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81017/2023-00012 发文时间 2022-03-22
发布机构 青铜峡市审计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青铜峡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制度
青铜峡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提高审计项目审理效率,规范审计项目审定程序,依据审计法、国家审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度适用于青铜峡市审计局直接实施完成的审计项目的审理工作。

第三条  对审计项目的审理实行报送纸质资料书面审理以及重大项目现场跟踪审理相结合审理方式。

书面审理在业务部门按规定程序完成审计结果类文书代拟稿后进行。

重大项目跟踪审理根据项目特点和要求,由局长决定,审理人员对审计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审理。

第四条审计组在审计方案计划时长1/3前,将审定批准后的审计实施方案(含聘请辅助审计人员名单及其分工)报法规审理室备案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时,应当明确现场审计进度的关键时间点,包括完成审计事项查证、审核审计工作底稿、起草审计组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等

第五条书面审理规程及各环节时限要求:

审计组报告(现场审计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10日内)→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意见采纳情况作出说明(2个工作日内)→业务部门复核修改后起草审计结果类文书代拟稿(2个工作日内)→审理(10个工作日内)→业务部门对审理意见采纳情况作出说明并修改报告(2个工作日内)→审理机构呈报分管领导→召开审计项目业务审定会→按程序印发审计文书。

第六条审计组组长(或其指定人员)在撰写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前,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审核,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并对其审核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业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采纳修改后的报告进行复核,出具“业务部门复核意见书”;对审理意见采纳修改后的报告进行复核,出具“业务部门对审理意见的意见”,业务部门负责人对复核意见负责。

第七条审计组在起草审计组报告前,应当召开会议进行讨论,讨论的事项要全面,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准确定性并明确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审计组应当对讨论的情况及其结果作出记录。

第八条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当以审计局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意见。审计组报告与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不一致的,审计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第九条  审理应当提交的纸质资料:

㈠审计实施方案;

㈡审计工作底稿、取证单、审计证据、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㈢审计组审计报告;

㈣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㈤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的书面说明;

㈥业务部门出具的书面复核意见;

㈦代拟的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结果类文书;

㈧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审理工作应当突出重点,提高效率。重点关注以下事项:审计组和业务部门提请审理关注的事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中被审计单位持异议的事项;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重大事项;下达审计决定和应下达未下达审计决定的事项;移送处理事项;同类问题定性、处理及适用法规的一致性。

第十一条审理工作应当加强实质性审理,在审阅审计项目资料并与审计组、业务部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对审计结果文书中反映的问题事实是否清楚、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及适用法规是否适当进行审理,出具审理意见。

第十二条  审理人员提出审理意见后,应当及时提请审理机构负责人召开审理会议,集体研究讨论,形成最终意见。审理意见一式两份,分别由审理机构和业务部门归档。

在审理过程中遇有争议或涉及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分管领导和局长报告。

第十三条  业务部门应当对审理意见认真研究,积极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并对审理意见逐一作出书面说明,无法采纳的要说明具体原因。审理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应当及时提交审理机构。

第十四条审理流程中涉及的以下报告需归入业务档案:

审计组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根据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修改后的报告代拟稿;根据复核、审理意见修改后的报告;根据业务审定会会议纪要修改的报告。

第十五条审理时间应控制在10个工作日内。如遇重大项目或集中成批审理项目等特殊情况时,经局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

审计项目有特殊时限要求的,业务部门应合理安排,预留出审理及召开业务会议的时间。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审计组组长及业务部门应当对审理提出的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问题承担责任;审理机构及审理人员应当对其所出具的审理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项目中存在但审理未发现的重大问题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审理机构负责对项目质量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对审计项目考评的依据。项目考核低于85分的,年终不得参加审计项目评优,组长或主审不得参加审计能手评选。

第十八条制度局法规审理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制度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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