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81001/2018-29283 发文时间 2018-06-13
发布机构 青铜峡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裕民街道办事处、农林场,市直各部门、事企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宁政发〔2018〕17号)精神,扎实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党的十九大后开展的重大国情国力、市情市力调查,其目的是全面调查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掌握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我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的新进展。通过普查,完善覆盖我市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加快建设实力、活力、魅力、和谐、幸福青铜峡,与全国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时间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按照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总体安排,我市经济普查工作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一)普查准备阶段(2018年3月—12月)。

1.成立全市第四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普查保障工作(人员、经费、设备、物资);

2.开展普查宣传工作(部署宣传动员工作、制发宣传品);

3.开展普查综合试点;

4.做好人员选聘(普查指导员与普查员)及业务培训(普查方案、数据处理软件、普查区划分等)工作;

5.普查区划分与绘图;

6.开展单位清查工作(收集整理部门行政登记资料形成清查底册、开展实地清查、数据检查与评估、编制普查单位名录);

7.登记准备工作(数据准备、普查告知)。

(二)普查登记、数据处理与发布阶段(2019年1月—11月)。

1.普查登记(普查数据采集与上报、登记查遗补漏);

2.普查数据检查、审核验收(数据检查、数据集中审核、基层数据验收);

3.普查数据汇总;

4.普查数据质量抽查;

5.普查数据评估与发布。

(三)资料开发、更新维护、总结阶段(2019年11月—2020年2月)。

1.建立数据库(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

2.开展研究分析;

3.编印普查资料;

4.总结表彰。

三、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一)加强统一领导。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部门、单位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国务院、自治区和我市统一部署,精心组织,依法实施,确保圆满完成普查任务。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任组长的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详见附件)。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办公室主任由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市统计局局长兼任。

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尽快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本辖区、本领域经济普查实施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同时,可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

(二)部门协调联动。在普查过程中,市委宣传部会同市统计局负责开展普查宣传动员工作;市编办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工作;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服务业发展方面工作;市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负责协调涉及科技活动项目相关企业、工业企业及小微企业、电子商务、信息产业企业,涉及批零、餐饮、冷链物流行业等方面普查工作;市编办、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面工作;市教育局负责协调涉及公办、民办普通教育机构(培训学校)普查工作;市宗教局负责协调涉及宗教活动场所普查工作;市司法局负责协调涉及律师执业机构、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仲裁委员会等法人单位和分支机构普查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提供涉及普查区域划分所需电子影像图片资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建筑业及装饰装修业方面普查工作;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涉及交通运输行业单位和个体户普查工作;市文体广电局、旅游局负责协调涉及住宿、娱乐、文化市场、旅游行业方面普查工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协调涉及卫生系统、民办医疗机构普查工作;市农牧和科学技术局负责协调涉及农业、畜牧业和渔业在内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镇集体经济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组级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单位清查方面工作;市林业局负责协调林业系统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普查工作;市市场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工作;市邮政局负责协调涉及邮政系统和快递业普查工作。市直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及时、准确提供部门的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做到信息共享;掌握普查对象有关普查资料的国家和区直、市直部门如银行、保险等垂直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要求及本方案,组织开展本系统普查工作。

(三)保障普查经费。根据国发〔2017〕53号文件规定,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市政府结合普查工作实际,充分考虑聘用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工作补贴因素,对属于本级负担的经费支出作出预算安排,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管理,厉行节约,专款专用,提高普查经费使用效率。

(四)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市、镇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五)保证数据质量。持续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全面落实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推动统计、市场监管、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的信用状况实行互认。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对于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由统计机构及时移送任免机关、纪委监委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六)确保规范统一。积极建设国家统一的元数据库,充分利用“五证合一”改革成果,健全部门联动的统计单位名录库持续维护更新机制,完善国家统一的经济普查数据采集、处理、交换、共享标准和规范。按照国家统一的普查区划分标准,积极指导镇(场)、街道办(社区)普查机构做好普查区划分工作。

(七)提升信息化水平。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全面推广应用电子签名,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方式开展普查,探索直接使用智能手机采集数据,提高普查数据采集抗干扰能力和数据采集处理效能,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八)注重宣传引导。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会同市委宣传部做好普查宣传策划和组织工作。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九)压实普查责任。各镇(场)、街道办,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市人民政府将与各镇(场)、街道办签订经济普查目标责任书;各镇(场)、街道办也要与村、社区签订经济普查目标责任书。各级普查机构要整合力量,强化对普查各阶段主要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对高质量完成经济普查任务、贡献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十)应用普查成果。各级普查机构、相关部门要充分开发和应用经济普查资料,积极创新开发机制、拓展应用领域、搭建应用平台,建立健全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和宏观信息数据库,充分发挥经济普查在市委政府科学决策、部门行政管理、发展规划编制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为我市与全国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附件:青铜峡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青铜峡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长:赵金峰   市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聂少军   市统计局局长

 员:李卫东    库区管理局副局长

王殿锁    新材料基地管委会副主任

徐春生     嘉宝轻纺工业园管委会副主任

马兴斌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市编办副主任

徐怀俊    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汤建华   市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局长

罗志成     市财政局局长

郝文斌     市民政局局长

于建华    市教育局局长

马有荣    市宗教局局长

包学义    市司法局局长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马玉海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胡兴成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王葆青     市文化体育广电局局长

李庞林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李凤峡    市农牧和科学技术局局长

何宝国    市林业局局长

哈存连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市旅游局局长

马金柱    市国税局局长

张艺杰    市地税局局长

杨建伟    市邮政局局长

                              叶兴文    市统计局副局长

郭恒斌      裕民街道办事处主任

余振民      峡口镇镇长

柏晓东      青铜峡镇镇长

杨秀梅      大坝镇镇长

张进喜      小坝镇镇长

         陈袁滩镇镇长

何立国      叶盛镇镇长

周志刚      瞿靖镇镇长

         邵岗镇镇长

         树新林场场长

杨文斌      良繁场场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聂少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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