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81007/2024-00055 发文时间 2024-07-31
发布机构 青铜峡市司法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青政复决字(2024)第26号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青政复决字(2024)第26号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青政复决字(2024)第26号


申请人:,男,**日出生,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青铜峡市公安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汉坝东街1号。

负责人:汤传宁,青铜峡市公安局局长。

申请人马*不服被申请人青铜峡市公安局作出的青公(小坝)行罚决字〔2024〕10260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6月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青铜峡市公安局作出青公(小坝)行罚决字〔2024〕10260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4年4月23日11 时许,申请人马*驾驶小客车从朱**的店门口通过,当时朱**在拿水枪洗水箱,小客车从水枪管子上压过后,朱**拿水枪直接喷向申请人和小客车,马*上前抢夺朱**水枪发生争执,后被申请人只对申请人进行处罚拘留,未对朱**进行处罚拘留。第一、本次事件的起因是由朱**引起,申请人正常驾车通行,没有违法行为,没有过错。水枪管子是胶皮软管,申请人马*驾驶小客车经过后并没有造成损坏,朱**当时还在正常使用。但朱**直接将水浇到申请人的头上和驾驶室里,小客车驾驶室、申请人身上全部被浇水湿透,当时看不见挡风玻璃,给申请人造成行车危险,朱**的行为是故意行为,是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未依法追究朱**损害他人及其财产的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处罚。第二、申请人在下车后抢夺水枪时,无意之中水枪浇了朱**。在双方发生争执后,双方只是互相谩骂,互相撕扯,申请人并没有动手殴打朱**,双方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殴打他人事实不成立,没有证据证实和法律依据。第三、申请人和朱**当时只进行了撕扯行为,情节轻微,且申请人和朱**都受伤,都在看病治疗,被申请人只对申请人进行处罚拘留,不对朱**进行处罚拘留,明显显示公平原则,处罚不公平,袒护朱**。第四、申请人在医院急救治疗时,被朱**的家属堵在医院进行了殴打,给申请人造成了伤害,被申请人公安局未追究朱**及其家属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出具的青公(小坝)行罚决字2024〕102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也没有证据证实,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强烈要求予以撤销。另外要求对朱**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此申请行政复议,请人民政府做出公正裁决。

申请人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时,提交的证据如下:1.青铜峡市公安局青公(小坝)行罚决字〔2024〕10260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2.青铜峡市人民医院临床诊断证明书复印件1份;3.青铜峡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复印件1份4.受伤照片打印件3张。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4年4月23日11时许,在青铜峡市**门口,马*开车路过修理厂时被正在洗车的朱**用水枪喷到,马*下车抢过水枪朝朱**身上喷水,后马*与朱**产生争执互相撕扯,撕扯过程中马*用手撕扯朱**头发并将其摔倒在地,朱**起身后用拳头在马*左肩处殴打一拳,马*又撕扯其衣服故意将其摔倒在地,后马*将朱**压在身下并用手按压其颈部。综上,马*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以上事实有朱**,马*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频监控等事实证据证实。1、询问调查情况。(1)朱**陈述:马*下车后用水枪对其的头部喷水,双方发生撕扯后马*撕扯其头发将其摔倒并撕扯按压其颈部(详见笔录第4页)。(2)马*陈述:其下车后将水枪抢过来对着朱**的头部喷水随后发生撕扯,撕扯过程中,马*用手撕扯着朱**的头发将其摔倒地下,朱**起身后朝马*的肩膀处打了一拳,随后马*拉着朱**的胳膊将其第二次摔倒并且按压其胸口还有颈部(详见笔录第3、4、5页)。2、监控视频反映出的情况。监控视频反应了马*下车后抢过水枪对朱**的头部喷水,随后双方发生撕扯,撕扯过程中马*用手撕扯朱**的头发随后将其摔倒在地,朱**起身后朝马*的肩膀处打了一拳,马*又拉住朱**的头部将其摔倒在地,并且骑在朱**的身上按压其颈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马*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

3、办理案件情况。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该案于2024年4月23日受理,6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案办案时限符合法定要求。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马*故意伤害的违法行为成立,对马*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准确,请求青铜峡市人民政府维持原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如下:1.青公(小坝)受案字2024〕10069号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复印件1份2.朱**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复印件1份;3.公安局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4.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复印件1份5.马*、朱**传唤证及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复印件16.马*、朱**行政案件阳光办案告知卡复印件1份;7.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复印件3份;8.薛**询问笔录复印件2份;9.马*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10.朱**询问笔录复印件3份;11.马*、朱**户籍信息表复印件3份;12.马*、朱**违法前科查询记录复印件3份;13.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及资质复印件2份;14.朱**临床诊断证明书复印件1份;15.马*、朱**受伤照片复印件1份16.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17.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复印件1份;18.光盘1张(现场监控视频4段)

本机关查明:2024年4月23日11时许,在青铜峡市**门口,马*开车路过修理厂时被正在洗车的朱**用水枪喷到,马*下车抢过水枪朝朱**身上喷水,后马*与朱**产生争执互相撕扯,撕扯过程中马*用手撕扯朱**头发并将其摔倒在地,朱**起身后用拳头在马*左肩处殴打一拳,马*又撕扯其衣服将其摔倒在地,后马*将朱**压在身下并用手按压其颈部。青铜峡市公安局小坝派出所接警后到现场处置警情,于当日受案进行调查。5月20日青铜峡市公安局作出青公(小坝)行罚决字〔2024〕10250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朱**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6月4日青铜峡市公安局作出青公(小坝)行罚决字〔2024〕10260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马*行政拘留四日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二条、第七条及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青铜峡市公安局具有作出本案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案被申请人提供的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视频资料等证据材料可以证实申请人马*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结合双方当事人受伤情况,被申请人青铜峡市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公安机关已对朱**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理。至于申请人提出的本案发生系朱**故意行为而引发,及其家属堵在医院对申请人进行殴打,结合本案证据无法证明申请人上述陈述,本机关不予采信,其家属是否有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之规定,被申请人受案后,依法履行了传唤、询问、延长办案期限审批、处罚前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等法定程序,办理期限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程序合法。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青铜峡市公安局作出的青公(小坝)行罚决字〔2024〕10260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2024722日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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