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因启动查询程序向被申请人发函寻求协助,系内部调查程序,青铜峡市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已于7月9日作出了正式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青铜峡市自然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进行答复,和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收到申请人的《青铜峡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向被申请人发函,被申请人向政府办公室回函,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被申请人不应将“回函”简单处理后即向申请人送达。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对于“不予公开、无法提供、不予处理”的情形,需明确说明理由并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具体条款,确保答复合法性,且为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答复需告知对答复不服的救济途径。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协查政府信息公开调查答复意见的函》缺少上述要件。《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自然资发〔2020〕95号)对于“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进行了明确规定,被申请人未提交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将案涉“勘测定界图”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文件,本机关无法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结合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答复“查档自己的勘测定界可以公开,其他及别人的不予公开,对属于个人的勘测定界可以公开”的表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协查政府信息公开调查答复意见的函》应予撤销。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青铜峡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关于协查政府信息公开调查答复意见的函》,责令被申请人青铜峡市自然资源局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程序规定重新作出答复。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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