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81007/2023-00077 发文时间 2023-11-01
发布机构 青铜峡市司法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青政复决字(2023)第18号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青政复决字(2023)第18号

申请人:武**,男,**年**月**日出生,*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青铜峡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青铜峡市南大街78号。

负责人:周立刚,青铜峡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所长。

第三人:高**,男,**年**月**日出生,*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人武**不服被申请人青铜峡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作出的**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于2023年8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青铜峡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作出的**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宁C**出租车驾驶员。2023年7月19日,申请人将出租车在**北门口向东200米处停放后回家吃饭,被两名大学生高**、王*恶劣的用尖锐物品划损,报案后城关派出所受理了此案,但是城关派出所民警推三阻四,态度恶劣。申请人于2023年7月29日在**小区碰到了高**,申请人想和高**商量解决划车事宜,可高**不配合,还动手打了申请人,有**小区监控为证。申请人报警后,城关派出所的民警当时没给申请人立案,申请人投诉到12389后,城关派出所才给立了案。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青铜峡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作出的**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青铜峡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作出的**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申请人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时,提交的证据如下:1.青铜峡市公安局**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复印件1份;2.身份证复印件1份;3.照片1张。

被申请人称:一、对该案件作出终止调查的事实和证据。2023年7月29日15时许,申请人回**小区时,在小区门口发现划自己大包的出租车嫌疑人高**,双方遂产生口角,申请人先后抓住高**的书包带和手防止高**逃跑,后被在场的人劝开。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二、对该案件作出终止调查的法律依据。申请人发现高**后,便抓住高**的背包带及手防止其逃跑,高**有挣脱的行为,无故意殴打的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终止调查。三、对申请人申请理由的答辩。1、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7月19日当日值班民警已经受案并在调查处理中,申请人来所内询问案件办理进展,民警正常答复,符合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2、青铜峡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调取事发地**小区门口监控并对高**、申请人、高*、王*、刁**进行调查,证实2023年7月29日15时许,申请人在**小区门口发现高**拉住不让其离开,至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处置过程中,高**无故意殴打申请人的行为。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青铜峡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对高**殴打他人的行为作出终止调查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请求青铜峡市人民政府维持原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如下:1.**号受案登记表复印件1份;2.受案回执复印件1份;3.**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复印件1份;4.行政案件阳光办案告知卡2份;5.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复印件5份;6.武**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7.王*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8.高*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9.高**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10.刁**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11.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及资质复印件1份;12.高**传唤证复印件1份;13.高**户籍信息表复印件1份;14.高**违法前科查询记录复印件1份;15.出警信息表打印件1份;16.证明1份;17.人民警察证复印件1份;18.**小区门口监控视频1份(刻录光盘1张)。

第三人未做陈述。

本机关查明:2023年7月29日,申请人武**回**小区时,在小区门口碰到发现划自己大包的出租车嫌疑人高**,双方遂产生口角,申请人武**为防止第三人高**逃跑,先后抓住第三人高**的书包带及手,第三人高**父亲高*以及在场的其他人劝开,随后警察到达现场。经被申请人调查,通过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等证据证实第三人高**无故意殴打申请人的行为。8月17日,被申请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了**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行政案件由县级公安机关及其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以及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授权和管辖分工办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的除外。”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治安管理的职权。该规定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第三人高**殴打申请人武**,被申请人提交的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证据材料均无法证实第三人高**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在受案后,依法履行了传唤、询问,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送达,符合法定程序。被申请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九第一款规定,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综上,申请人武**提出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青铜峡市公安局作出的**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青铜峡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作出的**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4日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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