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381007/2023-00078 | 发文时间 | 2023-11-09 |
发布机构 | 青铜峡市司法局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青政复决字(2023)第19号 |
申请人:曹*,女。
被申请人:青铜峡市公安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青铜峡市裕民街道办事处汉坝东街1号。
法定代表人:汤传宁,青铜峡市公安局局长。
第三人:陈*,男,**年**月**日出生,*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人曹*不服被申请人青铜峡市公安局作出的**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9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曹*于2023年11月2日向本机关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后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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