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381007/2025-00085 | 发文时间 | 2025-03-19 |
| 发布机构 | 青铜峡市司法局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青政复决字(2025)第5号 | ||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青政复决字(2025)第5号
申请人:郎**,男,**年*月*日出生,*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青铜峡市公安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汉坝东街1号。
负责人:汤传宁,青铜峡市公安局局长。
申请人郎**不服被申请人青铜峡市公安局作出的青公(城关)行罚决字〔2024〕31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2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申请人青铜峡市公安局向本机关提交了青公(刑)立字〔2025〕30038号刑事立案决定书、青公(刑)取保字〔2025〕30021号取保候审决定书。被申请人已于2025年1月16日对09.24青铜峡市水岸世家百合园6-1-102室故意伤害案刑事立案侦查,于2025年1月21日决定对申请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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