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81007/2023-00035 发文时间 2021-07-16
发布机构 青铜峡市司法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青政复决字(2021)第03号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青政复决字(2021)第03号

申请人:马**,男,38岁。

被申请人:青铜峡市公安局,住所地青铜峡市汉坝东街1号。

法定代表人:尹保江,系青铜峡市公安局局长。

申请人马**不服青铜峡市公安局作出青公(治)行罚决字[2021]101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4月23日向青铜峡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受理此案,于2021年4月27日向被申请人青铜峡市公安局送达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日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辩状及相关证据、依据。由于本案情况复杂,复议机关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复议机关于2021年6月21日决定延长审理期限30日并已将《延期审理通知书》送达至申请人马**、被申请人青铜峡市公安局。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提出如下复议请求:撤销青铜峡市公安局作出的青公(治)行罚决字[2021]101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1年4月23日,青铜峡市公安局对申请人作出了青公(治)行罚决字[2021]101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参加赌博是虎**、张**、侯**、陈**以赌博之名设局进行的诈骗行为,申请人对青公(治)行罚字[2021]101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特申请青铜峡市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申请人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时,提交了青铜峡市公安局作出青公(治)行罚决字[2021]101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录音光盘1张。

被申请人答辩称对马**行政留三日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2021年2月23日,马**和虎**、张**、候**在青铜峡市“漫步一杯”茶吧内以打扑克牌“捉麻子”的方式进行赌博。2021年2月24日下午,侯**和虎**、马**、张**在青铜峡市**小区虎**的母亲家中以打“划水”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2021年3月5日下午,侯**和虎**、马**、陈**在青铜峡市“漫步一杯”茶吧内以打扑克牌“捉麻子”的方式进行赌博。2021年3月14日下午,侯**和马**、陈**在青铜峡市“漫步一杯”茶吧内以打扑克牌“捉麻子”的方式进行赌博。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微信账单交易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马**的行为已构成赌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给马**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马**报警称虎**、侯**、陈**、张**以赌博之名设局进行诈骗,我局治安大队民警对马**的询问、调取的户籍信息,证实马**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其能对赌博行为予以区分。马**在参与赌博后因输钱怀疑被设局进行诈骗,证实其参与赌博系自发行为。依据《宁夏公安机关办理赌博违法案件裁量指导意见(试行)》,马**的赌博行为应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马**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赌博行为,被申请人认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第四项“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的情形,对其适用了减轻处罚,给予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复印件各1份;2.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3.马**、张**、陈**传唤证复印件各1份、侯**、虎**传唤证复印件各2份;4.马**、侯**、虎**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复印件2份、张**、陈**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复印件各1份;5.马**、侯**、虎**询问笔录复印件各2份、张**、陈**询问笔录各1份;6.身份信息核查复印件各1份;7.接受证据清单(马**)复印件1份;8.张**、陈**、侯**、虎**提取笔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复印件各1份;9.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10.马**、侯**、虎**、张**、陈**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复印件各1份;11.马**、侯**、虎**、张**、陈**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复印件各1份;12.马**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复印件1份;13.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警察证复印件1份。

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3日,马**和虎**、张**、候**在青铜峡市“漫步一杯”茶吧内以打扑克牌“捉麻子”的方式进行赌博。2021年2月24日下午,侯**和虎**、马**、张**在青铜峡市**小区虎**的母亲家中以打“划水”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2021年3月5日下午,侯**和虎**、马**、陈**在青铜峡市“漫步一杯”茶吧内以打扑克牌“捉麻子”的方式进行赌博。2021年3月14日下午,侯**和马**、陈**在青铜峡市“漫步一杯”茶吧内以打扑克牌“捉麻子”的方式进行赌博。2021年3月30日,马**报案称青铜峡市“漫步一杯”茶座赌博,青铜峡市公安局当日立案处理,并分别对马**、侯**、虎**、陈**、张**进行调查和询问。2021年4月7日,青铜峡市公安局告知马**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明确被告知人的陈述和申辩可附页记录,被告知人提供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的,应当附上。马**书面答复:我不提出陈述和申辩。2021年4月23日,被申请人青铜峡市公安局作出青公(治)行罚决字[2021]101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马**赌博行为成立,决定给予马**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为行政拘留,送至吴忠市拘留所执行,执行期限为2021年4月23日到2021年4月26日,并当日送达马**。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七条及第九十一条之规定,青铜峡市公安局具有作出被诉处罚决定的行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本案中,马**的询问笔录及同案人的询问笔录、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能够相互印证,证明2021年2月23日在青铜峡市“漫步一杯”茶吧、2021年2月24日下午在青铜峡市**小区虎**的母亲家中、2021年3月5日下午在青铜峡市“漫步一杯”茶吧、2021年3月14日下午在青铜峡市“漫步一杯”茶吧,马**同他人以打扑克牌“捉麻子”、“划水”麻将方式进行赌博且情节严重的事实。申请人认为其参加赌博是虎**、张**、侯**、陈**以赌博之名设局进行的诈骗行为,而本案经过被申请人治安大队民警对申请人的询问、调取的户籍信息,证实申请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其对赌博行为能予以区分,且具有认知能力,申请人明知赌博而多次自愿参与其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申请人因引诱或欺骗而产生错误认识,既而处分财产,故申请人参与赌博系自发行为,其认定设局诈骗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因申请人马**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如实陈述事发经过,被申请人青铜峡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结合马**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被申请人青铜峡市公安局在受案后,依法履行了传唤、询问、处罚前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符合法定程序。综上,申请人马**要求撤销青铜峡市公安局青公(治)行罚决字[2021]101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青铜峡市公安局作出青公(治)行罚决字[2021]101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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