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青铜峡市委2025年第25次常委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园区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服务运营单位管理,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有效,园区管委会结合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起草了《青铜峡工业园区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单位管理制度(试行)》。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4月14日至4月22日,请将意见反馈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史金姗 联系电话:13895618121 邮箱:13895618121@163.com)
附件:1.青铜峡工业园区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单位管理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
2.反馈意见表
宁夏青铜峡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4月14日
附件1:
青铜峡工业园区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单位管理制度(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园区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单位(以下简称“运维单位”)管理,保障设施连续稳定运行,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有效,夯实污染防治监管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 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5-201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₃-N等)运行技术规范》 (HJ 355-2019)、《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技术导则》 (HJ 168-2020)、《污染物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传输技术要求》(HJ 212-2025) 等相关技术规范,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工业园区内承接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的第三方运维单位及各排污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包括安装在固定污染源现场,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检测仪(废 气、废水)、流量(速)计、采样装置、生产或治理设施运 行记录仪、数据采集传输仪、视频监控系统、工况监控设备 及配套站房、管路等仪器仪表及辅助设备。
第四条 园区管委会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及考核评价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运维单位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排污单位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协同做好运维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责任划分
第五条 排污单位是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法定责任主体,对排污数据质量及监控设施运行状况直接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污染物排放,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二)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严禁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确保自动监控设施与园区智慧平台及生态环境部门监管系统联网;
(三)与运维单位签订规范的运维服务合同,明确双方 权利义务、服务标准、考核要求及违约责任,定期对运维单位服务质量进行评价考核;
(四)监督运维单位履行运维职责,发现运维单位存在弄虚作假、服务不合格等问题的,及时终止合同并向园区管委会及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五)因更换、停用、拆除自动监控设施等可能影响设施正常运行的,须事先向园区管委会及生态环境部门报备,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运维单位应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符合国家及自治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单位的其他资质要求,具备相应的监测分析、校准校验及应急处置能力,按照运维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遵循国家、自治区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运维工作,保障自动监控设施连续稳定运行,确保监测数据按要求实时、准确上传至园区智慧平台及生态环境部门监管系 统;
(二)在园区内配备固定联系人、专用运维车辆、备品备件耗材、关键部件及必要的检修设备,保障应急维护响应及时,满足即时运维需求;
(三)定期开展设备校准校验和比对监测,保障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准确率符合生态环境部及自治区相关要求,其中各类设备有效数据率不低于90%,比对监测数据相对误差控制在允许范围之内;
(四)建立健全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故障应急等管理制度及“一企一档”运维技术档案,完整记录设
施使用、维修、停运、校准校验、样品比对等情况,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每半年向园区管委会书面报送运维情况报告;
(五)设施出现故障时,须按要求同步报告园区管委会及排污单位,按相关平台标记故障状态,规定时限内完成修 复并恢复运行;故障维护时间超过6小时的,应立即采用参比方法开展人工监测,同步报送人工监测数据直至设备恢复正 常;
(六)设备维修或更换后,须按技术规范完成校准校验或比对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发现排污单位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或干预运维工作的,应固定相关证据并在24小时内上报生态环境部门;
(七)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生产技术信息及监测数据承担保密责任。
第三章运维管理
第七条 运维单位进入园区开展服务,应向园区管委会提交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明、技术人员名册及资质证书、设备仪器清单、备品备件储备方案、运维管理制度等。
第八条 运维单位应具备与运维任务相匹配的技术团队,所有运维人员须经自治区及以上行业协会或委托的其他机构岗位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确保“人证合一”,熟练掌握设备原理、操作使用、调试维修等技能。
第九条 自治区及以上行业协会颁发的自律性资质认证证书,可作为运维单位运营能力的补充证明材料。运维单位相关资质被吊销或失效的,不得承接园区内运维业务。
第十条 运维单位与排污单位签订或变更运维服务合同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报送园区管委会备案。
第四章监管与考核
第十一条 园区管委会建立“日常巡查+季度检查+年度考核”的监管机制,每季度对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监测数据质量,以及运维单位人员资质、操作规范性、质量控制执行情况等开展例行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加大检查频次。
第十二条 依托园区智慧平台开展在线巡查,实时监控数据传输状态,对异常数据、中断传输等情况,及时完成核查处置,跟踪整改落实。
第十三条 园区管委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向相关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时限及要求;对涉嫌数据造假、擅自改动设施、拒不整改等违法行为的,固定物证、电子数据等证据,移送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园区管委会每年对运维单位服务质量开展一次评估考核,并公示考核结果。对评估考核不合格的运维单位,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责令限期整改,存在参与数据造假、拒不配合监管、资质失效等情形的,列入园区运维单位“黑名单”,并向园区各企业进行通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青铜峡工业园区企业污染源自动监设施运营维护单位管理制度(试行)》反馈意见表
序号 | 企业名称 | 联系人 | 电话 | 反馈意见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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