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81008/2023-00157 发文时间 2023-08-28
发布机构 青铜峡市财政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清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政策清单
序号补贴资金名称  (一级)补贴资金名称
(二级)
补贴政策依据          
(文件)文号
补贴对象补贴标准项目
级次
主管部门
1各级各类学生资助本专科国家奖学金《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21〕310号)      《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退役军人事务厅 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22〕25号)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生每年8000元中央自治区教育厅
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每生每年5000元
本专科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硕士生每生每年20000元,博士生每生每年30000元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研究生硕士生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生每生每年15000元
中职国家奖学金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别优秀的全日制中职生每生每年6000元
中职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源地属于六盘山区等 11 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藏区、新疆南疆四地州的农村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56号)对城乡义务教育(含民办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按国家基础标准50%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
2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新一轮退耕还林政策补助《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西部〔2014〕1772号)、《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1号)退耕农户1200元/亩,分三次兑现,第一次于第一年500元/亩、第二次于第三年300元/亩、第三次于第五年400元/亩中央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新一轮退耕还林延长期补助《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草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 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1号)、《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1号)退耕农户500元/亩,分五次下达,每年每亩补助100元中央
退耕还生态林森林抚育补助国家从2019年起,对已到期退耕地还生态林给予森林抚育补偿,《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1号)退耕农户20元/亩中央
3自治区林业财政补助资金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资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7年第103次)、《自治区财政厅 林业厅 农牧厅关于做好退耕还林还草有关工作的通知》(宁财(村)发2018340号)退耕农户300元/亩,分二次兑现,第一次于第一年200元/亩、第二次于第五年100元/亩自治区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前一轮退耕还林成果巩固补助资金退耕农户20元/亩自治区
4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办规字202115号)、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资环〔2022〕170号)
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10000元/年·中央
5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暂行办法》(宁民规发〔2021〕7号)低保对象实行分类分档发放中央、自治区自治区民政厅
特困供养资金《宁夏回族自治区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宁民规发 〔2021〕 6号)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发放中央、自治区
临时救助资金《宁夏回族自治区临时救助工作规程》 (宁民规发〔2018〕14号)临时救助对象急难型困难家庭:人均救助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
支出型困难家庭:人均救助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3倍;
个人对象:每人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月保障标准的水平的1.5倍给予救助;
中央、自治区
孤儿养育津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区孤儿养育津贴制度的通知》(宁政发〔2011〕143号)
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等1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儿童福利服务工作的意见》(宁民规发〔2019〕10号)
1.儿童福利机构内集中养育儿童;2.社会散居孤儿(含感染艾滋病病毒儿童);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4.享受孤儿养育津贴儿童 年满18周岁后,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孤儿养育津贴至毕业为止。机构内集中养育儿童标准每人每月1500元;社会散居孤儿标准(含感染艾滋病病毒儿童)每人每月1000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标准参照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1000元。中央、自治区
6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办法(修订)〉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办法(修订)〉的通知》(宁政办发 〔2017〕46号)
《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宁民发〔2020〕81号)
《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民规发〔2022〕2号
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不低于110/人/月自治区
7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办法(修订)〉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办法(修订)〉的通知》(宁政办发 〔2017 〕4 6号)《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宁民发(2020)81号)《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 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宁民规发〔2022〕2号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二级的残疾人不低于120/人/月自治区自治区民政厅
8高龄津贴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及新增高龄老年人津贴《关于明确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宁民字〔2018〕175号)《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高龄津贴制度的通知》(宁民发〔2023〕9号)持有宁夏户籍,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已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高龄补贴待遇人员暂不纳入)。高龄低收入老年人:80-89周岁农村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每人每月270元,城市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每人每月450元,90周岁以上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每人每月500元。
新增高龄老年人津贴:80-89周岁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9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
中央、自治区
9实际种粮农民
一次性补贴资金
实际种粮农民
一次性补贴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农(种)发〔2023〕8号)实际种粮者,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农垦农场农工,以及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各县(市、区)结合资金额度、实际种粮面积等情况综合确定补贴标准,县域内补贴标准应统一。中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10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资金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自治区财政厅 农业农村厅 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三轮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宁财(农)发〔2021〕421号)、自治区财政厅 农业农村厅 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三轮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补助标准的通知(宁财(农)发〔2022〕163号)持有草原承包证或签订了草原承包合同的农牧民、长期经营管理国有草原的农牧场和草原自然保护区等。7.5元/亩。中央
11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关于印发《2023年全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农(种)发〔2023〕9号)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的种地农民(含农垦农场农工)。2023年水地每亩补贴75元、旱地每亩补贴34元。中央
12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根据购置的机具类型实行定额补贴。中央、
自治区
13计划生育服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方案(试行)》(宁政发200583号)、《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8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宁政发200583号)、《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53号)夫妻一方或双方均为农业人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自治区标准1200元/人/年(其中:国家标准960元/人/年)中央、自治区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少生快富独生子女户纯女户提前实施奖励扶助制度《南部山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纯女户提前实施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宁政发20072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农村推行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纯女户提前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30号)符合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的独生子女户纯女户自治区标准1200元/人/年自治区
14计划生育服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83号)和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宁人口发200914号)、《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
201822号)、《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22〕49号)
我国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被依法鉴定为三级及以上残疾、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从女方年满49周岁起,男方女方一并纳入扶助范围伤残:自治区标准7200元/人/年,其中:国家标准5520元/人/年。
死亡:自治区标准9600元/人/年,其中:国家标准7080元/人/年
中央、自治区
提前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民政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宁卫计发20162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补充通知》(宁卫计办发201670号)独生子女死亡或被依法鉴定为三级及以上残疾、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女方年龄在40—48周岁,男方女方一并纳入扶助范围伤残:自治区标准7200元/人/年。死亡:自治区标准9600元/人/年自治区
少生快富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少生快富工程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6〕160号)对参加少生快富工程的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家庭或者有两个子女的家庭,子女未满18周岁死亡的,计划生育纯女户一个子女未满18周岁死亡,且夫妇不再生育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或者其子女未满18周岁意外严重伤残的子女死亡:6000元/户;伤残:依据县伤残等级标准,3000元(6级-5级)、4500元(4级-3级)、6000元(2级-1级)扶助金自治区
14
抚慰金制度《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民政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宁卫计发20162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补充通知》(宁卫计办发201670号)、《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一次性抚慰金制度的补充通知》(宁卫计发201865号)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20000元/户自治区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护理补助制度《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财政厅关于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护理工作的通知》(宁卫发2020283号)纳入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范围、年满60周岁的扶助对象(年满60周岁当年申领,亡故次年退出)4500元/人自治区
15育儿补贴金制度一次性育儿补贴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育儿补贴金发放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宁卫发〔2023〕48号)夫妻双方均为宁夏户籍的城乡居民,自2023年1月1日零时以后按政策生育第二、第三个孩子并落户宁夏的家庭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发放一次性育儿补贴金2000元,生育第三个孩子的发放一次性育儿补贴金4000元。自治区
按月发放的育儿补贴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育儿补贴金发放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宁卫发〔2023〕48号)夫妻双方均为宁夏户籍的城乡居民,自2023年1月1日零时以后按政策生育第三个孩子并落户宁夏的家庭。从出生当月起,每孩每月发放不少于200元的育儿补贴金,直至孩子3周岁。自治区
16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做好“十二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宁党发〔2011〕45号)、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印发〈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口发〔2013〕22号)》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城镇无业居民、失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夫妻双方每人每月领取25元独生子女保健费:1.夫妻双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2.按政策生育两个或三个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且不再生育的;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妇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每人每月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25元,直到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自治区
17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残疾人助学项目《宁夏扶残助学项目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残联发〔2014〕23号)具有宁夏户籍,当年被各类高等院校录取的残疾大学生和参加各类高等院校自考、函授学习,当年取得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证书的残疾学生。1.对当年被各类高等院校录取的残疾人学生给予一次性资助,资助标准为:本科(含本科)及以上学历每人资助4000元,专科每人资助3000元;
2.对当年取得各类高等院校自考、函授,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证书的残疾学生给予一次性资助,标准为3000元,中专学历每人资助2000元;
3.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盲人(视力残疾一级和二级),在原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00元。
自治区自治区残联
阳光助残小康计划项目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阳光助残小康计划”(2021-202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残联发〔2020〕46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低保户。补助标准:每年每户4000元,其中:自治区残联补助2000元,项目县区配套2000元。自治区
17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补贴项目《宁夏回族自治区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办法》(宁残联发〔2019〕7号)具有宁夏户籍,持有效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劳动年龄段、有一定就业创业能力的残疾人。补贴条件为:自2019年1月1日起首次登记创业的,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残疾人(含盲人按摩)和持续从事灵活就业的,且每年从事的时间不低于6个月的残疾人。1.自主创业补贴:按照第一年8000元、第二年5000元、第三年3000元的标准,连续三年给予创业补贴。
2.灵活就业补贴:按照2000元/年的标准给予灵活就业补贴。
自治区自治区残联
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项目《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宁人社发〔2011〕151号)缴纳了养老保险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和视力残疾一、二级的盲人按摩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持有按摩师职业资格证书)。按照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的50%予以补贴,凡是其他单位已经给予补贴的部分应予以扣除。自治区
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补贴项目《“十四五”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补贴项目实施方案》(残联厅函〔2021〕304号)1.纳入低保或特困供养范围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
2.纳入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左右的低收入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
4.一户多残、以老养残等特殊困难家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
为办理残疾证的贫困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人均一次性补贴150元。中央
18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并享受资金直补政策的农村移民600元/人*每年中央自治区水利厅
19铁杆庄稼保政府补贴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扶贫办宁夏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农村劳动力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19〕59号)、《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3号)、《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办规发〔2020〕4号)凡符合规定的,有我区户籍、离开居住地的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农村外出务工人员。35元/人*年自治区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宁人社规发〔2020〕4号)凡符合规定的,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就业创业证》且通过市场化手段难以实现就业的困难人员。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社保补贴自治区
21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农村厅乡村振兴局关于加强就业帮扶实施百万移民致富提升行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宁人社发〔2021〕68号)凡符合规定的,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搬迁群众中的就业困难人员。所在地级市上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意外伤害保险。自治区
22就业困难人员及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及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宁人社规字〔2023〕5号)(一)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凡具有我区居民户籍,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以非全日制就业、临时性就业等弹性工作方式就业,且于上年12月31日前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并自行缴纳了上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4050”人员(男50周岁-60周岁,女40周岁-50周岁);(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离校2年内灵活就业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一)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上年度个人社会保险缴费下限的50%予以补贴。2022年度养老保险补贴金额4720元,医疗保险补贴金额2360元。(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缴费的2/3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政策待遇享受年限自初次享受补贴之日起不得超过3个自然年度。自治区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3一次性创业补贴
《自治区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77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规发〔2018〕1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吸引支持大学生在宁创新创业就业办法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19〕2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农村劳动力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19〕59号)、《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3号)、《自治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打好“就业收入扩增战”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发〔2022〕5 号)(一)在校大学生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二)农村转移就业人员。(三)对因疫情防控在家滞留的农民工。(四)脱贫劳动力(原建档立卡户)。(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解聘人员。(六)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七)农村低收入人口。(八)移民搬迁群众。(九)农村返乡入乡人员。(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在校大学生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人员、因疫情防控在家滞留的农民工, 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其创办的创业实体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在登记注册后半年内可给予一次性初始创业补贴资金3000元,对在固原市等贫困县(区)创业的,补贴上浮30%;自登记注册之日起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一次性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资金(两次申领的创业补贴资金累计不超过1万元)。(二)符合申报条件的脱贫劳动力(原建档立卡户)、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解聘人员、农村低收入人口、移民搬迁群众,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其所创办的创业实体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可一次性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三)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带动就业的,连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5000元,1年以上的给予补贴12000元,两次累计申领不超过12000元(自2022年6月5日起执行)自治区
24技术技能提升补贴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岗位扩就业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22〕59 号)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1年以上企业在职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保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国家人事考试中心等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查询到的。取证之日(证书上的落款日期)起12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申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为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自治区
25城乡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直补个人)培训补贴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23〕14号)我区户籍的就业重点群体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的,给予1000元、1500元、3000元培训补贴。自治区
26“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助学补助“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助学补助《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雨露计划支持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的意见》(国开办发〔2015〕19号)、《自治区乡村振兴局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雨露计划+”就业促进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乡振发2022105 号)就读中高等职业院校普通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宁夏籍脱贫家庭、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子女4000元/年/生(2023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中央、自治区自治区乡村振兴局
27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灾害应急救助自治区财政厅 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财规发〔2020〕19号)受灾困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群众、需紧急生活救助一次性予以每人330元救助中央、自治区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过渡期生活救助自治区财政厅 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财规发〔2020〕19号)过渡期生活困难需救助人口每人每天50元,救助时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中央、自治区
旱灾生活困难救助自治区财政厅 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财规发〔2020〕19号)因旱生活困难需救助人口每人每次80元中央、自治区
冬春生活困难救助自治区财政厅 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财规发〔2020〕19号)冬春因灾生活困难需救助人口每人每次100元中央、自治区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自治区财政厅 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财规发〔2020〕19号)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需救助人口倒塌或严重损坏人居住房恢复重建救助,按每户2.8万元的标准实施救助;损坏人居住房维修,按照每间2000元,每户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中央、自治区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自治区财政厅 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财规发〔2020〕19号)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按照死亡人员每人1万元的标准向因灾遇难人员家属发放一次性抚慰金中央、自治区
因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自治区财政厅 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财规发〔2020〕19号)因灾临时生活困难需救助人口每个家庭每年总额不超过2500元救助中央、自治区
28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各类残疾人员抚恤金《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宁退役军人发〔2022〕60号)(2022年8月1日起执行)伤残人员残疾等级残疾性质抚恤金(元/人/年)中央、自治区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一级因战116270
因公111560
因病106900
二级因战105220
因公98770
因病94190
三级因战92320
因公85970
因病79770
四级因战75670
因公67680
因病61620
五级因战59100
因公51200
因病47110
六级因战46170
因公43290
因病36230
七级因战34780
因公30840
八级因战21960
因公19910
九级因战18240
因公14510
十级因战12810
因公10850
三属定期抚恤金《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宁退役军人发〔2022〕60号)(2022年8月1日起执行)烈属36910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31410
病故军人遗属29280
三红人员生活补助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80620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80620
红军失散人员36370
两参人员生活补助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9600
参战退役人员9600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老复员军人抗日战争时期入伍23400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22400
新中国成立后入伍21900
其他人员生活补助带病回乡退伍军人9000
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648
部分老烈子女7740
高素质青年参军入伍一次性补助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军区《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征集高素质兵员激励措施的通知》(宁政规发〔2018〕7号)我区批准入伍的大学毕业生士兵5000元/人自治区
29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自治区农村危窑危房和抗震宜居农房改造补助资金1.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 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42号);2.关于印发《宁夏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建发〔2021〕40号);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全区抗震宜居农房改造建设实施方案》(宁政办规发〔2020〕13号)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1.农村危窑危房改造补助:六类低收入群体新建置换改造危房的每户补助3万元,其中,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1.8万元,各市、县(区)财政补助1.2万元;六类低收入群体中的“极度低收入群体”每户补助3.9万元,其中,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3.6万元,各市、县(区)财政补助0.3万元;加固改造危房的每户补助1.5万元,加固改造危窑的每孔补助1.5万元,但每户补助最多不超过2孔,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全额补助。2.抗震宜居农房改造补助。六类低收入群体新建置换改造抗震宜居农房的每户补助2万元,加固改造的每户补助1.2万元,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含中央补助资金)与县(市、区)财政按7:3的比例分担。中央、自治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主办: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承办: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运行管理:青铜峡市网络和信息化办公室    

宁ICP备17001306号    网站标识码:6403810007    宁公网安备640381020000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