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40381001/2017-00606 发文时间 2017-12-28
发布机构 青铜峡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铜峡市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铜峡市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裕民街道办事处、农林场,市直各部门、事企业单位:

        现将《青铜峡市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     

                                    201712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铜峡市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住房货币化

分配方案实施细则

 

为加快推进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制度改革,确保青铜峡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住房补贴实施范围和对象

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职在编且由财政部门统发工资的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和青政发〔200724号文件因机构改革退出事业单位序列收回编制人员。

驻青各单位和国有企业可参照执行。

二、住房补贴标准

(一)补贴额标准

1.基准补贴额:每平方米基准补贴额根据青铜峡市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除以2与职工个人合理负担额之差测定。职工个人合理负担额按不低于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职工平均建筑面积确定。职工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为479元。

2.贴现率:根据201212月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住房贷款和5年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标准,确定住房补贴贴现率。

3.平均参加工作年限:按照男性工作35年,女性工作30年计算,平均工作年限为32年(384个月)。

4.月住房补贴系数:月住房补贴系数=月平均住房补贴额÷职工月平均标准工资×100%,确定住房补贴系数为15.8%

5.住房补贴标准可根据青铜峡市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水平、住房贷款利率等的变化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

(二)补贴年限和工龄

201311日起计发住房补贴,职工享受住房补贴的年限为32年。工作年限超过32年的职工,住房补贴按32年计发;工作年限不足32年的职工,按离退休前的实际工作年限计发住房补贴。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基准补贴按一年计发。

(三)补贴面积标准

住房补贴面积,一般工作人员65平方米,科级75平方米,处级90平方米,厅()120平方米。其中:

1.下列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按65平方米计算:

1)工龄不满25年的一般工作人员(包括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初级职称人员。

2)技术工人初、中级工和工龄不满25年的工勤人员。

2.下列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按75平方米计算:

1)工龄满25年的一般工作人员(包括机关)、初级职称人员和事业单位的中级职称人员。

2)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工龄满25年的工勤人员。

3.下列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按90平方米计算:

1)事业单位的副高级职称人员。

2)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

4.事业单位的正高级职称人员的住房补贴面积按120平方米计算。

5.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称不与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挂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评聘分离的原则,职称被聘任的,与所对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挂钩;未被聘任的,不与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挂钩。

(四)标准工资构成

1.机关公务员月标准工资构成项目:职务工资、级别薪级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2.机关工勤人员月标准工资构成项目:技术等级工资、薪级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3.事业单位人员月标准工资构成项目: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以上月标准工资构成项目,只限于住房货币化分配中计算住房补贴使用。

三、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和计算方法

(一)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

1.根据市财政承担能力,住房补贴标准按年度测算,按年计发。

2.20121231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从201311日起发放,离退休人员分5年平均发放。

3.20121231日前,已调离或死亡、辞职、辞退、除名、被开除公职的,不计发住房补贴。

4.201311日后调入、新录(聘)用人员依据调入时间、录(聘)用文件从次月起计发。

(二)住房补贴的计算方法

1.职工201311日后的年住房补贴额。

无公有住房职工201311日后的年住房补贴额=月标准工资×月住房补贴系数×12个月;

有公有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201311日后的年住房补贴额=月标准工资×月住房补贴系数×未达标比例×12个月;

2.职工201311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额。

无公有住房职工201311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基准补贴额×住房补贴面积标准÷32×(2012-参加工作年度+1);

有公有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201311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基准补贴额×未达标面积÷32×(2012-参加工作年度+1);

3.离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额。

无公有住房离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基准补贴额×住房补贴面积标准÷32×(2012-参加工作年度+1);

有公有住房面积未达标离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基准补贴额×未达标面积÷32×(2012-参加工作年度+1);

其中:未达标面积=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购买公有住房已享受的优惠面积。

职工月标准工资统一按照上年12月份的标准工资确定,职工住房面积,统一按建筑面积计算。

四、住房补贴的申报审批程序

1.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住房补贴申请,填写《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册》,并对本人填写住房状况的真实性负责。

2.职工所在单位依据职工个人及家庭住房情况,对申请补贴职工的住房状况和职级、工龄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查,在《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

3.职工所在单位依据本《实施细则》测算职工个人住房补贴,并将测算结果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后将公示无异议的测算结果以《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花名册》的形式上报市房补办。

4.市房补办会同市财政局、人社局、编办及监察、审计部门,对各单位上报住房补贴测算结果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的职工住房补贴测算结果,由市财政局统一审批发放。

五、住房补贴的监督和违规处理

纪检、监察部门对审批核发住房补贴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办理或违规办理住房补贴,瞒报、虚报住房及有关情况冒领、套领住房补贴的职工,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查处。对违反规定冒领、套领住房补贴的职工个人,除收回已发全部住房补贴外,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违反规定冒领、套领住房补贴的职工所在单位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六、计核住房补贴中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

1.职工及其配偶购买商品房和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住房的,按无房职工计发住房补贴。

职工将享受优惠的住房产权过户给子女、亲属或其他人的,其本人按有房职工对待。

2.职工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安居房享受优惠的面积达到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不计发住房补贴;不达标的,计发差额面积部分住房补贴。

3.职工参加集资建房、批地自建房等,由于集资建房、批地自建房等的土地费用未计入建房成本,根据市政府颁布的城市基准地价测算土地费用分摊计入,在发放住房补贴扣除后,按无房职工计发住房补贴(另附土地费用分摊计算办法)。土地使用证上土地性质为出让的,在发放住房补贴时不再扣除。

4.职工承租公共租赁房和直管公房的,不论承租面积是否达标,均不计发住房补贴。退出公共租赁房和直管公房的,自退出次月起,减去已享受住房年限,按无房职工计发住房补贴。

5.对于因拆迁以货币化形式领取拆迁补偿款又给予分配经济适用房的职工在计发住房补贴时按有房计发;对于因拆迁以货币化形式领取拆迁补偿款又给予分配公共租赁房和直管公房的职工退出公共租赁房和直管公房的,自退出次月起,减去已享受住房年限,按无房计发住房补贴。

6.单身职工住集体宿舍的,按无房职工计发住房补贴。单身职工住单间宿舍或职工结婚后占住单身宿舍的,按租住公有住房计发住房补贴。

7.无房职工按上年1231日前应享受职级(职称)所对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计发当年住房补贴。

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按上年1231日前应享受职级(职称)所对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减去购买公有住房已享受的优惠面积之差,计发当年住房补贴。

职工职务变动的,自变动次年起按新职务计发住房补贴。

8.职工已享受公有住房面积的认定:取得房屋权属证的,按房屋权属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没有取得房屋权属证的,按合同(协议)或房屋面积测量机构测算的实际面积认定。

9.占有两套公有住房的职工,未按清房政策处理的,将两套住房面积合并,享受优惠面积仍不达标的,按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计发住房补贴。

10.从外地调入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依据调出地政府房改及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确定是否计发住房补贴。符合补贴条件的,自调入次月起计发住房补贴,调入前的工作年限一律不予计发。职工调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的,自调出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在调出次月一次性发放201311日前在我市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属本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互调的,其住房补贴调出当年由调出单位计发,次年起由调入单位计发。

11.军转干部、志愿兵和已安置的复员义务兵未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及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自安置到地方之日起,按本人所安置的新工作单位核定的标准工资,参照同等条件职工计发住房补贴。

租住不宜出售军产住房或军转干部周转房的人员,按无房职工计发住房补贴。

12.职工已经领取过各种形式住房补助费的,在计发住房补贴时,住房补贴额大于住房补助费的,核发剩余部分住房补贴;住房补贴额小于住房补助费的,不予核发。

13.离异职工在离异前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离异后不论原住房判归哪一方所有,离异双方均按有房职工对待。

离异职工在离异前已承租公租住房的,离异后原住房判归哪一方承租,哪一方按承租公租住房对待;另一方自退出承租公租住房次月起,减去已享受住房年限,按无房职工计发住房补贴。

14.201311日前,职工已调离或死亡、擅自离职、辞职、辞退、除名、被开除公职的,不计发住房补贴。201311日后,职工擅自离职、除名、被开除公职的,从其擅自离职、除名、被开除公职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

201311日后,职工死亡的,从其死亡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在其死亡后的12个月内,一次性发放201311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

15.清理企业办社会过程中,从国有大型企业交转地方管理的学校、医院等机构工作,达到退休年龄后直接转入社保的人员,列入住房货币化补贴实施范围。

16.根据20073月《青铜峡市部分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意见》(青政发〔200724号)文件精神,机构改革退出事业序列收回编制且在改制前属于财政供养人员,以改制文件的时点为限,改制之前的退休人员,按照相关住房补贴政策计发住房补贴,改制之前的在职人员按照财政供养年限计发住房补贴。

17.差额补助和定额补助单位职工,依据差额、定额补助比例,核发差额、定额补助比例部分住房补贴,剩余部分住房补贴由单位自行决定。

18.职工按照房改政策只参加以标准价的房改房(产权个人占49%,单位占51%),而未参加以成本价的房改房(产权个人占100%),按产权占用份额计发住房补贴。

七、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如上级部门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八、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属企业可参照执行。

九、本实施细则由青铜峡市房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本实施细则自201311日起执行,住房补贴系数15.8%,自201511日起执行。

 

 

 

 

 

 

 

 

 

 

 

 

 

 

 

 

 

青铜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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