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81007/2025-00096 发文时间 2025-06-23
发布机构 青铜峡市司法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青政复决字(2025)第16号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青政复决字(2025)第16号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青政复决字(2025)16

申请人:鲍*,性别:男,**日出生,住**,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青铜峡市裕民街道古峡东街嘉宝路15号。

法定代表人:何立国,系该局局长。

第三人:青铜峡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青铜峡市裕民街道古峡东街嘉宝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杨学军,系该中心主任。

申请人鲍*对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关于企业职工办理正常退休手续的通知X青社险发〔20254不服提出行政复议。2025313日本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人书面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319日决定依法受理,430日通知第三人青铜峡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参加复议。由于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514日经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延长审理期限30日,并于519日召开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会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557日,经本机关再次听取意见,申请人鲍*补充变更复议请求:1.责令被申请人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青铜峡市委编办20155月份的文件规定,撤销申请人在职在编人员身份;2.请求撤销第三人青铜峡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于2025114日作出的《关于企业职工办理正常退休手续的通知》青社险发〔20254有关申请人退休手续办理的说明和规定,并重新审核申请人的退休问题;3.追究人社有关部门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转移申请人社保关系的不作为行为;4.人社部门不作为行为导致申请人非正常退休,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国家赔偿。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日出生,于198111日参加工作,199711月调至青铜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中心担任男性科医师工作,2002年至2006年经组织部和计划生育局派遣到**驻村扶贫四年。20155月因计划生育局与卫生局合并为卫生健康局,申请人被挂名到青铜峡市妇幼保健所,人员编制和工资关系仍然保留在市卫健局,由于申请人技术职称中医师与妇幼保健专业不对口,经卫健局、妇幼保健所与申请人达成解除聘用协议后离职见解聘手续并经被申请人备案同意见备案资料。但被申请人未按照程序办理申请人编制核销、相关手续转移等,青铜峡市卫健局仍然按照被申请人事业机关数据库核定在职人员数据信息,继续缴纳申请人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其在我的宁夏”APP社保专区查询至今仍然显示为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导致申请人解除聘用后无法自己缴纳养老保险,后经与卫健局包**沟通,双方同意由卫健局继续代缴申请人养老保险,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在申请人解聘补偿和住房补贴中扣除并多退少补。2020625日申请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去青铜峡市政务大厅人社窗口咨询办理退休事宜,被告知在职人员退休由原工作单位提交材料审核,个人无权办理。后本人找到卫健局王**局长要求办理退休手续,王局长叫来财务室主任包**了解情况安排相关事宜,随后一段时间包**带申请人退休材料到被申请人社保中心办理退休窗口找到负责人李**递交材料,据包**说第一次递交材料被退回补充。20241月份申请人通过我的宁夏”APP"12333平台投诉,答复为可以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也可以转企业职工办理退休社保中心李**执行并接受了卫生健康局包**递交的申请人退休材料,申请人按照李**的要求填写了一份退休申请表,同时李**说必须将申请人社保账号资金转移至企业职工数据库才能办理申请人退休手续。第二次递交材料后不久社保中心李**答复说存在问题,需报人社局审批但是申请人一直没有收到卫生健康局和被申请人有关申请人退休的答复。20244月份申请人再次通过“12333平台投诉,答复已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202535日下午2:55申请人按照电话通知去社保中心退休办理窗口办理退休手续查阅《关于企业职工办理正常退休手续的通知》青社险发〔20254后发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退休认定与事实不符要求暂缓办理,随即找到被申请人要求说明情况,但被申请人仍然以各种理由推脱搪塞。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企业职工办理正常退休手续的通知》青社险发〔20254有关申请人退休手续办理的说明和规定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撤销该文件,并重新审核申请人的退休申请,对造成申请人经济损害给予国家赔偿。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无撤销申请人在职在编人员身份的职权。申请人要求责令我单位依据青铜峡市委编办20155月份的文件规定,撤销申请人在职在编人员身份的问题。我单位非编制主管部门,撤销在职人员编制不是我单位部门职责权限,我单位无此项职权。且青铜峡市委编办201555日的会议纪要仅要求我单位监督用人单位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及程序在三个月内辞退申请人鲍*,青铜峡市妇幼保健所与申请人于201510月解除聘用合同后向我单位填报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名册》故我单位无权依据编办文件撤销申请人的在职在编人员身份。

二、申请人要求撤销我单位于2025114日做出的《关于企业职工办理正常退休手续的通知X青社险发〔20254重新审核申请人退休问题以及追究我单位行政不作为的主张不能成立。我单位于2025114日做出的《关于企业职工办理正常退休手续的通知》青社险发〔20254号文件仅是对人员的退休信息的公示,该通知不属于我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通知本身也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故申请人无权就该通知提起行政复议。

经我单位核实,申请人于20241月通过宁夏12333”平台投诉退休相关事宜,我单位及时受理并联系申请人进行了答复。告知其按照相关规定,机关事业工作人员离职以后,可以按照自由职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到达退休年龄由本人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申请人于2024129日登记申请办理企业职工退休。经退休审核查档:其于19811月招小坝公社医院临时合同工,19827月招为小坝公社卫生院集体正式职工,之后在邵岗卫生院、市计生服务中心工作及市妇幼保健所工作。201510月,与青铜峡市妇幼保健所解除劳动合同。但申请人201510月离职后,卫生健康局从20161月至20218月期间一直在按照机关人员身份缴纳养老保险。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宁劳社发〔200143《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文件,职工退休申报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新增离退休人员应从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未及时申报的之前的基本养老金不予补发,201510月,申请人与青铜峡市妇幼保健所聘用合同解除后,青铜峡市卫生健康局仍在为申请人缴纳社保。202410月,在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时将此问题线索被移交市纪委,随后市纪委印发《关于追缴鲍*养老金及职业年金的纪律检查建议》青纪〔2024147文件,要求卫生健康局将为鲍*违规缴纳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进行清退。我单位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后进行了受理,我单位并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问题,故申请人的请求不能成立。

三、申请人复议请求我单位就行政不作为损害其合法权益进行国家赔偿的主张不能成立。我单位在该过程中,并无任何行政不作为的情况发生,因此,申请人以我单位行政不作为为由申请国家赔偿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申请人的赔偿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赔偿范围。

四、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事项已过复议期限,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依法应当予以驳回。据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陈述,申请人于20206月提交了退休申请资料,且在20241月递交过材料。申请人无论是20206月还是20241月提交申请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于20253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均已过复议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受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因本案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已过复议期限,但复议机关已经受理,故复议机关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第三人答复称:一、我单位收到申请人的退休申请后依法作出《关于企业职工办理正常退休手续的通知》符合规定,申请人要求撤销该通知缺乏法律依据。申请人于20241月通过宁夏12333”平台投诉退休相关事宜,我单位及时受理并联系申请人进行了答复。鲍*本人于2024129日到社保中心申请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我中心进行登记受理,填写退休审批表,并向其发放拟退休人员公示通知书,让其工作单位或社区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反馈我中心进行查档。

经我单位查档,申请人于19811月招小坝公社医院临时合同工,19827月招为小坝公社卫生院集体正式职工,之后在邵岗卫生院、市计生服务中心工作及市妇幼保健所工作。201510月,与青铜峡市妇幼保健所解除劳动合同。但申请人201510月离职后,卫生健康局从2016120218月期间一直在按照机关人员身份为其缴纳养老保险。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宁劳社发〔200143《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文件,职工退休申报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新增离退休人员应从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未及时申报的之前的基本养老金不予补发。201510月,申请人与青铜峡市妇幼保健所聘用合同解除后,青铜峡市卫生健康局仍在为申请人缴纳社保。20241月,我单位收到退休审批表后,依法作出了《关于企业职工办理正常退休手续的通知》青社险发〔20254),经我单位通知申请人办理退休手续,但申请人拒绝办理。综上,我单位作出的《关于企业职工办理正常退休手续的通知》青社险发〔20254不应予以撤销。

二、我单位在办理申请人退休事项中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问题。我单位在20241月收到申请人的退休申请后,查询了相关人事档案,为进一步核实鲍*个人相关信息,2024525日,由市人社局向卫生健康局发函,建议其提供鲍*个人信息、工作经历、单位参保情况,并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处理报人社局备案。20246月底,卫生健康局一直未回函。期间,我单位安排稽核人员到卫生健康局进行核查,工作人员以资料未收集齐全,后续到人社局说明情况进行答复。202410月,在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时,此问题线索被移交市纪委,随后市纪委印发《关于追缴鲍*养老金及职业年金的纪律检查建议》青纪2024147号)文件,要求卫生健康局将为鲍*违规缴纳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进行清退。2025114日,我单位作出了《关于企业职工办理正常退休手续的通知》青社险发〔20254),在办理申请人退休手续过程中,我单位不存在任何行政不作为的情况发生。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鲍*于19811月招小坝公社医院临时合同工,19827月招为小坝公社卫生院集体正式职工,之后在邵岗卫生院、市计生服务中心工作及市妇幼保健所工作。根据2015423日青铜峡市编委会议纪要1),要求对长期不在岗的计生服务站鲍*等人在三个月之内辞退。经调取鲍*档案查询,《解除终止聘用合同职工备案登记表》载明职工从20151026日起离开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青铜峡市妇幼保健所、主管部门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确认。申请人201510月离职后,卫生健康局一直在按照机关人员身份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至20218月。

申请人鲍*于202412621:50通过《宁夏12345政务服务热线办理工单》编号:AP24012664030000115

反映《关于本人退休问题》2024129日,申请人鲍*在社保中心窗口领取《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社保中心于同日出具《拟办理退休人员公示通知书》进行公示。20242415:39信访答复,明确告知申请人鲍*办理退休手续途径,并反馈已经与本人联系,准备好资料后协助当事人去人社局办理相关手续。经与社保中心工作人员李**核实,其接到转办信访件后与鲍*电话核实相关情况,并积极告知办理途径,建议鲍*先以企业职工申请退休。卫健局包**也陈述其与鲍*于2024年初去社保中心找李**查档、填写企业退休申请表,上述人员陈述能够互相印证。

2024525日,被申请人向卫生健康局发函,建议其提供鲍*个人信息、工作经历、单位参保情况,并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处理报人社局备案。20241021日,在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时,中共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将此问题线索移交市纪委监委,随后市纪委监委印发《关于追缴鲍*养老金及职业年金的纪律检查建议》青纪2024147号)文件,要求卫生健康局将为鲍*违规缴纳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进行清退。2025114日,社保中心作出了《关于企业职工办理正常退休手续的通知》 青社险发〔20254),载明待卫生健康局将为鲍*违规缴纳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进行清退后,为其办理退休手续。”2025321日,卫健局向社保中心出具《关于鲍*养老保险金和职业年金退回卫生健康局账户的函》202557日,违规缴纳金额退回至卫生健康局账户。社保中心通知鲍*本人办理退休手续,其拒绝办理。经与申请人鲍*核实,其本人同意办理退休手续,但是要解决之前延迟退休及未能及时转移社保关系,导致其不能及时缴纳社保的损失。

以上事实有:青铜峡市编委会议纪要1、《解除终止聘用合同职工备案登记表》《拟办理退休人员公示通知书》《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宁夏12345政务服务热线办理工单》编号:AP24012664030000115、《关于企业职工办理正常退休手续的通知》青社险发〔20254、《关于追缴鲍*养老金及职业年金的纪律检查建议》青纪2024147号)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缴费退费审批表受理流水号码:2025050718545498020250507185456188》、李**、包**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统筹层次主管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经办工作。青铜峡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原青铜峡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作为授权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出具的文件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虽然仅对内部科室发文,但是作为核定退休待遇的依据且对外执行,属于外部的行政行为而不是内部的管理行为。该文件于2025114日作出,同年313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书面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符合受理期限要求。

第三人青铜峡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作出的《关于企业职工办理正常退休手续的通知》青社险发〔20254),是其作为授权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对申请人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一种确认和核定。该文件对申请人鲍*工作年限、缴费情况、退休年龄等事实的认定,以及对养老保险待遇的核定和发放,符合宁劳社发〔200143《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等文件的规定。该文件载明待市卫生健康局将违规缴纳机关事业养老保险退费手续办理结束后,为鲍*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手续。在复议审理期间,该笔违规缴纳费用已退回至卫生健康局账户,鲍*已符合办理退休手续的条件,其拒绝办理。在办理申请人鲍*退休手续的过程中,未发现被申请人青铜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青铜峡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存在不作为的情形。

针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撤销其在职在编人员身份复议请求,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依法予以驳回。针对申请人认为人社部门不作为的行为导致其非正常退休,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的赔偿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赔偿范围,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维持第三人青铜峡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于2025114日作出的《关于企业职工办理正常退休手续的通知》青社险发〔20254

二、驳回申请人鲍*的其他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2025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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