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640381001/2019-00016 | 发文时间 | 2019-01-22 |
| 发布机构 | 青铜峡市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 题: |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铜峡市深入推进“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
青政办发〔2019〕7号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铜峡市深入推进“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农林场,市直各部门:
现将《青铜峡市深入推进“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铜峡市深入推进“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
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棚房”问题的最新指示精神,按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对“大棚房”问题深入排查,彻底清查,坚决整治,确保3月底前完成清理整治任务的安排部署,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棚房”问题整治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我市“大棚房”问题再排查再清理工作,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现象,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再排查再清理范围及标准
针对前期清理整治工作中出现的政策把握不到位、界定不准确、排查不彻底等问题,开展再排查再清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四类问题:
(一)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进行建设非农设施的。
1.住宅类:如私家庄园、别墅、商品住宅等;
2.经营性非农设施类:如餐饮、休闲、度假、娱乐、会
议、培训、物流仓储、驾校、酒庄、商业养老、垂钓园、人造景观等;
3.农产品加工类:如饲料加工、水果打蜡、果蔬分级分类等;
4.新业态类:如农业嘉年华、农业小镇、田园综合体等兼具农业生产、科技示范、产品研发、科普教育、农事体验、产品展示、休闲旅游等复合功能的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等;
5.历年卫片执法检查违法占用耕地未整改到位的项目;
6.直接在耕地上违规长期堆放货物的;
7.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到期后未按要求复垦的。
(二)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
1.在农业大棚内建设住宅、餐饮、娱乐、会议、培训、仓储、厂房等设施;
2.在农业大棚内建设科技示范、产品研发、科普教育、产品展示等设施;
3.在农业大棚内硬化地面的(耕作道路除外)。
(三)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
1.农业大棚看护房占地面积超过15平米(含多栋农业大棚共用一个看护房),或层数超过一层;
2.看护房违法违规改变性质和用途,进行住宅、餐饮等经营性开发。
(四)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的其他情形。
1.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用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和用途的;
2.农业园区内道路建设符合农村道路标准、但含农村道路的附属设施用地面积超过原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 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 127号)规定上限的;
3.畜禽、水产养殖附属设施与种植业配套设施改变用途用于住宅类经营开发和其他非农活动的。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认真开展再排查再清理。各镇场要对照再排查再清理范围及标准,充分利用国土部门遥感影像比对数据分析方法开展再排查再清理。对再排查结果,镇(场)、村、组,国土、农牧要逐级签字背书,逐一建立问题台账,上图建库。市委、政府和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领导小组负责对辖区各镇、场排查清理结果再审核,再监督,确保排查清理全覆盖、无死角、无遗漏。具体方法步骤:
1.以2009年现状库中耕地图斑和2017年现状库中耕地图斑相叠加作为工作底图,扣除已审批建设用地数据,再叠加农家乐和设施农用地等图斑。
2.分析筛选疑似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和在农业大棚内
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图斑,形成成果图层,图层属性设置参照国家土地监测图斑标准。
3.进行室内判读核查,实地查找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图斑。认定为违法的,填写《青铜峡“大棚房”问题再排查再清理统计表》;认定为合法审批建设用地的,提供有关批准文件,进行说明,以上图斑在实地核查时,必须通过宁夏土地调查云监管平台提供四张以上照片和10秒左右短视频进行举证。(需在划定图斑拐点向图斑内拍摄)
(二)按时保质清理整治整改。严把政策界限、严格界定区分,各镇场要会同国土、农牧部门,建立辖区(镇村组)问题台帐销号制度,制定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分类细化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完成时限,依法依规迅速坚决整治,倒排时间、挂图作战、清单消零,拆除违法建筑、实现耕地复耕,真正做到农地姓农、农地农用。农垦集团要会同属地相关部门抓好落实。
(三)严格执法惩治惩处。对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问题的责任主体,各镇场要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镇农林场要逐一排查“大棚房”是否享受财政补助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对其中涉嫌骗取涉农资金补助、改变农业设施用途的,财政、农牧等部门要坚决予以追回。
(四)严肃执纪问责。对清理整治违法违规建设“大棚房”等农地非农化问题中,主体责任不落实、排查不彻底、整治不到位的镇场和相关责任人,视情节移交市纪委监委严肃追责问责。对“大棚房”背后的利益链、黑恶势力和保护伞,由公安部门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行彻查,坚决予以打击。
(五)尽快恢复耕地生产功能。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的“大棚房”等非农设施,清理整治后,要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农牧部门和国土部门要紧密配合主动作为,做好技术支撑和检查验收等相关工作。
(六)构建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用途管制,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对违法用地和农地非农化行为开展持久管控。根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需要,研究制定完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乡村产业振兴和设施农业等用地政策及管理办法,构建全方位、全覆盖、全过程的监管格局。
三、工作分工
(一)市委、政府抓总责。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专项行动,调度通报进展情况,总结进展和成效,并向自治区和吴忠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领导小组上报清查整治情况。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30名责任心强、素质过硬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成立1个综合协调组和6个技术指导组(见附表),指导各镇场落实再排查再清理和全面彻底整治任务及要求。同时,各镇场要吃透政策,领会标准,熟练掌握技术手段,逐一列出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统一汇总后上报市“大棚房”问题排查清理整治整改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镇场落实。各镇场要在及时组织观看《一抓到底正风纪——秦岭违建整治始末》专题片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提高思想认识,深刻汲取秦岭事件教训,压实属地主体责任和镇(场)长第一责任人职责,抓好专项行动组织落实,做好进度安排、任务落地、资源调配、整治整改等工作,将清理整治任务和责任逐级落实到村组。同时,对清查整改中出现的需要进行“一事一议”的事项,要及时按照自治区《“一事一议”工作流程》进行上报。
(三)部门协同。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在市委、政府统一部署下,加强专项行动指导和督促,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配合,联合行动,落实专项行动各项措施。
农牧部门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统筹协调推进专项行动,调度通报进展情况,研究提出政策措施,总结进展和成效,并向自治区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报告;负责起草再排查再清理整治方案,统计分析各地排查数据,起草全市阶段进展情况通报,及时上报整治工作信息,建立大棚管理台帐,起草全市再排查再清理整治情况报告,牵头组织检查验收;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国土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位置示意图,充分利用遥感影像比对数据分析方法开展再排查再清理;负责统计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土地利用现状地类、面积;负责进行室内判读核查,实地查找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图斑,填写《宁夏“大棚房”问题再排查再清理统计表》,认定为合法审批建设用地的,提供有关批准文件,进行说明,并做好通过宁夏土地调查云监管平台进行举证的有关工作。并对清查出的各类问题土地属性进行认定,并提出整治整改意见。
其它各成员单位根据各部门职能,配合开展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研究政策建议,参与检查验收。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四、工作步骤
各镇场要及时召开会议进行安排部署,统一思想,落实责任、联合行动,全面开展“大棚房”问题再排查再清理,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建立组织领导推进机制,细化相关工作职责,迅速开展再排查再清理再整治工作,确保清理整治工作3月底前全面完成,在排查清理整治的各阶段按要求报送进展情况信息。
(一)再排查再清理阶段(1月24日前)
1.制定方案(1月17日前)。各镇场制定《深入推进“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细化再排查再清理措施、步骤,全面推进清理整治行动。要以政府正式文件上报市 “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领导小组。
2.镇场自查(1月23日前)。各镇场按照工作方案部署要求,对辖区开展全面排查,逐一核实界定登记造册,建立问题台账,统计各类违法违规情况,填写调查统计表,形成排查清理报告和“大棚房”问题清单,1月23日前,由镇场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以镇场正式文件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审核汇总,作为督导检查和追责问责的依据。
3.市级汇总(1月25日前)。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根据各镇场上报再排查再清理报告,综合分析、严格界定违法违规情况,形成全市再排查再清理报告和“大棚房”问题清单,由市政府负责同志签字后上报自治区和吴忠市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并附各镇场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的镇场“大棚房”问题清单。
(二)深入整治整改阶段(3月14日前)
1.全面整改(3月9日前)。各镇场要按照整改工作要求,采取边排查边整改的工作方法,压茬推进,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问题整改工作。
2.上报情况(3月11日前)。各镇场要在认真总结清理整治情况的基础上,形成专题报告,经镇场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市“大棚房”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形成专题报告分别上报自治区和吴忠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3.整改验收(3月14日前)。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会同协调指导组在8镇2复验的基础上进行抽验,对未整改到位的镇场启动问责程序。
(三)工作总结(3月23日前)
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在总结清理整治情况的基础上,形成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专题报告,经市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报自治区和吴忠市专项行动协调推进小组,对工作不到位的环节和整治不彻底的镇场依法依纪严肃问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场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清理整治“大棚房”问题的重要性、复杂性、艰巨性,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压实属地责任。镇场主要负责领导要亲自挂帅,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及时解决清理整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专项行动人员和技术装备保障,严肃督导问责,切实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部门协作。市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积极开展专项行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等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定期上报信息。实行专项行动信息周报制度。各镇场要在加快工作进度的同时,及时调度汇总再排查再清理和整治整改数据,每周二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报告本镇场清理整治情况。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周三向自治区和吴忠市报告全市清理整治情况。对清理整治中发现的重大情况随时上报。
(四)做好信访维稳。各镇场要完善应急预案,加强相关信息收集、研判和上报,认真做好来信来访、舆情处置和解释疏导工作,树立典型案例,做好警示教育,确保清理整治行动有力有序推进。
附件:1.青铜峡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2.青铜峡市“大棚房”问题再排查再清理分类表
3.镇场“大棚房”问题再排查再清理统计表
4.镇场“大棚房”问题再排查再清理汇总表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2日印发
附件1
青铜峡市“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
领导小组
组 长:金永灵 市人民政府市长
副组长:张克文 市政府副市长
杨天寿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张立军 市委政研室主任
马 力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徐怀俊 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杨金和 市公安局政委
郝文斌 市民政局局长
罗志成 市财政局局长
田吉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王 东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李凤霞 市农牧和科学技术局局长
哈存连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 伟 市旅游局局长
胡发卫 市文化体育广电局副局长
余振民 峡口镇镇长
柏晓东 青铜峡镇镇长
杨秀梅 大坝镇镇长
张进喜 小坝镇镇长
李 华 陈袁滩镇镇长
周志刚 瞿靖镇镇长
何立国 叶盛镇镇长
梁 才 邵岗镇镇长
王君华 树新林场副场长
杨文斌 良繁场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牧和科学技术局,李风霞担任办公室主任,王东担任办公室副主任,同时下设综合协调组和清理整治工作组,负责专项行动日常工作。
(一)综合协调组
组 长 李凤霞 市农牧和科学技术局局长
王 东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 袁续兵 市纪委监委副主任
黄学明 市公安局副局长
田兴龙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罗志成 市财政局局长
赵小顺 市农牧和科学技术局副局长
董欣楠 市旅游局副局长
统筹负责研究和协调解决“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工作中的重点事项。
(二)清理整治工作组
第一组 组 长 李凤霞
成 员 蒋万兵 李佐 任凯 吴建军 王丽琳
(包保叶盛镇“大棚房”问题排查整治工作)
第二组 组 长 王 东
成 员 张默然 王茹 袁少利 吴涛(包保大坝镇“大棚房”问题再排查整治工作)
第三组 组 长 赵小顺
成 员 卢慧 盛伟华 丁永锋 王玲(包保瞿靖镇、良繁场“大棚房”问题再排查整治工作)
第四组 组 长 田兴龙
成 员 顾耀霞 袁 涛 李存保 辛学军(包保小坝镇、陈袁滩镇“大棚房”问题再排查整治工作)
第五组 组 长 马金荣
成 员 王登明 牛安邦 张辉 姜青森(包保峡口镇、青铜峡镇“大棚房”问题再排查整治工作)
第六组 组 长 沈建文
成 员 孙惠勇 刘波 李广军 沈全礼(包保邵岗镇、树新林场“大棚房”问题再排查整治工作)
积极对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统筹负责各镇场“大棚房”问题清理排查中的地类性质确认、政策把握和图斑甄别等技术指导工作,并负责所包保镇场清理整治工作。
附件2
青铜峡市“大棚房”问题再排查再清理分类表
类 型 | 类 型 | 情形说明 | 类型代码 (填写数字) |
第一类 | 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进行建设非农设施的 | 住宅类:如私家庄园、别墅、商品住宅等。 | 11 |
经营性非农设施类:如餐饮、休闲、度假、娱乐、会议、培训、物流仓储、驾校、酒庄、商业养老、垂钓园、人造景观等。 | 12 | ||
农产品加工类:如饲料加工、茶叶初加工、水果打蜡、果蔬分级分类等。 | 13 | ||
新业态类:如农业嘉年华、农业小镇、田园综合体等兼具农业生产、科技示范、产品研发、科普教育、农事体验、产品展示、休闲旅游等复合功能的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等。 | 14 | ||
历年卫片执法检查违法占用耕地未整改到位的项目。 | / | ||
直接在耕地上违规长期堆放货物的。 | / | ||
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到期后未按要求复垦的。 | / | ||
第二类 | 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的 | 在农业大棚内建设住宅、餐饮、娱乐、会议、培训、仓储、厂房等设施。 | 21 |
在农业大棚内建设科技示范、产品研发、科普教育、产品展示等设施。 | 22 | ||
在农业大棚内硬化地面的,耕作道路除外。 | 23 | ||
第三类 | 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的 | 农业大棚看护房占地面积超过15平方米(含多栋农业大棚共用一个看护房),或层数超过一层。 | 31 |
看护房违法违规改变性质和用途,进行住宅、餐饮等经营性开发。 | 32 | ||
第四类 | 其他情形 | 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用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和用途的。农业园区内道路建设符合农村道路标准、但含农村道路的附属设施超过127号文规定上限的。畜禽、水产养殖附属设施与种植业配套设施改变用途用于住宅类经营性开发和其他非农活动的。 | 41 |
与大棚不相连的“看护房”,按附属设施用地排查清理。 | 42 |
附件3
镇(场) “大棚房”问题再排查再清理统计表
填报日期: 单位:亩 | |||||||||||||||||
序号 | 问题 类型 | 情形 说明 | 项目 (单位)名称 | 位于农业园区(不涉及就填“X”,涉及就填写园区名称) | 改变用途(违法占地)总面积 | 是否进行设施 | 类型代码(填写数字) | 备注(用地问题简 单描述) | 用地单位 法人 (或个人)姓名 | 联系 方式 | |||||||
小计 | 设施农 用地 | 耕地 | 永久基本农田 | 其它 农用地 | 不涉及设施农用地 | 已备案 | 未备案 | ||||||||||
1 | 例如:Ⅰ | 餐饮 | ***农家乐 | X | 2.5 | 1 | 1 | 0.5 | 0 | √ | 12 | 2006年备案设施农用地,用于蔬菜种植,2010改变用途,建设农家乐,用于餐饮娱乐。2012年已立案查处,但是目前仍处于建设占用状态,未拆除清理。 | 张三 | 139****** | |||
填表说明:1、改变用途(违法占地)总面积以实际核查面积填报,涉及局部违法占地的,只填写局部违法部分的面积。 2、填表时按照I类、Ⅱ类、Ⅲ类、Ⅳ类依次填写。 3、此表需镇政府或农林场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政府公章后上报。4、**年**月备案设施农用地,用途是干什么;**年**月改变用途,建设什么,干什么。**年**月已立案查处,**年**月已结案,但是目前仍处于建设占用状态,或未拆除清理状态,或已拆除但未复耕状态。
填报人: 镇、场主要负责人签字: 市协调组签字:
市技术指导组签字:
附件4
镇(场) “大棚房”问题再排查再清理汇总表
填报日期: 单位/亩
序号 | 问题类型 | 改变用途(违法占地)总面积 | ||||
小计 | 设施农用地 | 耕地 | 永久基本农田 | 其它农用地 | ||
填表说明:1.改变用途(违法占地)总面积以实际核查面积填报,涉及局部违法占地的,只填写局部违法部分的面积。
2. 填表时按照I类、Ⅱ类、Ⅲ类、Ⅳ类依次填写。3、此表需经镇政府或农林场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政府公章后上报。
填报人: 镇、场主要负责人签字: 市协调组签字:
市技术指导组签字: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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