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 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一)

时间:2018-12-11 来源:网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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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改革开放以来,我区民营经济不断发展壮大,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们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深刻认识发展民营经济的重大意义,旗帜鲜明地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为充分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和创造力,更好地促进我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降低民营企业经营成本

(一)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移政策及小微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普惠性税收免除政策。对纳税困难的企业,经有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允许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落实国家降低社保费率及规范涉企保证金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努力稳定就业的参保企业,可享受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50%失业保险费返还政策,推广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坚决纠正行政审批取消后由中介机构和部门下属单位变相审批及违法违规收费、加重企业负担等现象。(责任单位:宁夏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


(二)切实降低企业生产要素成本。对我区鼓励类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占用未利用地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出让最低价可按照相关标准的10%确定。依法鼓励以多种方式向民营企业供应土地,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20年至50年)出让等方式使用土地。探索试行新供应工业用地“标准地”制度,用地企业可直接开工建设,不再需要各类审批,建成投产后,有关部门按照既定标准与法定条件验收。2019年底前全部放开电力直接交易企业用户范围,支持园区内企业“打捆”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技术先进、能耗环保达标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用电享受自治区相关电价补贴政策。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鼓励供气企业采取直供方式对民营企业供气。(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应急管理厅、 市场监管厅,宁夏税务局、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各市、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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