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铜峡市水务局关于《青铜峡市自流灌区农业灌溉末级渠系水价调整执行方案》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报告
来源:青铜峡市水务局 发表日期:2023-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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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市司法局开展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工作要求,市水务局高度重视,积极开展《青铜峡市自流灌区农业灌溉末级渠系水价调整执行方案》后评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文件基本情况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铜峡市自流灌区农业灌溉末级渠系水价调整执行方案〉的通知》(青政规发〔2021〕3号)(以下简称《方案》)于2021年5月6日印发,2021年5月29日正式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方案》为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用水权改革中的一项重要文件,主要制定了我市农业水价调整执行标准,自2021年至2024年分四年完成农业水价调整。《方案》实施以来,我市认真落实,目前自流灌区水价执行第三年标准0.0468元/立方米,水费全部收缴到农业灌溉水费收缴专户,干渠水费与渠道管理单位共同核算后上缴渠道管理单位,末级渠系水费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评估工作开展情况

按照评估工作开展要求,市水务局印发《关于征求〈青铜峡市自流灌区农业灌溉末级渠系水价调整执行方案〉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意见建议的函》《〈青铜峡市自流灌区农业灌溉末级渠系水价调整执行方案〉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征求意见表》,于6月16日函送各镇(场)、村及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征求意见建议。于6月19日在水务局召开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座谈会,邀请市发改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部分镇(场)、村及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参加座谈并征求意见建议。经调查,相关单位及用水户整体认为目前执行农业水价合理,用水户能够承受农业水费,水费收缴流程规范,符合目前农业用水发展需求。

三、分析和评价

(一)合法性评估。《方案》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94号)、《国家四部委关于持续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1262号)、《自治区四厅局关于转发国家四部委<关于持续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等文件制定。

(二)合理性评估。经评估,本《方案》整体合理,水价调整幅度符合我市实际,相关措施必要且可行。

(三)协调性评估。没有与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冲突,各项制度之间互相衔接。

(四)操作性评估。《方案》按照“动态调整、一次定价、分年实施”的原则,逐步完成农业水价调整,水费收缴流程高效规范,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五)绩效性评估。《方案》印发后,市水务局与各镇(场)认真落实,每年末级渠系水费全部上缴市财政专户,纳入财政预算,用于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人员工资发放及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促进了农业节水增效,有利于基层用水服务和小型水利工程的长远发展,是全市用水权改革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必要举措。

(六)制定技术规范性。整体结构和文字表述规范,逻辑结构严密。

四、评估结论和建议

末级渠系水价调整是我市落实用水权改革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重要环节,也是促进农业用水集约节约发展的重要措施,保障了基层用水服务组织和小型水利工程正常运行。通过实施与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建议《方案》予以保留,继续执行。



青铜峡市水务局

202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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