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81007/2023-00022 发文时间 2022-07-26
发布机构 青铜峡市司法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青政复决字(2022)第07号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青政复决字(2022)第07号

申请人:梁某某,男。

被申请人: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肖波,系该局局长

住址:青铜峡市小坝利民街1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投诉宁夏法福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挂面执行标准问题的答复》不服,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青铜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申请人举报投诉宁夏法福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挂面执行标准问题的答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6日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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