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81017/2023-00009 发文时间 2022-03-22
发布机构 青铜峡市审计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青铜峡市审计局审计现场管理制度
青铜峡市审计局审计现场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现场管理,落实工作责任,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准则和自治区审计厅审计现场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审计局组织实施的审计现场管理工作。

第三条  制度所称的审计现场管理,是指审计人员进入被审计单位开始工作至审计组提交审计结果文书期间审计局为执行审计业务及相关事项而进行的组织、协调、实施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动。

开展现场审计,应当依照审计法的规定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是审计现场业务、廉政纪律、保密、安全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审计领导担任审计组组长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审计组主审,由审计组主审履行审计现场管理职责。

审计组主审根据审计组组长的委托和审计分工,履行起草审计文书和信息、对主要审计事项进行审计查证、协助组织实施现场审计、督促审计组成员工作组织审计项目归档工作等职责。

审计组设审计小组的,审计小组的审计现场管理应当遵守本制度。审计小组组长根据审计组组长的要求,负责本小组现场业务、廉政纪律、保密、安全等工作。

审计组成员根据审计分工,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审计组组长、主审以及审计组其他成员的具体职责,应当在审计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符合设立临时党组织的审计组应当按照局党组关于临时党组织设立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审计组应当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厉行勤俭节约,防止铺张浪费。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规定,设立兼职廉政监察员,协助审计组组长抓好审计现场各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监督审计人员严格执行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登记报告干预审计工作行为规定,监督审计组就餐、住宿等费用的结算,组织填报和归集相关登记和报告材料,发现违反廉政纪律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审计组组长报告和反映。

第七条  审计组组成后,审计组组长应当围绕审计工作任务,组织审前培训学习,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廉政纪律、保密、安全等教育。审计组要积极开展研究型审计,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行业有关政策法规、行业规范、改革方向、内部管理等,把握政策实质、吃透政策精神,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讲解。审计组要制定有效措施督促审计组成员学习研究,使其具备与审计项目职责分工相适应的能力,确保每位审计组成员合格上岗。

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时,应组织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召开审计进点会议,宣读审计通知书,告知审计工作纪律相关规定,提出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等。

审计期间,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审计不准”工作纪律及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八条审计组组长应当按要求及时组织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应当围绕落实审计方案,充分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相关情况,根据被审计单位的信息化条件充分运用电子数据实现对被审计单位相关事项的总体分析,聚焦重点、发现疑点在此基础上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要提高审计实施方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审计项目涉及的具体单位、事项和所属期间,抽查资金比例,审计思路和方法,优化分工、明确责任、规定时限等。审计组项目预定的实施时间三分之一前,将审计实施方案法规审理备案。

各业务科室组织实施各类审计,要坚持数据先行,积极开展数据综合分析,确定审计重点锁定疑点线索,为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开展现场审计提供引领支撑。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进展及相关情况变化,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及时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第九条  审计组组长根据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应当组织编制审计任务清单(参考格式见附件1将审计任务落实到具体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的执行、调整和完成情况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审计实施方案落实。审计人员应当对相关审计事项的完成情况进行确认,对未按要求完成的审计事项出书面说明。

审计人员应当认真执行审计实施方案,按照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分工和进度要求,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审计,不得擅自减少审计事项和扩大审计范围。确需增加和变更实施内容(变更内容主要包括审计目标、审计组组长、审计重点、审计现场结束时间),须报经领导批准并报法规审理室备案。

第十条  审计组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审计现场的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处理和共享,加强对审计现场的动态管理,提高审计现场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可以对被审计单位提出资料需求清单(明确资料提供时间),作为审计通知书附件一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审计过程中,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同意后,可以依法要求被审计单位、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取得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书面承诺。

被审计单位、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资料应当包括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

在获取审计资料的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相关单位和个人做好交接手续,认真清点、核对,及时、准确、完整地填写资料交接清单,双方签字确认。

审计人员获取审计资料时,不得超越法定审计权限索取与审计事项无关的资料;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对审计现场资料(含电子数据存储介质)的管理,采取必要的保存和保密等措施,严格履行资料借阅交接手续,妥善保管和使用,防止资料的丢失和损毁。对涉密资料和电子数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禁止无关人员接触审计现场资料和计算机等设备。

第十三条  遇有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等不配合审计工作,或者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情形的,审计组应当要求被审计单位或相关人员改正,并收集其不配合审计工作的相关证据。经协调沟通仍无法解决的,审计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审计局。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单位或者事项开展外部调查。对审计实施方案中没有明确但属于审计项目范围的单位或者事项开展外部调查,应当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同意后进行,必要时,应当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应当完整记录外部调查事项,包括被调查单位、调查理由、调查内容、调查人员、调查时间调查结果和取得的证明材料等情况经审计组组长审定签字后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外部调查应当持有介绍信、审计通知书复印件以及审计人员工作证、执法证,介绍信应当注明外部调查的事项。外部调查不得偏离审计目标;不得借外部调查的名义,调查了解与审计项目无关的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牢固树立“有问题没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是渎职”的意识。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符合适当性和充分性的要求,不得片面收集证据,不得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审计证据。

审计人员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对已有明确定性的问题,除涉及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等特殊事项外,应当在审计取证单(参考格式见附件2上写明事实、定性和法律法规依据。审计取证单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后,将审计取证单回复填制说明一并交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经充分沟通后,由被审计单位予以确认、签署意见。

审计取证单应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交由被审计单位核实、反馈。审计取证单应当注明要求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反馈确认的合理期限,并告知对方逾期未反馈确认的视为无异议。审计组要加强沟通协调,对方提出异议的,应当认真研究,必要时应当补充取证或修改审计结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以及被审计单位未按时反馈意见的,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参考格式见附件3上予以说明或另行说明。审计取证单原则上应当在审计现场实施结束前全部收回。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查询有关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存款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应当严格按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等有关规定办理。

审计组封存资料和资产的,应当严格按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 审计人员执行现场审计业务,遇有以下情形,应当至少有两名审计人员参加或者在场:

㈠向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了解重要审计事项或者交接重要资料;

㈡外部调查取证;

㈢查勘现场;

㈣监督盘点资产;

㈤采取审计证据保全措施;

㈥接待信访举报来访人员;

㈦结算就餐、住宿等费用;

㈧审计组组长认为需要至少两人参加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加强审计现场管理督导,跟踪检查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督促落实审计事项,对审计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解决审计现场出现的问题。对不能胜任的审计人员,应当及时调整分工。

审计组组长应当严格控制审计现场时间在组织编写审计实施方案时,一般应当明确现场审计关键时间点,统筹安排各审计事项严格执行《青铜峡市审计局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及项目进度控制制度》提高现场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如需延期,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条  审计组应当适时召开会议,研究审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以及廉政、保密等事项。会议召开形式和参加人员由审计组组长视具体情况确定。

以下事项,审计组应当及时召开会议集体研究:

㈠编制和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㈡研究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

㈢讨论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据材料,研究起草审计报告;

㈣研究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的反馈意见;

研究信访举报材料;

㈥审计组组长认为需要召开会议研究的其他事项。

审计组应当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经会议主持人签字确认。重大事项及存在分歧的,其讨论过程和结果必须在记录中如实反映,并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分管局领导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审计组审计项目工作。在审计实施方案制定、审计现场实施中期、审计实施结束前,以及审计中遇重大事项等重要环节和时间节点下沉审计一线,评估方案执行情况,及时分析研究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商讨解决办法,统筹各审计项目有序开展

第二十二条  审计局定期召开审计项目中期汇报会,由各审计组长就项目组织实施情况、项目进度、审计实施方案目标实现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思路进行阶段性汇报,确保审计项目顺利开展。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均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真实、完整记录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和方法、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等。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负责。

审计组组长或者主审,应当及时审核审计工作底稿,确认具体审计目标的完成情况、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审计结论及标准的适当性等有关重要事项。对经审核需补充审计证据或者修改审计结论的底稿,审计人员应当及时补充修改。经审核后修改审计结论的,原底稿应当附审定的底稿之后一并留存归档。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人员与审核人员不得为同一人。

审计小组组长应当本小组的审计工作底稿和相关证据材料严格把关,在现场审计结束前及时移交给审计组组长或者主审。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内应当遵循逐级请示汇报原则。对请示事项,被请示人应当明确答复。审计人员应当主动、如实汇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的问题和被审计单位意见,不得拖延、瞒报。遇有重大事项或不同意见,审计人员可直接向审计组组长汇报,也可直接向分管局长报告。

审计组必须依法、如实、客观地向审计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和结果。如隐瞒不报,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责任。

审计期间,审计人员遇有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五条  以下情形,审计组组长应当及时向分管领导或长请示汇报:

㈠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

㈡收到重要信访举报材料;

㈢出现重大廉政、保密、安全等问题;

㈣出现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重要情形;

㈤需提请有关机关协助或者配合审计工作;

㈥出现严重影响审计工作开展的情形;

㈦其他需要请示汇报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对审计现场各类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线索及核查结果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审计组收到信访举报后,应当及时向审计组组长报告,由审计组组长召开会议研究是否核查,对不予核查的说明原因,予以核查的及时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并上报核查结果核查结果、议记录、相关说明等资料归入审计档案备查。

第二十七条  审理人员要前移审计质量控制关口,根据局机关安排适当开展现场审理,加强对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重大专项审计项目的审计现场审理。审计组应当向审理人员提供经被审计单位确认反馈的审计取证单、审计工作底稿以及相关资料,审理人员根据审理情况,提出审理意见,计组应当根据审理意见,及时补充完善取证。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需要上报审计信息、审计专报和审计事项移送书等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起草、办理,审计组组长应当严格审核相关证据材料。已有整改、处理情况的,应当一并反映。

涉及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等特殊事项的审计信息、审计专报和审计事项移送,应当经审计组业务科室部门复核、法规审理室审理,并严格限制知范围,经办人员应当妥善保管相关资料,不得泄露办理过程与结果信息。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期间,除涉及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等特殊事项外,审计组对每个审计事项、发现的每个问题,必须就事实、数据、定性、法律法规依据等,与被审计单位充分交换意见。

审计组起草和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确认审计实施方案中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审计工作底稿是否经过审核,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如实反映,问题定性、处理处罚意见和审计评价是否恰当等。审计组组长对审计报告的质量负责。

审计现场工作结束前,审计组一般应当召开会议,就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对存在分歧的事项,审计组应当进一步研究核实有关情况。

审计发现的问题经审计组会议研究后决定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的,审计组应当编制未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清单(参考格式见附件4),并将审计工作底稿和证据一并提交业务部门复核、审理机构审理

审计现场结束后,审计组应当及时撤离审计现场。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的要求,及时提交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现场审计结束前,审计组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检查和确认:

审计任务清单确定的审计任务完成情况;

补充完善审计证据情况;

㈢完整记录审计现场重要管理事项情况;

㈣按规定收回审计辅助人员使用的审计资料及处理电子数据情况;

㈤将应当归还的资料和借用的设备如数归还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和个人,清点、核对,做好交接手续以及双方签字确认情况;

㈥按规定完整保存不需归还的审计资料,处理涉密资料和数据情况;

㈦经审计组组长批准销毁需要销毁的审计资料,编制审计资料销毁清单情况

㈧按规定完成审计数据的归集和验收入库情况;

㈨与被审计单位结清相关费用情况;

㈩其他根据规定应当检查和确认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组获取的审计现场资料(含电子数据)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原则上应在正式审计报告出具后5个月内完成审计项目档案归档工作并移交档案室保存

归档资料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承诺书、审计实施方案及调整方案相关材料、审计任务清单、资料需求清单、资料交接和归还清单、审计资料销毁清单、审计会议记录、未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清单、审计工作底稿汇总表、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据材料(含非问题类事项以及未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的其他事项)、审计专报、信息及证据材料、信访举报材料外部调查台账以及其他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第三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审计局保密规定,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以下统称涉密信息),加强对涉密信息资料和涉密电子设备的安全保密管理,严格按规定控制知和使用范围。在审计现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未经允许接触审计工作资料。

审计人员不得打听不宜知悉的审计涉密信息,不得向被审计单位人员泄露审计涉密信息不得在微信、网报刊等媒体上泄露审计涉密信息,不得擅自向新闻媒体披露审计情况,不得违反审计组提出的其他保密工作要求。

对审计文书草稿等过程稿,应当及时将相关文件转移至密计算机中处理,并对非涉密计算机中的涉密信息彻底删除;对起草阶段明确需要定密的资料(含过程稿等),必须在保密计算机中进行存储和处理。

第三十三条审计组应当加强“八小时以外”的审计现场人员管理,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请销假制度。审计人员集中住宿的,在非工作期间外出应当事先向审计组组长或审计小组组长报告。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工作安排,严重影响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审计组组长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停止其现场审计工作。

第三十四条审计组需要聘请辅助审计人员的。辅助审计人员不得担任审计组(含审计小组)组长、主审,不得承担现场廉政监督、经费管理、涉密资料保管等工作,不得参与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核查。开展外部调查工作时,至少应当有一名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参加,不得全部为辅助审计人员。

审计组要加强对辅助审计人员管理和考核,对其工作严格审核把关,强化审计质量控制,防范审计风险。辅助审计人员对其工作结果负责,审计对利用其工作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并做好相关事项的归档工作。

第三十五条审计人员应当坚持文明审计,严格执行审计有关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相关规定。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沟通时,应当态度诚恳,以理服人。应当遵守被审计单位工作秩序。

第三十六条  审计组外出审计时,应严格执行局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审计组差旅费支出明细、考勤记录和经费报销情况应当在审计组范围内以适当形式公布接受审计人员监督

第三十七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审计现场安全管理,发生可能严重影响审计工作开展和审计人员人身、资料、设备和财产安全等突发事件时,应当严格按照审计局关于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加强人文关怀,尽可能帮助审计人员排忧解难,并适时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保障审计人员的身心健康。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 制度局法规审理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制度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审计任务清单

      2.审计取证单

      3.审计工作底稿

      4.未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清单

                                                   青铜峡市审计局

                                                      2022322


附件1

审计任务清单

项目名称:                                                     审计组               

编号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

具体审计事项

计划时间安排

负责审计人员

执行情况

调整情况

是否完成

(是/否

1







2







3







4







5







6







7







8







9







注:审计人员应当对相关审计事项的完成情况进行确认,对未按要求完成的审计事项出书面说明。


附件2

                                                        页(共    页)

项目名称

(应与审计通知书上的项目名称一致)

被审计(调查)

单位或个人


审计(调查)事项

(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事项名称填写)

审计

(调查)

事项

摘要

对已有明确定性的问题,除涉及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等特殊事项外,应当在审计取证单上写明事实、定性和法律法规依据

审计人员


编制日期


证据

提供

单位

个人

意见


证据提供单位盖章、负责人或者其确定的人员签名


日期


附件:     

说明:1.请你单位在    年  月  日前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异议;

      2证据提供单位意见栏填写不下的,可另附说明。


审计取证单回复填制说明

xxxxxxxx(被审计单位名称):

现将  份审计取证单发送至你单位,请及时对审计取证单表述的事实、数字等进行核实,并按以下要求回复:

1.确认事实:请对审计提出的问题是否属实予以答复。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即答复:“情况属实”。如果认为审计提出的问题情况不实,请提供有说服力的原始证据。

2.核对数据:请对审计反映的数字是否准确予以答复。如果经核实后确认数字正确无误,即答复“数字准确”。如果认为数字有误,请提供有说服力的计算过程和原始依据。

3.判断定性:请对审计出的违规违纪问题定性所引用的法规是否恰当予以答复。如果审计所引用的法规恰当,即答复“引用法规恰当,定性准确”。如果有异议,请提供相应的法规依据。

上述1—3项目请按要求的规范予以答复。

申述客观原因和实际情况。在对上述1-3项按“情况属实、数字准确、法规引用恰当、定性准确”的前提下,允许适当申述一些客观原因和实际情况。

备注:答复意见请于      日前提供。

                            移交人:

接收人:

    

附件3

审计工作底稿

索引号:                                                              (共    

项目名称

(应与审计通知书上的项目名称一致)

审计(调查)事项

(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事项名称填写)

审计人员


编制日期


审计过程:

(说明实施审计的步骤和方法、所取得的审计证据的名称和来源。多个底稿间共用审计证据、且审计证据附在其他底稿后的,应当在上述内容表述完毕后,注明其中,**审计证据附在**底稿后

审计认定的事实摘要及审计结论:

(审计结论包括未发现问题的结论和已发现问题的结论。对已发现问题的结论,应说明得出结论所依据的规定和标准审计组与相关单位就审计取证单记载事实、定性和法律法规依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上予以说明或另行说明。

核意见:

审核意见种类包括:1.予以认可;2.责成采取进一步审计措施,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3.纠正或者责成纠正不恰当的审计结论)

审核人员


审核日期


附件:          

说明:审核人员提出23项审核意见的,审计人员应当将落实情况和结果作出书面说明,经审核人员认可并签字后,附于本底稿后。


附件4

未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清单

审计组                                                              

编号

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

不予反映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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