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裕民街道办事处、农林场,市直各部门、事企业单位,驻青区属单位:
《青铜峡市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铜峡市城区禁止限制燃放
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人身伤害等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降低噪音污染,优化人居环境,提升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禁放区:永庆街以东、唐源街以北、文化街以西、北环路以南区域。
(二)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党政机关办公区、新闻、医疗、教育、出版等单位,金融、通信、邮政、快递、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
2.汽车站、火车站、轨道交通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交通枢纽安全保护区;
3.集贸市场、商场、广场、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4.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
5.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档案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6.军事设施保护区、物资储存仓库;
7.加油(气)站等生产、存储易燃易爆物品场所,输油(气)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
8.建筑物内部、高层建筑物周边;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城区限放烟花爆竹区域
限放区:文化街以东、唐源街以北、滨河大道以西、古峡街以南区域。
三、城区限放烟花爆竹时间
从2018年2月1日起,除农历腊月三十、正月初一(全天),初五、正月十五(6时至24时)可以在限放区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一律不得燃放任何烟花爆竹。除此之外,自治区、吴忠市政府发布重污染Ⅲ级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放。
四、燃放规定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条例和程序,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焰火燃放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燃放活动。
(二)公民应从合法经营的销售点购买质量合格的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2.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3.不得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4.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5.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三)禁放烟花爆竹品种: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包括各种烟花爆竹、礼花弹等。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烟花爆竹禁止限制燃放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长效管控机制,成立市烟花爆竹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 长: 赵金峰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 杨天寿 市政府副市长
杨金和 市公安局政委
成 员: 庞志文 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马新斌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汤建华 市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局长
于建华 市教育局局长
马有荣 市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局长
杨金和 市公安局政委
郝文斌 市民政局局长
田学军 市环保局局长
马玉海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王葆青 市文化体育广电局局长
哈存连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郭恒斌 裕民街道办事处主任
张进喜 小坝镇镇长
李 华 陈袁滩镇镇长
黄学明 市公安局副局长
吴克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刘宝玉 市供销合作社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杨金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黄学明、吴克全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安监局主要负责人为市烟花爆竹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六、管理职责
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密切配合,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管理措施;要广泛深入开展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及时劝阻、制止违反本方案规定的行为,对拒不停止违规燃放行为的,依法调查处理。
(一)市教育局。负责中小学校开展禁止限放烟花爆竹专题教育活动,督促全市各中小学校建立责任制度,向学生及家长印发禁限放烟花爆竹宣传单(册),教育广大学生积极禁放烟花爆竹。
(二)市宗教事务局。负责宗教活动场所内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督促工作。
(三)市公安局。负责牵头做好烟花爆竹的禁止限制燃放工作。配合宣传部门利用各种形式和平台、载体开展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宣传;负责受理市民举报,依法查处非法生产、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案件,对涉及单位公职人员和党员的案件,要抄告相关单位和监察委员会;负责查处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等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重大庆典活动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行政许可审批;严厉打击禁放烟花爆竹工作中发生的妨害执行公务的行为。
(四)市监察委员会。负责监督各职能部门履行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职责。对违反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进行查处。积极倡导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全市党员干部积极响应,带头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
(五)市民政局。负责对办理结婚、殡葬等手续的群众发放宣传资料,倡导文明操办,拒绝烟花爆竹。
(六)市环境保护局。负责配合开展禁放烟花爆竹查处宣传工作;做好对因非法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噪音、大气污染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检测工作;及时公布和宣传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的影响。
(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禁止限制燃放区的综合巡查执法工作,取缔查处流动商贩占道非法销售及占道经营烟花爆竹摊点,对发现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及时劝告制止。负责指导物业管理单位做好居民小区,在建建筑工地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主动劝导制止业主停止违法燃放,指导物业公司划定禁放和限放区域,设置明显的禁放标示,组织力量维护燃放秩序,引导辖区内居民有序、安全、文明燃放,确保禁放时间禁得住,燃放时段能安全。引导城区内宾馆、餐饮、婚丧喜庆服务经营者,宣传在承办婚丧喜庆等活动时事先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规定。
(八)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和管理工作,督促公交车、出租车电子屏滚动播放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宣传标语;加大对全市客运站点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客运车辆行为,对不听劝阻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九)市文化体育广电局。组织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开辟专栏,播报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通告、相关处罚规定;对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后被处罚的非法销售、运输、燃放行为的典型案例予以媒体曝光。警示教育广大市民积极支持和自觉参与禁放烟花爆竹工作,尤其是在节假日期间,倡导社会各界“讲文明、树新风”,移风易俗,摒弃燃放烟花爆竹的陋习;建立长效的禁放烟花爆竹工作宣传机制,营造氛围,切实增强市民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工商登记,加强对街面、市场的检查,配合安监局查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十一)市安监局。负责牵头做好烟花爆竹的禁售、限售工作。负责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禁止限制区域内不再新增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网点,并逐年减少;负责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安全监管,引导烟花爆竹批发单位转型升级。
(十二)裕民街道办事处、小坝镇、陈袁滩镇。做好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和管理工作,动员辖区居民配合、支持、参与禁放烟花爆竹工作;组织干部定期开展巡查,排查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对辖区违规燃放、运输、销售、携带烟花爆竹的行为坚决予以制止,不听劝阻的及时向公安、安检等部门举报;组织干部配合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加强对本辖区重点时段的防范工作,有效控制违禁燃放行为。
(十三)供销社。在安监部门的指导督促下,对库存的烟花爆竹进行处置;组织人员对非法运输、销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行为进行巡查,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向安监、公安部门报告。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精心组织。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环境保护,事关消防安全。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各部门、单位的职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及时对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部门、单位要迅速行动起来,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的宣传活动。通过张贴标语、通告、倡议书等方式大力宣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所带来的危害性和严重后果,并对违反规定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努力营造人人参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良好氛围。
(三)落实责任,分工协作。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由市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领导小组牵头,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查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开展情况,并定期对行动情况进行通报。各部门、单位要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