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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和修订相关文件的决定

时间:2025-12-14 来源:青铜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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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建筑领域统一大市场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国务院《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招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住建局拟对《关于在全市房屋市政工程现场使用建筑信息模型(BIM)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和钢板防护立网等“四新”技术的通知进行废止,对《关于印发2023年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进行修订。

现将拟废止及修订的文件相关内容向社会公布,凡被宣布废止的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拟修订或废止的相关文件内容




青铜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1月14日              




附件

拟修订或废止的相关文件内容

序号

原文件

拟修改或废止意见

1

关于在全市房屋市政工程现场使用建筑信息模型(BIM)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和钢板防护立网等“四新”技术的通知  青建发〔2024〕144号

建议废止

2

关于印发《2023年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建发〔2023〕10号

建议修改,第3页中删除“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3

关于印发《青铜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方案》的通知  青建发〔2023〕67号

建议修改,第7页中删除“主要负责人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4

关于开展全市建筑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青建发〔2023〕64号

建议修改,删除“充分利用诚信记录手段”。

5

青铜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岁末年初安全生产及消防工作的通知  青建发〔2023〕203号

建议修改,第2页中删除“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要落实带班制度”

6

关于印发《全市住建领域加强安全生产“1+5”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建发〔2023〕98号

建议修改,删除全市建筑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中(四)“要充分用好警示教育、约谈、诚信惩戒、经济处罚、优秀奖励等多种手段,定好整治对策,用好研判成果,完善制度机制,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五)“并按照上限予以诚信分值处罚,”。

7

青铜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23-2024年全市房屋与市政工程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建发〔2023〕121号

建议修改,删除“充分利用诚信记录手段”。

8

关于印发《青铜峡市建筑施工领域预防高处坠落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建发〔2023〕149号

建议修改,删除(三)扎实推进,严厉处罚。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按照国家规定需持证上岗的特殊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按照宁夏施工、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  准(D 1—1—03)扣除企业诚信分值 100 分;未在施工现场配备符合要求的项目管理机构及关键人员,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按照宁夏施工、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 1—4—02)扣除企业诚信分值 100 分;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5 人以上未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的,按照宁夏施工、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 1—4—05)扣除企业诚信分值300 分;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按照宁夏施工、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 1—4—06)扣除企业诚信分值100分;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按照宁夏施工、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 1—4—13)扣除企业诚信分值100分;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按照宁夏施工、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4—17)扣除企业诚信分值100分;在整治期间,各项目参建企业关键岗位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记分处罚

9

关于全面加强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青建发〔2022〕49号

建议修改,第2页中删除“严格落实进出工地人员实名制管理”

10

关于做好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冬季施工安全防范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青建发〔2022〕159号

建议修改,第2页中删除“实名制”“关键岗位人员”

11

关于印发《2021年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建发〔2021〕59号

建议修改,第5页中删除“健全建筑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将评价结果与企业招投标挂钩,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12

关于印发《2024年全市建筑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青建发〔2024〕27号

建议修改,第6页中删除“实名制考勤管理”“信用管理”,8页中“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修改为“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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