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381007/2025-00109 | 发文时间 | 2025-07-28 |
| 发布机构 | 青铜峡市司法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青政复决字(2025)第29号 | ||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青政复决字(2025)第29号
申请人:**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张**,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郝*,男,该公司员工,**年*月*日出生,住**,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青铜峡市林业和草原局,住所地青铜峡市陈袁滩镇袁滩村5组融媒体大楼青铜峡市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刘自金,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有限公司不服青铜峡市林业和草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青林草罚〔2024〕38号),于2025年5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青铜峡市林业和草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青林草罚〔2024〕38号)。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6月至今在青铜峡市牛首山五大台至西打马井沟道路项目六标段施工过程中,被申请人认定存在未经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38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65 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期于2025年9月30日前恢复草原植被并完成验收;(2)处以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产值的十二倍罚款,共计32352元,测绘费45000元。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具体理由如下:被申请人在2022年6月进场施工后,积极联系了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及地方相关部门,并委托宁夏正和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按要求及时办理了临时用地及林草用地审批手续,宁夏正和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按要求及时办理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但在办理林草用地审批手续时,被申请人提出不给标段单独办理,需由建设单位统一办理的要求;我项目部依据施工合同要求与自然资源局办理了临时用地手续并提交了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
其次,在2022年3月至今,被申请人再未要求我方办理相关手续,施工期间也无相关通知、普法宣传等工作进行。两份告知书中均未充分核实申请人使用草原的具体范围、用途及实际影响,也未明确界定“非法使用草原”的具体行为。本项目为自治区重点工程,项目施工难度大,沟深坡陡、最深挖方120米,且受牛首山自然地貌影响,施工过程必然会造成顺坡溜渣等破坏现象,非我公司主观意愿所为。申请人认为,其施工行为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图纸要求施工,并未对草原生态造成实质性破坏,工程竣工后还要进行复垦和恢复植被,且部分区域的使用是为公共利益所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例外规定。
2024年3月份项目合同主体工程已经完工,后因2024年10月14日工程设计变更增加挖方卸载30万方,因此挖方和弃方均超出按照原合同办理的临时用地手续规定的用地面积。我项目部于2024年10月15日与自然资源局沟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延期及增加,自然资源局回复项目临时用地手续不能办理延期且要求2025年9月6日前必须对所占用的临时用地进行原地貌恢复及植被复垦。
3.复议请求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具体请求如下:
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关于罚款32532元的决定及测绘费45000元。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如下:1.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2.关于**有限公司临时用地的批复复印件1份;3.关于牛首山抽水蓄能项目道路工程(六标段新增)临时用地的批复复印件1份;4.关于青铜峡镇五大台至西打马井沟农村道路工程(施工六标段)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的评审意见复印件1份;5.土地复垦费用三方监管协议复印件1份;6.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复印件1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答复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青林草罚告字〔2024〕38号)程序规范,证据来源真实、合法,证据充分,当事人权利告知到位。
2024年11月,答复人在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管理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过程中,发现**有限公司实施的青铜峡市牛首山五大台至西打马井沟道路项目六标段未批先用草地107.84亩。经调查核实,在2023年3月14日,答复人已向青铜峡市牛首山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下发《关于牛首山抽水蓄能电站项目道路工程五大台至马井沟农村道路建设办理临时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的告知书》,2024年9月11日下发《限期办理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的通知》,该项目一直未办理草原征占用相关手续。该项目《公路工程施工合同书》中明确“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2024年12月9日,答复人向**有限公司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青林草责停字〔2024〕38号)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青林草责改字〔2024〕38号)。2024年12月16日,答复人对**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使用草原一案进行立案调查,12月16日答复人对**有限公司项目现场技术员郝*进行询问,制作讯问笔录。12月18日对青铜峡市牛首山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蒋**进行问询,制作询问笔录,青铜峡市牛首山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提供《关于青铜峡镇五大台至西打马井沟农村道路项目临时占用草原用地的情况说明》,2025年1月24日答复人委托伟志股份公司出具了《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根据伟志股份公司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证明,**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非法使用草原面积107.84亩,地类为天然牧草地,同时答复人已依法向申请人告知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因此,答复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青林草罚告字〔2024〕38号)程序合法、规范。
二、答复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青林草罚告字〔2024〕35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当事人合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行政处理决定正当。
涉案**有限公司实施的青铜峡市牛首山五大台至西打马井沟道路项目六标段施工部分区域确属“未经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及《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的通知》(宁林规发〔2023〕4号)附件2《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中序号31“非法使用草原面积在15亩以上20亩以下或者曾因非法使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使用草原面积在5亩以上10亩以下的,为较重档次,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 10倍以上12倍以下(含12倍)的罚款”之规定,且鉴于**有限公司实施的青铜峡市牛首山五大台至西打马井沟道路项目六标段未批先用草地面积达107.84亩,造成不良影响较大,做出限期恢复植被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
综上所述,答复人依法履行了行政执法职责,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青林草罚告字〔2024〕38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恳请贵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如下: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复印件1份;2.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复印件1份;3.法律文书送达回证复印件1份;4.立案呈批表复印件1份;5.接受调查通知书复印件1份;6.送达回证复印件1份;7.行政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8.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郝*);9.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0.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11.自然资源局违法案件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蒋**);12.蒋**身份证复印件1份;13.袁**身份证复印件1份;14.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15.现场勘察笔录复印件1份;16.关于青铜峡镇五大台至西打马井沟农村道路项目临时占用草原用地的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17.现场勘验笔录复印件1份;18.关于牛首山抽水蓄能电站项目道路工程五大台至西打马井沟农村道路建设办理临时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的告知书复印件1份;19.限期办理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的通知复印件1份;20.公路工程施工合同书复印件1份;21.青铜峡县草原资源调查报告复印件1份;22.关于青铜峡市2021—2023年干草产量数据的函复印件1份;23.网站截图打印件3张、宁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份;24.关于对**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使用草原进行行政处罚标准的说明复印件1份;25.**有限公司青铜峡市牛首山五大台至西打马井沟道路项目六标段现场照片打印件4份;26.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27.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复印件1份;28.土地勘测定界委托书复印件1份;29.土地勘测定界技术说明复印件1份;30.勘测定界表复印件1份;31.勘测面积表复印件1份;32.土地分类面积表复印件1份;33.宗地图复印件33份;34.抽水蓄能道路影像图打印件1份;35.青铜峡市2023年土地利用现状图打印件1份;36.测绘作业证复印件1份;37.甲级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38.延长行政处罚决定期限审批表复印件1份;39.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复印件1份;40.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复印件1份;41.行政处罚告知书复印件1份;42.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复印件1份;43.法律文书送达回证复印件1份;44.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45.送达回证复印件1份;46.留置送达图片三份。
申请人在我机关听取意见时补充:
本机关查明:2024年11月,被申请人青铜峡市林业和草原局在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管理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有限公司实施的青铜峡市牛首山五大台至西打马井沟道路项目六标段未批先用草地107.84亩。2023年3月14日,被申请人青铜峡市林业和草原局向青铜峡市牛首山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下发《关于牛首山抽水蓄能电站项目道路工程五大台至马井沟农村道路建设办理临时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的告知书》,2024年9月11日下发《限期办理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的通知》,该项目未办理草原征占用相关手续。2024年12月16日,对申请人**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使用草原一案进行立案调查。同日对申请人**有限公司现场技术员郝*进行问询,制作询问笔录一份。12月18日对青铜峡市牛首山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蒋**进行问询,制作询问笔录一份,青铜峡市牛首山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服务中心(有限公司)提供《关于青铜峡镇五大台至西打马井沟农村道路项目临时占用草原用地的情况说明》一份。2024年12月9日,向申请人**有限公司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青林草责停字〔2024〕38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青林草责改字〔2024〕38号)。2025年1月 23日委托伟志股份公司出具了一份《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被申请人青铜峡市林业和草原局享有对案涉违法行为查处的行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青铜峡市林业和草原局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对申请人**有限公司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立案,依法收集了相关证据,对行政处罚、听证等进行了告知并向被处罚人依法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被申请人青铜峡市林业和草原局依法履行了行政执法义务,执行处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申请人**有限公司涉嫌未经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及《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的通知》(宁林规发〔2023〕4号)附件2《宁夏回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试行)》中序号31“非法使用草原面积在15亩以上20亩以下或者曾因非法使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使用草原面积在5亩以上10亩以下的,为较重档次,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10倍以上12倍以下(含12 倍)的罚款”,鉴于申请人**有限公司实施的青铜峡市牛首山五大台至西打马井沟道路项目六标段未批先用草地面积达107.84亩,造成不良影响较大。被申请人青铜峡市林业和草原局对申请人**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青铜峡市林业和草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青林草罚〔2024〕38号)。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应当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202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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