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381007/2025-00118 | 发文时间 | 2025-10-10 |
| 发布机构 | 青铜峡市司法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青政复决字(2025)第38号 | ||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青政复决字(2025)第38号
申请人:石**,男,**年*月*日出生,*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青铜峡市利民街1号。
负责人:李金川,系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本机关于2025年7月10日收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7月11日作出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7月22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补正材料,于7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书面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依法立案调查,并对涉案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进行核查。
申请人称:一、违法事实清楚,应予立案查处。2025年6月2日,申请人在青铜峡市世纪荣华超市购买一盒男士内裤,开封后发现该产品存在明显异味且多处线头。经查验,其产品执行标准为GB/T8878-2014。该标准已于2023年被新版GB/T8878-2023替代,属已废止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申请人据此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却于2025年7月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理由仅为“举报人反映情况属实,已责令商家改正”。申请人认为,该处理结论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被投诉产品使用已废止标准,且存在明显质量问题,应当认定为不符合国家执行标准的产品,依法应予以立案查处。
二、不予立案决定存在重大瑕疵。1.事实认定错误。被申请人仅以“已责令改正”为由不予立案,但未核查商家库存同类产品是否仍在使用废止标准;未要求商家提供标准更新证明材料;未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实质性检测。2.法律适用不当。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六条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的处罚规定,错误认定违法行为轻微。3.程序违法。申请人作为违法行为的直接举报人,与不予立案决定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的不作为客观上纵容了违法行为,损害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程序严重违法。
三、申请人具备复议主体资格。申请人系不予立案决定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具有行政复议申请资格。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处理申请人投诉事项中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及行政程序违法问题。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恳请贵机关依法受理并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如下:1.“全国12315平台”截图打印件5页;2.商品正反面照片打印件2张;3.支付凭证截图打印件1份;4.国家标准网上查询截图打印件2份;5.“买到的产品查询执行标准为被替代”回复截图打印件1份;6.视频6段(刻录光盘1张)。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5年6月16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其于2025年6月2日在青铜峡市世纪荣华超市购买的一盒男士内裤的执行标准GB/T8878-2014已于2023年12月1日被废止,并且同期发现同货架上另一款品牌内裤执行标准FZ/T3024-2014也属于执行标准过期产品。申请人认为该商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同时商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申请人诉求退款、赔偿、查处。本局于2025年6月19日到青铜峡市世纪荣华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整改。2025年7月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已责令商家进行改正。
虽然本案中男士内裤的产品标识中执行标准为GB/T8878-2014《棉针织内衣》已废止,GB/T8878-2023《针织内衣》于2023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的,但上述两个标准(GB/T8878-2023、GB/T8878-2014)均为推荐性国家标准,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关于“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此为标签标识问题,申请人也未对“明显质量问题”提供相关证据,本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之规定进行处理合理合法。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本案经营者销售标有已废止推荐性标准的产品,被申请人已责令被举报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已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决定及理由,保障了申请人作为举报人的知情权。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未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义务造成任何减损或增加,与申请人无利害关系。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如下:1.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1份;2.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截图打印件1份。
申请人在本机关听取意见时补充陈述称:关于推荐性标准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公开声明采用的推荐性标准,对企业具有强制约束力。若明知国家标准已废止仍标注旧版标准,即属虚假标准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所标注的标准,否则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案产品仍标注已废止的 GB/T 8878-2014 标准,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涉案行为不属于“标签瑕疵”问题,而应认定为产品标识虚假,依法应立案查处。
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的实质证明。感官瑕疵,说明涉案产品拆封时存在明显异味(刺鼻化学气味)及缝制粗糙、线头杂乱等外观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质量发生争议时,经营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商品符合质量标准。被申请人未要求商家提供检测报告,而是推责消费者自行举证,违反了法定调查和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查验、检测职责,处理明显违法。
关于复议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公民对行政行为与自身权益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7号亦明确,举报人若对行政机关不履职行为存在利害关系,有权申请复议。购物凭证(电子支付记录/小票),证明申请人实际购买涉案产品。12315平台举报记录截图,显示申请人明确要求查处。不予立案决定直接影响申请人消费者权益和举报权的实现,申请人依法具备复议主体资格。
关于被申请人程序违法。被申请人仅进行了现场走访,要求下架,未查清涉案产品库存及进货渠道,未形成完整检查笔录,未依法核查商家进货查验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经营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监管机关有责任检查该记录。被申请人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规范,责令改正)。正确适用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工业产品,应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产品并处罚款)。被申请人程序明显不当,法律适用错误。
本机关查明:2025年6月16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其于2025年6月2日在青铜峡市世纪荣华超市购买的一盒男士内裤的执行标准GB/T8878-2014已于2023年12月1日被废止,并且同期发现同货架上另一款品牌内裤执行标准FZ/T3024-2014也属于执行标准过期产品。申请人认为该商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同时商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申请人诉求退款、赔偿、查处。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9日到青铜峡市世纪荣华超市进行现场检查,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整改。2025年7月2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
本机关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二十五条“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本案举报的职权。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及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于2025年6月1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举报”通道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年7月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举报不予立案,办理时限符合上述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的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应当有利害关系。《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举报请求权,旨在促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积极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对通过举报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进行调查,并非直接保障举报人自身的合法权益,主要是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违法行为提供线索或者证据,以便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启动行政调查来维护公共利益。
本案中,申请人系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举报”端口进入进行举报。平台在消费者进行投诉举报时明确标注“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认为经营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是“我要投诉”端口,“您发现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我要举报”端口。从申请人诉求来看,应当选择“我要投诉”端口进行投诉。被申请人对被举报的违法行为查处目的在于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保护不特定消费者的普遍利益,而并非申请人的个人权益。针对申请人的举报,被申请人已进行调查并依法进行了处理,同时将调查处理结果答复给申请人,已经履行其调查处理及告知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调查后是否立案,以及对处理结果的告知行为既没有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增加申请人的任何义务,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与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利害关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石**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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