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81007/2023-00043 发文时间 2023-07-31
发布机构 青铜峡市司法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青政复决字(2023)第10号

申请人:********日出生,居住地:**,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青铜峡市公安局,住所地青铜峡市裕民街道办事处汉坝东街1号。

法定代表人:汤传宁,青铜峡市公安局局长。

申请人王**不服被申请人青铜峡市公安局作出的青公(邵岗)行罚决字2023〕100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青铜峡市公安局作出的青公(邵岗)行罚决字2023〕100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3年2月15日10时许,申请人王****农场职工家属,2023年2月15日10时许,申请人王**在农场办公室二楼办公室与**商谈承包农场土地事宜,期间**分场书记冯**无理插话,与申请人发生争吵,纳*作为工作人员,与冯**一同肆无忌惮辱骂殴打申请人,致使申请人昏厥倒地,后申请人报警,警察赶到后,冯**纳*才停止了其野蛮暴力行径。申请人受伤后,被家人送到医院进行救治,经医生诊断,伤情为:1.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2.肋骨骨折右侧第4肋,左侧第5肋3.多发软组织损伤。医生建议住院治疗,经住院治疗后,申请人于2023年3月3日出院回家休养。青铜峡市公安局给予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事实认证不清。故特申请撤销青铜峡市公安局青公(邵岗)行罚决字2023〕100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时,提交的证据如下:1.青铜峡市公安局青公(邵岗)行罚决字2023〕100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2.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3.青铜峡市人民医院门诊病例复印件1份;4. 2023年2月15日青铜峡市人民医院CT诊断报告单复印件1份; 5. 2023年2月15日青铜峡市人民医院DR诊断报告单复印件1份;6. 青铜峡市人民医院临床诊断证明书复印件1份;7. 青铜峡市人民医院住院病案复印件1份;8. 4. 2023年2月18日青铜峡市人民医院CT诊断报告单复印件1份; 9. 2023年2月27日青铜峡市人民医院CT诊断报告单复印件1份。

被申请人答辩称2023年2月15日上午9时许,王****农场办公楼二楼郭**办公室,要求种植其公公余** 2005 年购买**农场*队三间库房前的9亩荒地,郭**冯**告知王**,根据**农场规定**农场*队三间库房前的9亩荒地,已规划为建设用地不能进行种植,王**在郭**办公室不离开,时而争吵,期间,郭**上厕所王**还跟着到厕所门口,郭**返回办公室,又跟至办公室,持续至上午11时许,郭**要参加**农场民主生活会的会前碰头会,王**不离开其办公室,致使郭**无法参会,为不影响郭**正常参会,冯**将王**拉出郭**办公室至二楼楼道后王**依然不离开且不配合冯**纳*便将王**拉拽、推搡至二楼楼梯间,此时警察到达现场。出警民警了解情况后,向王**劝说并解释,王**不听警察劝说,继续大声争吵,无理取闹,并打电话叫亲属到达现场继续吵闹,现场大声质问警察,警察联系**农场领导给王**解释并且现场答复其的诉求,王**不满意警察和**农场领导的答复,继续待在**农场会议室不离开,致使当天**农场办公楼职工无法正常办公,影响**农场正常会议进行。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现场监控、民警出警执法记录仪视频、派出所监控等证据证实:1、询问调查情况。我局邵岗派出所办案民警在案件调查中对当事人王**纳*冯**及证人进行了询问。1**陈述冯**抓着我的衣服和右胳膊把我从郭跃锋办公室甩出去了,当时我被甩的跪在了楼道的地上,冯**纳*就对我拳打脚踢。详见王**询问笔录2纳*陈述我当时伸手拦了王**两下,王**扑着要跟着郭总上四楼,我就从旁边把王**抱住转了一圈,把王**甩到了二楼楼梯口处,王**骂我具体骂的什么我现在忘记了我就从王**身上推了两下,正推她的时候,你们派出所的警察就到二楼了。详见纳*询问笔录第二次3**陈述我用右手拉了王**后背外套衣服在楼道走了3、4米,用右手拉了王**左手在楼道走了2、3米纳*拉住王**右手不让王**上楼,王**非要上楼,纳*继续拉住王**,王**就开始骂纳*,具体骂的什么话我忘记了,纳*生气了,就把王**拉着转了一圈甩到了二楼楼梯口,王**被甩到了二楼楼梯口但是没有被甩倒,王**站在楼梯口,纳*用手在王**身上推了两把详见冯**询问笔录第二次4证人王**陈述没有人伤害王**,在二楼的时候纳*抓住了王**的手臂,把王**拉到楼梯口的时候,王**挣脱纳*并大声喊叫着说,有人打他了,还拿出手机进行录像。详见王**询问笔录5证人吴**陈述我当时从办公室到二楼楼道看见王**站着赖在楼道不走还大声吵闹,纳**从身上推了几下,让王**离开**农场,这个时候警察就来了,警察来之后,王**坐在地上就说有人打他了详见吴**询问笔录2、现场监控、民警出警执法记录仪视频、派出所监控反应出的情况。1**农场二楼西测监控,反应出冯**将王**拉出郭**办公室至二楼楼道后王**依然不离开且不配合冯**纳*便将王**拉拽、推搡至二楼楼梯间。详见2023年2月15日11时04分至11时06分2出警民警执法记录仪视频,反应出在**农场二楼楼梯间推搡王**,此时王**未被纳*推倒。详见出警视频 3同时反应民警出警过程及对王**涉嫌扰乱单位秩序做出的劝阻与警告3派出所监控视频,反应出王**在被医护人员抬上担架,出门时从担架上摔落。详见派出所门口监控视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王**给予行政处罚。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我局对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请求青铜峡市人民政府维持原决定。

被申请人青铜峡市公安局提交的证据如下1.青公邵岗受案字2023〕10006号受案登记表复印件1份2.受案回执复印件1份3.传唤证复印件5份4.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复印件5份5.**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复印件1份6.青公邵岗审字2023〕10129号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复印件2份7.青公邵岗不罚决字2023〕10045号、第10045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2份8.青公邵岗行罚决字2023〕100146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2份9.通知告知、送达回执文书记录复印件3份10.户籍证明复印件3份11.违法犯罪查询记录复印件3份12.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及资质复印件6份13.行政案件阳光办案告知卡复印件8份14.**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15.**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16.**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17.**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18.**询问笔录复印1份19.马**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20.**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21.**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22.**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23.**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24.**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25.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复印件2份26.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复印件2份27.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复印件1份28.**农场办公楼监控视频 19段刻录光盘两张29.出警视频24段刻录光盘三张30.行政处罚告知等视频刻录光盘一张31.医护人员将工**抬上担架拉走视频刻录光盘一张

本机关查明:2023年2月15日上午9时许,王****农场办公楼二楼郭**办公室,要求种植其公公余** 2005 年购买**农场*队三间库房前的9亩荒地,郭**冯**向王**告知,根据**农场规定**农场*队三间库房前的9亩荒地,已规划为建设用地不能进行种植,王**不认可解释,紧随郭**往返厕所与办公室,拒绝离开其办公室。上午11时许,为不影响郭**正常工作,冯**将王**拉出郭**办公室至二楼楼道后,王**仍不离开冯**纳*便将王**拉拽、推搡至二楼楼梯间,此时警察到达现场。经被申请人青铜峡市公安局调查,通过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民警出警执法记录仪视频、派出所监控等证据可以证实王**实施了扰乱机关、单位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4月16日,被申请人青铜峡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王**作出了青公(邵岗)行罚决字2023〕100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九十一条及第九十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青铜峡市公安局具有作出本案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王**未实施致扰乱机关、单位秩序,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青铜峡市公安局提交的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现场监控、民警出警执法记录仪视频、派出所监控等证据材料均可以证实王**实施了扰乱机关、单位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青铜峡市公安局在受案后,依法履行了传唤、询问,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符合法定程序。被申请人青铜峡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综上,申请人**提出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青铜峡市公安局作出的青公(邵岗)行罚决字2023〕100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青铜峡市公安局作出的青公(邵岗)行罚决字2023〕100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主办: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承办: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青铜峡市网络和信息化办公室    

宁ICP备17001306号    网站标识码:6403810007    宁公网安备640381020000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