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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铜峡市委 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意见

时间:2017-09-14 来源:青铜峡招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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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党(工)委和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事企业单位,库区管理局、各工业园区,驻青区属、吴属单位:
    为全面落实自治区和吴忠市绿色发展、转型升级,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和结构优化,确保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企业项目建设
  (一)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市属新建项目(不包括能源类项目),在年内完成当年建设内容的,按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企业扶持发展资金。
  (二)现有规模以上市属企业当年实施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包括能源项目),按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企业扶持发展资金。
 (三)当年实施的节能环保项目扣除政府支持资金外,按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2%给予企业扶持发展资金。
    二、鼓励企业转型升级
 (四)对企业以资本保值增值为目标,运用合并、兼并、收购、接管、股权转让等重组形式,优化企业资产结构,重组资产达亿元以上且开工生产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扶持发展资金;重组资产达5000万元以上亿元以下且开工生产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扶持发展资金。
(五)自2016年起,由规模以下首次跃升至规模以上的现有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扶持发展资金;当年产值高于2000万元的按超额部分0.4%再一次性给予扶持发展资金。
    三、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六)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50万元扶持发展资金;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20万元扶持发展资金;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扶持发展资金;对新认定的自治区级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发展资金。
  (七)对当年新认定的发明专利技术并将成果转化应用的,每项给予一次性5万元扶持发展资金。
  (八)对当年研发的主导产品获得国家及自治区科技部门认证,并将其转化为生产成果进行批量生产且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年销售额的1%给予扶持发展资金,单个产品最高扶持发展资金不超过50万元。
四、鼓励企业增产达效
  (九)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上年统计报表为基数,当年产值增加500万元以上的,超额部分按0.4%一次性给予扶持发展资金。
    五、鼓励企业多元融资
  (十)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国内主板(包含中小板和创业板)交易市场上市的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扶持发展资金;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扶持发展资金。
   (十一)对成功实施债券融资的企业,按发行费用的10%给予扶持发展资金,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二)设立2000万元新型工业化专项担保基金(资金来源为自治区财政1000万元,地方财政1000万元),用于工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贷款担保,并给予不高于2%的保费补贴。
  (十三)设立2000万元的中小微企业转贷基金,用于中小微企业“过桥”转贷(企业使用转贷资金的期限不超过15日,日利率不高于0.4‰)。
  (十四)设立1300万元的“助保贷”贷款风险补偿基
金(资金来源为自治区财政300万元,地方财政1000万元),用于缓解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难和成本高的问题。
  (十五)设立2000万元“财保贷”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资金来源为自治区财政500万元,地方财政500万元,融资性担保机构1000万元),用于补偿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对我市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所发生的损失,撬动金融机构的放贷比例。
  (十六)对当年列入自治区、吴忠市及青铜峡市的重点工业项目,按照投资协议完成年度建设内容的,且单笔贷款在300万元以上的,对当年贷款分别给予基准利率50%(自治区)、40%(吴忠市)和30%(青铜峡市)的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包含产业基金贷款)。
  (十七)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上年统计报表为基数,单笔贷款在300万元以上且产值增幅达到10%以上的,对当年贷款给予基准利率30%的贷款贴息,产值增幅达到30%以上的,对当年贷款给予基准利率50%的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包含产业基金贷款)。
以上保费、贴息政策须扣除已享受过的上级政府补贴过的保费、贴息资金,且贴息以基准利率为基础。
六、鼓励企业积极纳税
  (十八)对当年依法纳税前20名的市属工业企业,以上年地方税收留成部分为基数,按当年新增地方税收留成部分的10%给予扶持。
    七、鼓励企业绿色发展
  (十九)对当年拆除燃煤锅炉的工业企业,按照0.1蒸吨1000元标准给予补助。
  (二十)对当年淘汰落后产能并引进新产能且当年投产的,未获得上级政府资金支持的,按新引进设备原值的1%给予补助,最高扶持发展资金不超过50万元。
    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截止2019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凡涉及因上级政策调整或经济形势变化需调整本政策内容的,另行研究制定。凡以前市委、政府出台扶持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停止执行。
 
 
 
                                                         中共青铜峡市委员会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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