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青铜峡镇二医院家属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实施依法征收。
一、房屋征收范围
青铜峡镇东至红卫沟、西至黄河边、南至东干渠、北至解放路。
二、房屋征收实施主体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实施部门
青铜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青铜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五、启征日期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
六、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吴忠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征收补偿标准见《青铜峡镇二医院家属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