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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铜峡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与保护的公告

时间:2026-04-21 来源:青铜峡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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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单位各取用水单位及个人: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规范取用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我行政区域内各类取用水行为公告如下:

一、严肃查处超计划取水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第四十九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规定,各相关单位、取用水单位(户)须严格执行水务局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指标和计划用水指标,坚决杜绝超计划用水行为。

二、严肃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在黄河流域取用水资源,应当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规定,凡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用水资源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肃查处不按规定条件取用水的违法行为

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取用水单位和个人须严格按照取水许可证载明的取水地点、用水用途、取水量、取水方式等规定条件取水,严禁擅自变更取水相关事项。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严肃查处不按规定安装和使用计量设施的违法行为

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取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单位,应当安装合格的在线计量设施,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至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取水规模以上界定标准:地表水年许可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农业生产取用地下水年许可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非农业生产取用地下水年许可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五规定:对取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未安装在线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限期安装,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对在线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修复;逾期未更换、未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并处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五、严肃查处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的违法行为

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设施;《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建设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申请取水许可时附具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设方案,并按照取水许可批准文件要求,自行或委托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施工;施工单位不得承揽未取得取水许可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无需申请取水许可,但建设单位应于施工前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下水取水工程所有权人承担工程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的,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封闭取水工程或设施;逾期拆除、封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并处万元以下罚款。

六、强化社会监督与违法举报受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法违规取用水资源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对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我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09533604646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各镇、各相关部门及各取用水单位、个人严格遵照执行,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取用水行为,共同守护我水资源和水生态安全。



青铜峡市水务局                      

202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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