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81008/2019-00026 发文时间 2019-02-18
发布机构 青铜峡市财政局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治区财政厅 扶贫办 发改委 民委 林业厅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治区财政厅 扶贫办 发改委 民委 林业厅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自治区财政厅 扶贫办 发改委 民委 林业厅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扶贫办、发改局、民宗局、林业局,自治区农垦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脱贫攻坚总体部署,大力推进脱贫富民战略实施,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促进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印发的《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结合我区工作实际,我们对《宁夏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宁财农发〔2012351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扶贫办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民委           自治区林业厅

2017915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自治区本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自治区脱贫攻坚总体目标和工作要求,结合市、县(区)实际情况,统筹整合使用,形成资金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三西农业建设、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

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出方向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在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计划中明确。

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要坚持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  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依据全区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状况,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稳定增长机制,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加大投入规模。

各市、县(区)级财政根据本地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聚焦农村贫困地区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资金分配向连片特困地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贫困乡村倾斜,统筹兼顾生态移民、易地扶贫搬迁迁入区。

第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坚持精准扶持、权责匹配、公开透明的原则。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脱贫成效、资金监管、支出进度等。贫困状况主要考虑贫困人口规模及比例、贫困程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人均财力等客观指标,政策任务主要考虑国家、自治区扶贫开发政策、年度脱贫攻坚任务等。脱贫成效主要考虑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结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成效等。同时,将各市、县(区)上一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结转结余情况、项目实施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因素。每年分配资金的因素和权重,根据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求适当调整。

第三章 支出范围与资金下达

第八条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家、自治区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各市、县(区)原通过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上述社会事业事项(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的不再继续支出。

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贫困县(区),由县(区)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根据脱贫攻坚需求统筹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九条  县级可根据工作需要,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安排解决。除上级安排以外,市级不得从安排到县(区)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

项目管理费用于项目规划、勘测、设计、论证、招标等前期准备、项目实施、资金管理、竣工验收、监督检查、项目评估、扶贫培训、政策宣传等相关经费开支。

第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实行负面清单制,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严格落实扶贫开发责任、权力、资金、任务四到县机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使用负主体责任,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财政涉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创新资金使用机制。各市、县(区)要积极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的年度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将中央和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到各市、县(区)财政局。

第十四条  各市、县(区)应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原则上当年安排当年使用完毕,确需结转结余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资金监督

第十六条  参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案,由自治区扶贫办、发展改革委、民委、林业厅、农垦局等部门商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中央考核要求及自治区年度扶贫开发目标任务及时拟定。自治区扶贫办商财政厅汇总平衡提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切块分配方案,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由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审定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

(二)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加强资金监管。

(三)自治区扶贫办、发展改革委、民委、林业厅、农垦局等部门以及地级市相关部门负责资金监督、绩效评价。县级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宗教、林业、农垦等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各级各部门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七条  各县(区)应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第十八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公告制度,推进政务公开。各级资金管理部门要将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自治区扶贫办、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民委、林业厅等有关部门负责公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方案(计划)、资金拨付情况,在自治区级媒体或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各市、县(区)相关部门要及时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等方面情况在同级媒体进行公示、公告,并将公示公告情况报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等部门备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施的项目,应在项目乡、镇、村以短信、公示栏等多种方式将具体信息进行公示、公告。

第十九条  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报告制度。各市、县(区)每月末应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和扶贫办上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拨付、支出进度等情况。

第二十条  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结转结余问责机制。各市、县(区)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出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结转结余现象。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等扶贫资金监管部门定期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于资金结转结余情况严重的市、县(区)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予以通报。

市级财政、扶贫等部门应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加强对所辖市、县(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监管报告。县级财政、扶贫部门应加大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结转结余情况的日常监管力度,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至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部门。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绩效评价具体实施方案由自治区扶贫办商财政厅制定。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宗教、林业、农垦等部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扶贫等部门定期开展资金监督检查,积极配合财政部驻宁夏专员办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宗教、林业和农垦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930日起施行。原《宁夏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宁财农发〔2012351号)、《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宁财农发〔2003292)同时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宁财农〔20091737号)、《宁夏农垦国有贫困农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农〔2008815号)、《宁夏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管

理实施细则》(宁财农发〔2005743号)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扶贫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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