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381001/2019-00292 | 发文时间 | 2019-12-09 |
| 发布机构 | 青铜峡市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铜峡市工业园区财政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各镇人民政府、裕民街道办事处、农林场,市直各部门、事企业单位,驻青区属、吴属有关单位:
现将《青铜峡市工业园区财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铜峡市工业园区财政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工业园区建设,充分调动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和开发建设的积极性,增强自我发展、自求平衡的能力,结合我市工业园区运行情况,特制定《青铜峡市工业园区财政管理办法》。
一、财政管理体制
依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发区整合优化和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18〕82号)精神,对不具备设立一级财政的工业园区,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保障园区建设和正常运转。我市工业园区按照部门预算单位进行管理。
二、财政收支划分
(一)收入范围。税收收入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环保税等税收收入。
(二)支出范围。工业园区管委会的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
三、财政收入基数及收入分成核定
以2018年工业园区所属企业产生的税收收入作为收入基数,当年园区税收收入超出基数部分按40%比例奖补园区。
四、其他事项
(一)工业园区结算范围内的相应企业的认定,须在企业落户后一个月内由园区将企业名单、税务登记等资料报市财政局认定。
(二)工业园区财政管理应坚持量入为出,培植财源,扩大收入总量,优化支出结构的原则。
本办法一定三年。从2019年1月1日起实行。
抄送:宁夏青铜峡工业园区管委会。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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