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381007/2025-00114 | 发文时间 | 2025-08-21 |
| 发布机构 | 青铜峡市司法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青政复决字(2025)第34号 | ||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青政复决字(2025)第34号
申请人:李**,男,**年*月*日出生,*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青铜峡市陈袁滩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青铜峡市陈袁滩镇陈袁滩村。
负责人:郭小改,青铜峡市陈袁滩镇镇长。
第三人:青铜峡市陈袁滩镇沙坝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青铜峡市陈袁滩镇沙坝湾村。
法定代表人:陈立春,青铜峡市陈袁滩镇沙坝湾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申请人李**不服被申请人青铜峡市陈袁滩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李**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于2025年6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于2025年6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书面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李**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
申请人称:一、修建石中高速公路征收耕地补偿投资建造鱼塘进行了渔业养殖,且办理合法的渔业养殖使用证的事实存在。2000年,申请人的耕地被征收修建高速公路,该公路从其耕地上穿过,村委会与申请人双方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结束后,施工方需要取土修垫高速公路,在征收补偿后,又要占地取土,且与施工队双方协商,付给合理的取土费。因取土后形成洼地无法再开发耕种,申请人投资修建鱼塘进行了渔业养殖。2005年6月19日,申请人向青铜峡市陈袁滩镇沙坝湾村委会申请水产养殖,且村委会同意加盖印章,同年6月20日,被申请人又向市农业局水产站请示:我镇沙坝湾村五队李**(申请人)去办理水产证有关事宜,请予以办理为盼。2005年7月,青铜峡市农业农村局实地勘察申请人鱼塘养殖规模,且精心绘制方位,测量占地面积4.53公顷。经青铜峡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为申请人办理了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使用期限共10年,且对该使用证每年进行了年检核准。
二、抢占鱼塘至今未得到补偿。2008年5月,村委会纠集许多人强行抢占鱼塘,违法承包给外村人,经双方多次协商补偿无果,诉至法院,而法院错误的以申请人未与村委会签订书面的承包合同,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其有权收回该渔池”,致使鱼塘和养殖的鱼经济损失巨大。2017年被申请人征收土地拓宽原高速公路工程,又征占申请人土地(渔池)面积约4亩,且与申请人双方签订征地补偿协议,获得补偿款78212.34元(银行存单凭证)。同年9月,高速公路需要拓宽工程,施工方将清理出的地基泥土倒入申请人鱼塘。经陈袁滩镇司法所调解达成(2017)陈人调字第2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补偿其45000元。2023年11月,申请人以新证据2017年之前法院以涉案鱼池其未与村委会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等,其有权收回不予补偿,直到原高速公路拓宽工程征占涉案鱼池,又对其进行了补偿为由进行了立案再审,而法院以“申请人重复起诉”为由错误驳回。
三、拒绝信息公开。2025年4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陈袁滩镇人民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公开其下属陈袁滩镇沙坝湾村村民委员会与其2000年修建高速公路征地补偿的相关事宜及李**与全村村民征地补偿发放名册。因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应当积极主动公开。2025年5月28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错误作出(2025)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拒绝政府信息公开,致使其抢占鱼塘和鱼至今无法得到合理补偿。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且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且未给申请人指出有效解决问题的途径,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撤销被申请人陈袁滩镇人民政府作出的(2025)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望贵政府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的决定,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为盼。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如下:1.《信息公开申请书》复印件1份;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1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答复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行政行为合法。2025年4月26日,我镇收到李**以邮寄方式送达的《信息公开申请书》,就此事向陈袁滩镇沙坝湾村民委员会进行核查,以及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相关单位、部门档案管理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查阅。经多轮排查,确实未发现李**所申请公开的2000年修建高速公路征地补偿相关事宜及李**与全村村民征地补偿款发放名册的资料记录。具体如下:1.村级核查。我镇通过向沙坝湾村村委会下发通知要求自查并核准检索有关信息资料。沙坝湾村村委会回复不掌握2000年石中高速公路征地相关信息。2.镇级核查。我镇通过组织干部对沙坝湾村档案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以及镇档案室系统检索等,均未发现相关征地材料。3.跨镇核查。我镇通过向青铜峡市小坝镇人民政府发函请求协助查询,小坝镇人民政府回复经核准检索,该镇未有原中滩乡1999—2000年京藏高速公路(沙坝湾村段)征地批复、补偿方案、补偿款项发放等其他与该征地项目相关的文件、协议等资料。4部门核查。我镇工作人员、沙坝湾村书记及干部先后前往青铜峡市自然资源局、档案馆查询,经系统检索,均未找到李**申请的相关征地信息。
二、李**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关于鱼塘相关事宜,与本次行政复议无关。李**声称村委会2008年5月强行抢占鱼塘的事情已历经法院审理。法院判决是基于当时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并非李**所认为的错误判决。2017年原高速公路拓宽工程征占李**土地(鱼池),答复人已与李**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支付补偿款78212.34元,同年9月因施工方倾倒泥土一事,也通过陈袁滩镇司法所调解达成(2017)陈人调字第2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给予李**45000元补偿,李**权益已得到合理保障。2023年11月李**以所谓新证据申请再审,法院以“重复起诉”为由驳回,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常司法程序,并非李**所说的错误驳回。
2025年5月28日,答复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收到李**申请书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对其予以书面答复。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答复中明确向李**告知,其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存在。因此,答复人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李**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审查,驳回李**的全部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如下:1.“介绍信”(自然资源局)复印件1份;2.自然资源局查档照片打印件2张;3.《关于做好信息公开的通知》复印件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1份;4.《沙坝湾村关于村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复印件1份;5.《关于协助查找石中高速公路建设征地相关资料的函》复印件1份;6.《小坝镇关于〈关于协助查找石中高速公路建设征地相关资料的函〉的复函》复印件1份;7.“介绍信”(档案馆)复印件1份;8.档案馆查档照片打印件3张;9.《政府信息公开监督申请受理告知书》复印件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1份;10.《信息公开监督申请答复书》复印件、送达回证复印件、送达照片打印件各1份;11.《关于做好信息公开的通知》复印件1份;12.《沙坝湾村关于村务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复印件1份;1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送达回证复印件、送达照片打印件各1份;14.邮件封面照片打印件1份;15.邮件签收截图打印件1份。
第三人称:一、第三人在收到陈袁滩镇转办的《关于做好信息公开的通知》后,高度重视,立即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在本村档案管理及前往青铜峡市自然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档案室进行全面细致的查阅。经多轮排查,确实未发现李**所申请公开2000年修建高速公路征地补偿相关事宜及李**与全村村民征地补偿款发放名册的资料记录。
二、李**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一)关于鱼塘相关事宜与本次行政复议无关。李**声称村委会2008年5月强行抢占鱼塘的事情已经法院审理。法院判决是基于当时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并非李**所认为的错误判决。2017年原高速公路拓宽工程征占李**土地(鱼池)。答复人已与李**签订征补偿协议并支付补偿款78212.34元,同年9月因施工方倾倒泥土一事,也通过陈袁滩镇司法所调解达成(2017)陈调字第2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给予李**45000元补偿,李**权益已得到合理保障。2023年11月李**以所谓新证据申请再审,法院以“重复起诉”为由驳回,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常司法程序,并非李**所说的错误驳回。(二)关于信息公开。经查,因李**所反映的2000年京藏高速公路建设征地一事系1999年开始动工建设,当时其所在的沙坝湾村归青铜峡市中滩乡管辖(2003年中滩乡撤乡并镇,划归至青铜峡市小坝镇)。就李**所要求公开征地相关事项,由原青铜峡市中滩乡经办、沙坝湾村配合,期间经历多次换届选举、合乡并镇、村部搬迁等,现相关资料已丢失无法提供。同时要说明的是,陈袁滩镇于2004年12月才由吴忠市划归至青铜峡市管辖,而沙坝湾村也是当时从小坝镇划归至陈袁滩镇管辖,由于行政管理权属问题,所以对于2000年发生的征地事件,陈袁滩镇的档案中不存在与之对应的资料记录。对于此次申请人所要求公开的事项资料村委会已按规定进行查找,确因资料缺失无法再次公开,并非故意隐瞒。陈袁滩镇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书后,镇干部与我村及时对接。督促我村积极履责。
综上,上述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李**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审查。驳回李**的全部行政复议请求。
第三人未提交证据。
本机关查明:2025年4月26日,被申请人青铜峡市陈袁滩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人李**的《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以书面形式公开“陈袁滩镇沙坝湾村村民委员会2000年修建高速公路征地补偿的相关事宜及李**与全村村民征地补偿发放名册”。2025年5月28日,被申请人青铜峡市陈袁滩镇人民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5月30日送达申请人李**。
另查明,申请人李**于2024年11月22日向第三人青铜峡市陈袁滩镇沙坝湾村村民委员会书面提交《村务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上述信息,12月18日第三人作出《信息公开申请回复书》对李**申请事项进行了答复。申请人不服该答复,于2024年12月24日向被申请人青铜峡市陈袁滩镇人民政府书面递交《信息公开监督申请书》,2025年1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李**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申请人不服,于2025年1月2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4年1月21日依法予以受理,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李**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并未显示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对第三人的监督职责,回复内容不当,作出青政复决字(2025)第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原“回复”并责令重新作出。2025年4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监督申请答复书》同日送达申请人李**。
本机关认为:青铜峡市陈袁滩镇人民政府具有受理和处理向该政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职权和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是已经存在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审理因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引发的行政复议,应重点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已经尽到合理的查找和检索义务,当政府信息不存在时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本案中,申请人曾向第三人申请公开“陈袁滩镇沙坝湾村村民委员会2000年修建高速公路征地补偿的相关事宜及李**与全村村民征地补偿发放名册”,也曾申请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村务信息公开进行监督,被申请人履行青政复决字(2025)第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时,已对该信息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检索和核查:被申请人对其档案资料进行查询和检索;向第三人下发《关于做好信息公开的通知》,第三人查询检索后书面进行了相关情况的报告;向青铜峡市小坝镇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协助查找石中高速公路建设征地相关资料的函》进行书面函询,小坝镇人民政府进行了书面回复;前往青铜峡市自然资源局档案室进行查询;前往青铜峡市档案馆进行查询。以上途径均未找到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被申请人又对其档案材料进行了再次检索,又向第三人下发了《关于做好信息公开的通知》,第三人书面进行了相关情况的报告,仍未找到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已经尽到合理的查找和检索义务,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之规定,作出本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6日收到申请人李**的《信息公开申请书》,于5月2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5月30日送达申请人李**,答复期限超过了上述规定,程序轻微违法,但未对申请人权利产生实际影响。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青铜峡市陈袁滩镇人民政府超过法定期限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应当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202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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