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81001/2016-33675 发文时间 2016-12-19
发布机构 青铜峡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青铜峡市扶贫开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
青铜峡市扶贫开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规范扶贫项目的实施和运行,提高扶贫开发项目和资金的透明度,主动接受贫困地区群众和社会的监督,确保项目达到预期效益,根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扶贫开发项目和资金公告、公示制是指扶贫办和项目实施单位通过在项目区设立公告、公示牌、公示栏等形式,主动公布涉及扶贫开发项目和资金有关内容,以接受项目区贫困群众和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二条  公告、公示制应当遵循真实、及时、公开的原则,扶贫办对公告、公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 各级财政扶贫资金安排的扶贫项目和各类社会扶贫、行业扶贫项目均应实行公告、公示。 

  第四条  扶贫办作为公告、公示制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实施阶段的公示和竣工验收后的公告,指导项目镇和项目村做好项目申报阶段的公示。 

  第五条  项目申报、实施阶段应公示,竣工验收后应公告。 

  (一)项目申报前,拟申报项目的镇、项目村应召开群众大会,分析致贫原因和制约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通过群众选项,初步确定项目后,即向群众公示项目建设详细地点、规划方案,广泛听取贫困群众意见,优化项目方案。 

  (二)项目实施阶段 

  1、扶贫办要在本市有线电视、政府网站、扶贫部门网站上一次性公示上级批复的项目名称、项目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负责人、资金来源、数额及结构、项目效益目标等。扶贫办要对各贫困村固定的公示牌(墙)制定简约适用、标准统一的模式。 

  2、项目村要在显著位置按照扶贫办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将项目名称、项目具体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监理单位及负责人、资金来源、数额、受益人口、增收情况等内容通过固定的公示牌形式进行公示。 

  (三)项目实施完成并经验收后,对扶贫资金使用、项目工程与数量、项目预期效益、后续管理等情况进行公告。 

  第六条 项目实施阶段公示和项目竣工验收后进行公告的内容应向吴忠市扶贫办上报、备案。市级扶贫办发现公示和公告内容不当或错误的,应责令其改正。凡经市或自治区扶贫办批准,项目实施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在竣工验收后进行的公告中予以说明。 

  第七条 设立公告、公示牌、栏、墙等,应符合经济适用、清晰规范的要求,应利用村务公开栏或村委会、圈舍墙等建筑物,杜绝形象工程。 

     第八条 市扶贫办在接到上级下达的计划通知后,一个月内公示公告;镇、村在接到级下达的扶贫项目后,立即公示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九条  对项目的公告、公示应注明公告、公示内容的质询、举报渠道,如电话、信箱和联系人等。 

  第十条 项目区村民如对公告、公示内容有疑问,可以向市扶贫办或上级扶贫办提出质询,市扶贫办或上级扶贫办应在15天内对反映事项进行核实处理并进行答复。对实名书面反映的,应以书面形式将处理结果通知质询人。 

  第十一条 要建立项目公告、公示档案。村要留存公告、公示内容照片;扶贫办要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并报上级扶贫办备案。 

  第十二条  市扶贫办要将公告公示制执行情况作为项目验收和扶贫开发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指导。对公告公示制度落实不到位的,要视情、按律进行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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