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81007/2025-00130 发文时间 2025-11-10
发布机构 青铜峡市司法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青政复决字(2025)第50号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青政复决字(2025)第50号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青政复决字(2025)第50

  

申请人:刘**,男,**日出生,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张**,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王**,女,**日出生,族,**,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张**,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青铜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青铜峡市利民街67号。

负责人:张亮,该局局长。

申请人刘**王**不服被申请人青铜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57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青住建〔2025〕第002号)本机关于2025829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于91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257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青住建〔2025〕第002号),并责令被申请人对未予公开内容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申请人购买位于青铜峡市的黄河外滩酒店式公寓(以下称涉案项目)。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支付了购房款。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涉案项目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20257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青住建〔2025〕第002号)。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述申请事项均属于被申请人依法承担行政职责、应公开的文件。

关于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接收证明书》。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相应的建设工程档案的接收管理工作,建设单位有责任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根据《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2001修正)》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青铜峡市城建档案机构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单位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管理、利用等工作进行负有监督和指导职能,故被申请人答复本机关不掌握不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招投标备案申报文件中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9)》第五十二条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并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执法监督部门提交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二)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四)开标时间和地点;(五)投标人签到名单;(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七)评标标准及评标方法;(八)开标、评标记录及评标报告;(九)中标结果;(十)招标投标交易服务中心出具的进场交易情况说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应当制作或者获取了上述信息,故仅答复本机关不掌握不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文件中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承诺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方案;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建设资金到位证明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报告书。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1修正)》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第五条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上述文件均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其应当制作或保存了涉建设项目的相关文件。故仅以本机关不掌握为由不予公开,实为怠于履行信息公开的行政职责。

关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置文件中的商品房项目预售方案;已备案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比例的说明、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监管项目说明。根据《物业管理条例(2007修订)》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修正)》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七条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六)商品预售方案。被申请人作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保存以上信息,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置文件应依法承担行政职责。故被申请人针对以上申请事项仅答复不掌握,不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预售资金缴存、审批和划拨情况、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及拨付记录、预售款专用账户及资金拨付情况文件。我国自1994年起即制定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以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修正)》第十一条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此外,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以上文件非被申请人制作的文件,而是由被申请人审核并保存的文件。被申请人作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对辖区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起到指导作用,依法承担该项目资金监管的行政职责,故被申请人仅答复本机关不掌握不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前置文件中的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消防验收意见书;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可知,被申请人作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保存以上信息,对于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前置文件应依法承担行政职责。故被申请人仅答复本机关不掌握不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文件中的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书;3.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单位中标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杜绝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挂靠承诺书;参建五方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施工单位中标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工程总承包合同;监理单位合同;建设工程质量交底告知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题时,令改正。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文件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系列书面文件、报告、记录等资料的统称。施工单位在建设该项目过程中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了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被申请人作为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理应对其辖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在履职过程中应当掌握并保存涉案项目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文件。故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事项仅答复本机关不掌握不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青铜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上述申请文件的主管部门,依法承担上述文件相关的行政职责。故根据现有情形,除非被申请人在该建设项目的监管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失职行为,否则其应当制作或保存了涉建设项目的相关文件。

申请人刘**王**与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依约支付购房款后,却在项目运行过程中遭遇诸多问题。涉案项目存在违法售后返租、分割拆零销售等一系列乱象,使得申请人在内的二十几户业主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申请人为全面了解项目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只能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取项目的关键行政文件信息,以此来判断项目开发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操作,但被申请人未能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严重阻碍了申请人对自身权益的有效维护,迫使申请人不得不通过行政复议乃至行政诉讼途径寻求救济。另外,申请人提起本次行政复议,目的不仅在于恳请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复议决定,更期望借助司法调解及协调机制,推动职能部门、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展开有效对话,针对相关问题进行妥善协商。在此,申请人恳切希望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司法职能,积极促成双方的沟通与协商,以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特向青铜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如下: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青住建〔2025〕第002号)复印件1份;2.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2份;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2)(3)(4)复印件各1份;4.邮件轨迹截图打印件1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青铜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申请人刘**王**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逐项核实,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中,部分档案资料现存于青铜峡住建局。被申请人已于202579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青铜峡市黄河外滩酒店式公寓的下列材料发送给申请人:(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2)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及前置文件(前置文件包括:建设项目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批复、备案文件(同立项文件一致);(3)招投标备案(客房装修)及申报文件(申报文件包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立项批复、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招标代理合同、工程投标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信息表、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响应情况(见投标文件)、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情况(见评标报告)、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情况(见评标报告)、工程项目直接发包备案表);(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案文件);(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前置文件(前置文件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表、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6)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前置文件(前置文件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7)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文件(包括:全套审查的施工图纸、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其中,施工图纸量大不便提供,如有需要请到青铜峡市住建局查阅获取)被申请人已依法向申请人进行了公开答复,所公开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被申请人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使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不存在撤销的理由。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文件及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文件(涉及消防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等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消防验收整改意见、消防验收复验申请书、该项目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消防验收意见书等资料,由于青铜峡市黄河外滩酒店式公寓工程项目暂未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尚未将前述材料提交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处不存在前述材料,无法向申请人提供,故答复申请人不掌握相关材料。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住宅工程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资料,由于青铜峡市黄河外滩酒店式公寓工程项目暂未整体完工,且该工程非属住宅工程,依法建设单位无需向被申请人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进行备案,故答复申请人不掌握前述材料。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由于企业缴纳了人防易地费用,不存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故无法提供。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建设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书、参建五方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建设工程质量交底告知书,经全面、仔细检索本机关档案资料,未发现前述材料,故答复申请人不掌握前述材料。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根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备案无需提供前述材料,故答复申请人不掌握前述材料。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商品房项目预售方案、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证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及预售款监督方案、预售资金缴存、审批和划拨情况、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及拨付记录、预售款专用账户及资金拨付情况文件等资料,经全面、仔细检索本机关档案资料,未发现前述材料,故答复申请人不掌握前述材料。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资料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单位中标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杜绝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挂靠承诺书、施工单位中标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工程总承包合同、监理单位合同,经全面、仔细检索本机关档案资料,未发现前述材料,故答复申请人不掌握前述材料。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青铜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申请人刘**王**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经作出答复,已履行职责,复议申请不能成立,请复议机构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如下: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2.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复印件2份;3.《关于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黄河外滩国际大酒店项目核准的批复》复印件1份;4.《关于变更宁夏上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黄河外滩国际大酒店项目名称的通知》复印件1份;5.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备案表复印件1份;6.黄河外滩酒店式公寓外装工程(客房)施工招标文件复印件1份;7.建设工程预算书复印件1份;8.工程预算(标底)定案通知单复印件1份;9.工程取费表复印件4页;10.单位工程人材机价差分析表复印件2页;11.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复印件1份;12.项目管理机构复印件1份;1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评标报告及附件复印件1份;14.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直接发包备案表复印件1份;1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2份;16.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1份;1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复印件1份;18.青铜峡市商品房预售申请审批表复印件1份;19.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1份;20.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复印件1份;2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1份;22.中标通知书复印件5份;23.青铜峡市档案馆调取资料介绍信1份;2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复印件1份;25.邮箱截图打印件2份。

本机关查明:被申请人青铜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569日收到申请人刘**王**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4份,于7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并于74通过163邮箱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申请人。202579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青住建〔2025〕第002号),于当日通过163邮箱电子方式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之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69日收到申请人刘**王**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4份,申请表中载明其信息指定的提供方式为纸质、电子邮件选择其一,获取信息方式为邮寄、电子邮件选择其一。被申请人于7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并于74日通过163邮箱送达申请人,于79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青住建〔2025〕第002号)并于当日通过163邮箱电子方式送达申请人,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之规定,本案被申请人在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青住建〔2025〕第002号)中未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并未区分申请人所申请政府信息是否全部属于被申请人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予公开情形,以及是否需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的情形,笼统的以本机关不掌握进行答复,且并未说明理由。本机关不掌握的表述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情形,如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应按照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青住建〔2025〕第002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正确适用依据,依法应当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青铜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青住建〔2025〕第002号),责令被申请人青铜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程序规定重新作出答复。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应当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20251027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主办: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承办: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青铜峡市网络和信息化办公室    

宁ICP备17001306号    网站标识码:6403810007    宁公网安备640381020000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