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81001/2018-47643 发文时间 2018-08-08
发布机构 青铜峡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铜峡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铜峡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裕民街道办事处、农林场,市直各部门、事企业单位,驻青区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青铜峡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铜峡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

 

为规范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活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财综字〔1999〕11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经适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本市确定的标准建设,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二条  购买经适房满五年(从购房合同签订之日或第一次交纳房款票据开具之日),并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以上市交易,政府享有优先回购权。未取得完全产权的,市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第三条  经适房上市交易前,由住建部门对购房人是否交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完全产权、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第四条  土地出让金按照级别基准地价的15%缴纳,相关税费的缴纳由相关部门执行。

第五条  经适房购买不满五年,不得上市交易。如申请人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灾难性事故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优先回购。政府不回购的,经住建部门批准,方可上市交易。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适房不得上市交易:

(一)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二)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三)已办理抵押登记,且该抵押登记未解除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五)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宜出售的情形。

第七条  购买经适房满五年,如需上市交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未办理不动产证的,产权申请人持《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身份证、户口簿等资料到政务大厅缴清房屋维修基金、契税等税费后,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完全不动产证。

(二)经适房产权证办理后,产权人向住建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资料:

1.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

2.经适房产权证;

3.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其中第1、2项资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后原件退回。

(三)住建部门审核。符合上市交易办理条件的,申请人填写《青铜峡市经适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核表》,住建部门出具审核意见,产权人和买受人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产权交易过户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将有关材料退回申请人。

(四)产权人持住建部门核准上市意见,到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五)产权人和买受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交易过户和产权登记手续。

第八条  因下列特殊情形导致经适房购房人产权转移的,受让人需先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并取得完全产权后,经住建部门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按照第七条相关规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将产权登记在受让人名下。

(一)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经适房产权的;

(二)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取得经适房产权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九条  经适房产权人将已购经适房上市交易后,该户家庭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

  第十条 对不能提供住建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经适房家庭,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其经适房。中介机构和其他组织、个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对已享受经适房保障家庭,主申请人(含配偶)以外的成员因改善住房条件等原因,允许购买其他住房;对于已享受经适房保障的家庭,如主申请人离婚,按照协议或法律文书内容,在房屋分割时,未取得产权的一方,允许购买其他住房。

第十二条  已购经适房上市交易时,原缴纳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第十三条  经适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偷税漏税、贪污受贿等行为的,由有关单位或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2007年以后购买的我市商品房小区配建、政府投资建设的所有经适房,执行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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