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81028/2021-00040 发文时间 2021-12-21
发布机构 青铜峡市乡村振兴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关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进一步激励移民劳动力勤劳致富的措施(试行)
关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进一步激励移民劳动力勤劳致富的措施(试行)

关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进一步激励移民劳动力勤劳致富的措施(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施方案》,在过渡期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进一步激发移民内生动力,支持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人口勤劳致富,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实施对象

1.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及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含监测

帮扶对象),脱贫劳动力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标注的劳动技能为准(技能劳动力、普通劳动力、弱劳动力)。

2.“十二五”生态移民(脱贫人口以外)外出务工劳动力及返乡在乡劳动力。

二、激励措施

(一)外出务工(含省外、省内县外及本市内务工就业)及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年收入累计达到1.5万元,每人给予一次性劳务补助或生产奖补1500元,每户累计补助资金不超过3000元。

1.外出务工(含省外、省内、市内外务工就业均可),凭收入证明、工资流水或能够证明年收入累计达到1.5万元证明材料均可享受劳务补助。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可适当给予一次性交通补助。

2.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承包、租赁设施温棚;承包、流转、租赁土地发展种植业;承包葡萄基地等,凭能够证明年收入累计达到1.5万元证明材料可享受生产奖补。

3.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在养殖园区发展养殖业(移民在家中庭院发展养殖业由各镇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非贫困村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发展养殖业,凭年收入累计达1.5万元收入证明材料可享受生产奖补。

4.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从事个体经营、电商等经营活动,凭年收入累计达1.5万元证明材料可享受生产奖补。

(二)“十二五”生态移民(脱贫人口以外)外出务工(含省外、省内县外及本市内务工就业)及返乡在乡劳动力,年收入累计达到1.5万元,每人给予一次性劳务补助或生产奖补1000元,每户累计补助资金不超过2000元。

1.移民外出务工(含省外、省内、市内外务工就业均可),凭收入证明、工资流水或能够证明年收入累计达到1.5万元证明材料均可享受劳务补助。

2.返乡在乡移民劳动力承包、租赁设施温棚;承包、流转、租赁土地发展种植业;承包葡萄基地等,凭能够证明年收入累计达到1.5万元证明材料可享受生产奖补。

3.返乡在乡移民劳动力在养殖园区发展养殖业(在家中庭院发展养殖业由各镇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凭年收入累计达1.5万元收入证明材料可享受生产奖补。

4.返乡在乡移民劳动力从事个体经营、电商等经营活动,凭年收入累计达1.5万元证明材料可享受生产奖补。

(三)无务工就业的监测帮扶家庭、脱贫人口家庭和“十二五”生态移民(脱贫人口以外)家庭,各相关镇对照脱贫劳动力和“十二五”生态移民(脱贫人口以外)补助标准,统筹整合资金,坚持“一户一策”,落实综合性社会保障措施,确保收入稳步增长。

三、工作落实

(一)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及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劳务补助、生产奖补资金从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解决;“十二五”生态移民(脱贫人口以外)外出务工劳动力及返乡在乡劳动力劳务补助、生产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和各镇整合社会帮扶资金解决。

(二)各镇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经党委会研究后组成专班进行审核、兑付,并严格执行《宁夏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全面落实自治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公告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开透明,阳光运作。

(三)市财政局、乡村振兴局负责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奖补资金准确及时发放。

(四)不予补助的情形

非法上访的;煽动、串联、幕后操纵他人信访的;通过各种网络渠道传播谣言,发布信息歪曲政策、恶意诋毁、诬告帮扶单位及帮扶人的;参与聚众闹事、赌博、寻衅滋事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逾期不还的;不履行合同、不讲诚信、弄虚作假的。

(五)本政策措施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青铜峡市引导建档立卡户发展种植养殖业扶持奖励政策(暂行)》(青党办〔2018106号)《青铜峡市脱贫攻坚就业创业扶持奖励政策(暂行)》(青党办(2018]108号)《关于扶持贫困户发展产业稳定收入的若干措施》(青政办发〔202020号)自行废止。

(六)本政策措施由市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乡村振兴局咨询电话:0953-3052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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